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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10:24:44瀏覽2429|回應2|推薦12 | |
為 調 查 新 證 據 提 出 陳 報 狀(三) 七、 基於盜匪心態: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買方付款一千萬元,不法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於99年5月5日先返還六千三百萬元,足證買方尚有十多億賴帳未返還。在本件強制執行第一次拍賣通知:附表1、地號一四七之六、最低拍賣價格:二百零一萬五千元。2、地號一五○之四、最低拍賣價格:二百二十九萬一千元。其中一筆已超過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額;十天之後第二次通知擅改為六筆。即周◎彪名下所有不動產全被抄家。法官黃茂宏觸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八、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該訴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台上字第3215號:判上訴人(李◎和)敗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自不得依契約第十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該部分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法院及當事人對該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實原則。被上訴人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未定前,於86年3月31日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當事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足證以上全是「官商勾結」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法官黃茂宏應負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九、 債權憑證二份:法官黃茂宏於86年7月12日開出債權憑證二份、稱尚有836.829元未受償?債權憑證記有: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恩公司與債務人周◎彪間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全世界未見有白道如此搶劫人民財產?即是魏◎明、李◎和,以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元承受346坪建地。比搶匪還厲害、搶匪搶劫後逃逸無蹤!法官黃茂宏吃人夠夠、膽敢開出債權憑證二份、法官黃茂宏應負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 十、 情事變更法則: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又此情事變更之事實、祇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無庸令當事人更行起訴。見86年度上更(四)字第90號判決2頁15行:上訴人李◎和陳述、土地增值稅:系爭土地在80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至84年度之公告現值已調升至6,600元。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無庸令當事人更行起訴。(86台上一三五四)但本案法院沒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弱勢小民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一拖就是20年過去了!人生有幾回20年?據媒體報導:20年來貨幣貶值五倍半、房屋漲價全台灣平均漲幅七倍半。而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被害人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為何在法院內產權被搶一空?周◎彪之人權不保!而買方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搶奪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得蓋連棟別墅出售得款20多億、給社會帶來負面示範,做人何必辛苦打併?官商勾結財源滾滾。台灣成了犯罪者之天堂、那像是民主法制國家?次查因情事變更而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94台上898)依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判解: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96台上一七二)並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總之:依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不為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即: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希望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保障人權,解民所苦! 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朱 公 鑒 陳明人 吳◎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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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