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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狀 (二)
2012/12/27 21:16:24瀏覽2568|回應2|推薦16

       (二)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民事及刑事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之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法有明文!本案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宏◎建設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等人侵害人民(周◎彪)之自由或權利者之事證如下:

 

一、法官黃茂宏刑事部份:

 

1   無執行名義:86115日不法強制過戶案外同地段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產權,由魏◎明、李◎和承受,方得蓋連棟別墅出售得款20多億。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的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案外六筆建地無買賣關係自無確定之終局判決、無執行名義,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官黃茂宏官兵扮強盜、結夥來搶劫、應處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2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觀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法官黃茂宏(附證五)第三、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本件債權人係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及其確定之證明書可憑,嗣債權人於831219日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受償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零三百七十六元,(由801116日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抵銷),其中執行費為三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乃就未受償部分聲請本院予以強制執行,拍賣案外同地段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產權,犯公文書不實登載罪。按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並非確定之終局判決何來及其確定之證明書可憑?(未曾見過該確定之證明書)觀其判決主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自明。該判決書712行:「依提存法第17條規定,周◎彪未依提存書所載為對待給付時,不得領取該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且周◎彪亦未領取該提存款。原審以該提存款尚難認為周◎彪所收價款,宏恩公司請求周◎彪賠償該一千六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屬無據,不能准許」。(附證六)法官黃茂宏膽敢造假公文書不實登載、說是持有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及其確定之證明書可憑?法官黃茂宏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3    藉端、藉勢、訛詐、勒索: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拍賣不動產之限制)(一)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付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觀之該拍賣通知單(附證七)85517日第一次通知:定於8567日拍賣案外同地段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另二筆建地產權,通知單上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亦無法官或法院印章以資識別,周◎彪立即提出異議狀,郵政掛號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無回應。85617日第二次通知:擅改二筆為六筆、即周◎彪名下所有不動產全被抄家一空!通知單上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亦無法官或法院印章以資識別,周◎彪又立即提出抗告狀,郵政掛號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均無回應。友人說是金光黨詐騙?按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828行及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313行記載)依法不得請求過戶土地、況李◎和於81213日在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附證八)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不法之官如:                      

81度重訴字第721號判決,庭長林孝城。

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以上不法之官有志一同、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強制過戶。違背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見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對待給付)不得為之。該等不法之官顯明違法亂紀、利益輸送!應處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本段完  待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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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
司院:審理中案件 可聲請釋憲
2013/01/08 00:48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司法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草案指出,人民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司法院今天召開第147次院會,會中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司法院說,可望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正以「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權利救濟實益化」、「案件審理高效化」為取向。

依修正草案,人民不用等案件判決定讞,於案件審理程序中,就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為解決現行法規定合憲違憲解釋均須達2/3門檻,導致案件評決不易的困境,修正草案規定,違憲判決應達2/3以上門檻,未達者就應做不違憲的判決。

修正草案指出,判決主文經參與審理的大法官合議並依法評決後,由1名大法官依合議結果主筆撰寫判決書並公布主筆法官姓名。

另外,修正草案增訂審理案件的期限規定,讓案件能於合理期限內審結;審理案件的組織也將予以法庭化,分成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且特定案件應行言詞辯論,並明定裁判書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

司法院說,未來將公布審理案件的時程,讓各界有機會主動表示意見;對於決議不受理的案件,若大法官也提意見書,將一併公布。

修正草案將現行法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聲請人數降低為1/4連署,即可聲請;增訂法院聲請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的程序,並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訂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聲請統一解釋程序。1020107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增設大法庭 打官司不再賭運氣
2013/01/03 11:02
司法院昨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決定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增設「大法庭」,處理法律見解的歧異,然後作出判決;民眾打官司將不必再賭運氣,擔心「同案不同命」。

因為有大法庭統一見解,已實施百年的最高法院「判例」制度也將廢除,走入歷史。一、二審法官可以參考附有案例事實的裁判,但不受拘束;如果有不同見解的爭議,就由大法庭作裁判。

目前最高法院的民事有六個庭、刑事有十二個庭,最高行政法院則有六個庭;因為各庭獨立審判,誰也管不了誰,同類型案件有時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不僅被外界詬病為法治亂象,司法黃牛也有機可乘。

台大教授林鈺雄就形容,打官司的人是法治亂象的「直接被害人」。也因此,打官司有時候必須靠運氣!

現行的做法,最高法院是透過民事庭、刑事庭會議處理見解不一的情形,但只討論少數歧異案件;且出現見解歧異到作出決議,時間拉得很長,下級審法官、律師、檢察官都很困擾,當事人更痛苦不堪。

例如民眾偷偷錄音,能不能當成審判的證據?最高法院就有兩派意見;有的認為不能當成證據,有的認為除非是暴力取證,否則應該可以當成證據。

又例如司法警察扮成買毒者誘出毒犯,常被批評是「陷害教唆」;雖然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見認為違反程序正義,取得的犯罪證據都不能用;但仍有一些法官採認這種辦案方式,被告只能賭運氣。

司法院為解決這些爭議,決定修正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設立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大法庭」。

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另包括:在高院增訂由五名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一般是三人),處理因扁案所衍生,總統就國家機密案件拒絕證言、拒絕提交證物,被檢察官或法院駁回的救濟程序;以及與總統有關的特定處所的搜索扣押聲請案。

為維持審判獨立,修正案也增列各級法院院長除年度預算外,不必到立法院列席備詢。司法院將草案會銜行政院後,就送立法院審議。

【2012/12/2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