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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 21:06:57瀏覽3038|回應5|推薦19 | |
煮熟的鴨子飛走了 過年前夕、收到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一張通知單、依行政院訂頒「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事項」規定,凡按月支領軍職退休俸(含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台幣二萬以下,及在職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之退伍人員或遺族,得發給年終慰問金;依存管資料核算,臺端非屬上述101年年終慰問金核算對象;若你對於年終慰問金發放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下列單位洽詢,特此奉告,並頌 時棋 ※ 諮詢電話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 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 煮熟的鴨子飛走了,諮詢有用嗎?據說全台灣有一百六十萬退休軍公教人員,這一百多萬隻煮熟的鴨子飛走了,天都黑了半邊,尉為奇觀!不知有何法律依據?只依行政院訂頒「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事項」規定:凡按月支領軍職退休俸在新台幣二萬以上,即是砍殺對象,殺的分文不留;就符合公平正義了嗎?當權者感覺連良好,為什麼不向上比呢?比那些按月支領數十萬元薪俸之軍公教人員?大肥貓不比、比小老鼠,又不是齊頭式平等,最低限度每人應有二萬元之年終慰問金,難道凡按月支領軍職退休俸在新台幣二萬以上者即是大肥貓?「柿子檢軟的吃」、爾等小民其奈我何! 請看下面一則: 96年12月13日 司法週刊第1368期登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訴法及公證法修正條例,明定訴訟預納費用剩餘應歸還。 「本刊訊」立法院於96年12月7日召開第6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及公證法第22條修正案。 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是有關當事人應預納之費用的規定,而當事人預納之費用,均是為完成訴訟行為所必要的費用,應由法院代收代付,才符合實際,而此預納之費用,如有剩餘,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當事人,才屬合理,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第3項,增列『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如有剩餘,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之規定。 ※ 因何至今未見實施!這像是民主法治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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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