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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狀 (十)
2012/10/01 21:06:29瀏覽818|回應3|推薦12

      (十)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為1200萬元、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增加給付為18000萬元、核非有據。經被上訴人為抵銷、清償、提存後,周◎彪尚餘買賣價金3,797,268元及自1013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上訴人首先聲明: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情事變更增加給付,並非請求增加給付為18000萬元。上訴人認為該判決違背法令,侵犯人民權益!列舉十點如下:

                

 1違背法令:原審以系爭契約(第6條:本買賣所應繳之稅捐及開支等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補充協議書(買賣價金18000萬元、其中7,800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稅捐及費用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實得價金為1200萬元」。兩者記載顯有矛盾,原審判認:以補充協議書優先適用,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為1200萬元。違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1項: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法有明文:

               

2包庇不法:本判決書1016行:「簽訂協議書之目的,在於解決周◎彪於801015日出具7,700萬元借據,及釐清7,800萬元係用以支付稅捐等費用爭議,因林◎和律師認周◎彪並未向被上訴人借款,7,800萬元係用以支付稅捐等費用,其實際情形應予載明」。原審明知道沒借錢、自可在買賣價金中扣除借據上7,700萬元?周◎彪不簽根本沒借錢,魏◎明喝道:加扣100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改為7,800萬元,仍在買賣價金中扣除,如有餘額歸甲方所有。原審以公權力相挺、認被上訴人有權核定周◎彪之稅負等開支為7,700萬元、(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章規定(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且周呂彪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增值稅約數十萬元、公然訛詐需7,700萬元。又可加扣100萬元懲罰其不配合,且可沒收納稅之餘額)?這種不公不義之判決、司法蒙羞!?

                

3司法獨裁:原審以「買賣價金究為18000萬元,抑或1200萬元、應由法院為實體審認,至於訴訟標的價格、由法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尚不得以前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格為18000萬元、即謂系爭買賣價金為18000萬元、難謂可採」。原審認法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8000萬元核定之、不是買賣價金,要依本審說的1200萬元才對。

 

4利益輸送:原審判認:「周◎彪應於受領第二次付款1,600萬元之同時、應交出所有權狀有關之證件、以供被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否則就是違約」。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

                 

5濫權枉判:原審明知被上訴人於831219日把提存款領回去,又謊稱尚有979,793元未受償,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暗中拍賣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346坪)86115日由被上訴人承受該六筆建地產權(違背民法第873條第2項)。86717日法官黃茂宏出具債權憑證二份:共有836,829元未受償(即是被上訴人以142,964元搶走346坪建地、86年每坪市價50萬元)比搶匪還厲害、法官黃茂宏做不實之登載,應負刑法第213條之刑責。原審判:得在系爭買賣價金中抵扣債權憑證836,829元,提存款1,600萬元。濫權枉判!

               

6顛倒是非:原審以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因有公權力加持、搶走12筆建地(面積1816坪)、周◎彪產權被搶,還要抵銷被搶去土地之增值稅8,323,024元。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假扣押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7不公不義: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於86325日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獲得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清償!原審判:被害人應賠償加害人損害賠償如判決書所示十多項之多並加付利息、其利息起算日、你敢說我敢判,上下其手合作無間。反觀周◎彪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到如今收到定金一千萬元,9955日還6,300萬元、101515日原審判:周◎彪尚餘買賣價金3,797,268元以及被上訴人提存款204萬元,尚未受領。以上一共7,6797,268元(歷時20年後)且原審判:周◎彪之利息自101324日起算。司法天秤早已歪斜!

 

8大、小眼;情事變更原則:確定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有效果。法院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測之利益,公平裁量。原審判:「80年以後土地增值之利益、原應歸屬被上訴人享有。(不啻鼓勵作無本生意)、周◎彪.違約未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交付與被上訴人、如許其請求被上訴人增加給付、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土地過戶,因「裡鬼通外賊」不法搶奪周◎彪.名下1816坪建尚且80年以後土地增值之利益、原應歸屬被上訴人享有。究是那方所得不預測之利益,公道自在人心!

                

 9自說自話:見原判決162、「周◎彪有先行提出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之義務,待其提出後,被上訴人始負有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為周呂彪設定抵押權之義務」。原審不食人間煙火、說出沒常識的話、總之:本案是個照妖鏡、照得豬八戒原形畢露,裡外不是人!

                

10隻手遮天:原判決從不提李◎和於812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土地過戶」、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那可乘之機豈可錯失!自得佯裝不知而不用,作出相反之判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有判決書、裁定書等資料存卷可稽。依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不為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即: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希保障人權,解民所苦!      

 

最高法院民事庭       

                                                                                                               上訴人  吳◎玲

                                        101            7             2     

附證

一、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李◎和提出準備狀乙件。

二、91710日台北市信義區調解記錄乙件。

三、言詞辯論筆錄乙件。  

以上均為影印本。

司法改革人人有責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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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e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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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曙光 司法人權促進會成立
2012/10/05 20:25
有鑑於我國司法人權十餘年來改革爭議不斷,為了讓往後台灣在司法人權上有更新的拓展,讓法院體系提升,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集結各地法律人士,共同成立司法人權促進會,希望將人們關注的司法問題,推動改革、撥亂反正,讓台灣的司法體制真正落實。

楊雲驊表示,司法人權促進會是由一群懷抱夢想的學術界、實務界的法律人所組成的,旨在維護司法人權、監督司法公正、提升立法品質、促進社會公義四項為基準。

歷經解嚴、民選總統、廢國大、二次政黨輪替等司法議題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於立法院通過,台灣在司法人權立法邁出了一大步,但未來還有更多競爭和挑戰。

楊雲驊說:「未來不論省籍藍綠,凡具公平正義,及擁有共同願景的人們,希望能一同發響,一同打造台灣成為一個公平正義的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劉宗欣表示,期望此促進會的成立,能讓監督司法更有力,並以理性、公正、平等的角度來檢視司法問題,進而推動法治教育理念,向下扎根,達到保障司法人權的最終目標。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
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研究室:
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綜合院館北棟16樓271601研究室
電話:02-2939-3091轉51601
e-Mail:yang9230@nccu.edu.tw

路人甲
大家來見識一下台灣司法的黑暗本質,還有馬無能的司法改革的積效吧!
2012/10/04 19:18
今年聯合新聞網有一篇報導【屋主賣房想反悔 朱木炎勝訴】,說到前跆拳道國手朱木炎以1400萬元買下台北市南京東路1樓舊公寓,付了頭期款,屋主覺得賣太便宜,反悔想解約;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朱木炎勝訴定讞,繳納餘款後,屋主必須將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給朱。

全文網址: 屋主賣房想反悔 朱木炎勝訴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07454.shtml#ixzz28KFoyB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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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注意囉,即使是屋主反悔想解約,最高法院說不可以,還是要繳納餘款後才將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給朱。

那裡有像八旬老嬤這麼離譜的案子,是買主偽造文書(假借據)在先,法院判所有權強制移轉(沒有繳納餘款),還不夠賠;竟然把人家另外的6筆地也拿去拍賣給他們。如果這是正確的判決,怎麼十多年後買主怎麼又主動還了6300萬?還有更為可惡的是人家登報申冤,公權力為虎作倀把老先生抓去坐3個月冤獄!

此案有關司法、民意、行政、政風相關單位一直鄉愿包庇,那麼就只能把案件攤開在陽光下,讓大家來見識一下台灣司法的黑暗本質,還有馬無能的司法改革的積效吧!

我哀無能馬
馬總統的司法改革也是鏡花水月
2012/10/01 21:54

馬總統今天上午應邀出席世界台商聯合總會年會,總會長黃正勝對政府的財經政策大加批評,還批評現在的財經首長「一代不如一代」,提不出讓台商振奮的政策;此外,黃正勝也質疑林中森出認海基會董事長,質疑馬總統「在鏡子裡面找人」,決策圈子太小,讓他感到憂心。

馬總統的司法改革也一樣是鏡花水月,看得到卻摸不到!難怪台灣法官們有侍無恐、我行我素、無人能管、無人敢管!司法院形同租界,王建煊說馬歷史定位已確定就是「無能」兩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