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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議 書(四)
2012/10/29 20:37:21瀏覽1457|回應0|推薦7

    書(三)

 

三、白道之害甚於黑道:魏◎明、李◎和,勾結台灣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於86初不法暗中過戶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土地所有權狀仍在我家),其利益共同體基於『強盜心態、食髓知味』、法官黃茂宏於86712日開出債權憑證二份、稱尚有836.829元未受償?債權憑證記有: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公司與債務人周◎彪間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全世界未見有白道如此搶劫人民財產?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828行記載)。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執字第1013號記載:李◎和於831219日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受償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零三百七十六元(以801116日提存之一千六百萬元抵銷),謊稱: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乃就未受償部分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予以強制執行: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面積共1144平方公尺計34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魏◎明、李◎和,以九十七萬多元承受346坪建地。法官黃茂宏稱尚有836.829元未受償?即是魏◎明、李◎和,以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元承受346坪建地。比搶匪還厲害、搶匪搶劫後逃逸無蹤!法官黃茂宏吃人夠夠、膽敢開出債權憑證二份、稱尚有836.829元未受償?法官黃茂宏應負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而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判認:周◎彪應賠償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債權憑證二份836.829元、以及如表所示十點項目、如數賠償並附加利息。一魚四吃怪哉!如此不公不義之判決,簡直把被害人當「獵物」、圍而攻之、分而食之。扒你的皮、喝你的血、吃你的肉、啃你的骨頭。台灣司法人間煉獄!哀哉!

 

叁、感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台端陳情案件、本署業已分案儘速調查中,俟結案後將偵辦結果函知台端,請  查照。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項: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後段:其有無證據之認定,應審酌人權及保障公共利益均衡之維護。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無對待給付下搶走標的六筆建地,又假賠償之名搶奪案外六筆建地,周◎彪產權被侵,人權不保!給社會上帶來負面示範、做人何必辛苦打併?官商勾結財源滾滾,台灣社會向下沈淪,搶,殺,盜、詐、時有所聞,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今新內閣清廉執政,興利必先除弊,給不法者應有懲處、以戒效尤!遲來的正不是正義,總比沒正義來的好?被害人即訴繼承人吳◎玲聲請:依民法第227條之2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裁量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綜合其他情事加以判斷。」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又此情事變更之事實、祇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無庸令當事人更行起訴。見86年度上更(四)字第90號判決215行:上訴人李善和陳述、土地增值稅:系爭土地在80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至84年度之公告現值已調升至6,600元。法院即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無庸令當事人更行起訴。(86台上一三五四)但本案法院沒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弱勢小民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拖延至今已20載,人生有幾許20載!據媒體報導:20年來貨幣貶值五倍半、全台灣房屋漲幅七倍半,土地出售人之損失甚鉅。任何買賣要給清價款,天經地義!肇因確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1017日判):上訴人李◎和敗訴,上訴人不得依契約第十條後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該部分無效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當事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李◎和於83年、85年間無對待給付下,不法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產權、86年初假賠償之名,拍賣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而承受其產權。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依民法第213條:(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二)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惟被害人如能證明在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應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應包括冤獄賠償、精神損失之撫慰金在內(96台上一七二)法有明文!盼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測之利益及彼此間之關係,為公平之裁量。解民所苦、功德無量!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覆人  吳◎玲

                    101             10              5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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