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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21:29:09瀏覽1201|回應3|推薦9 | |
上 訴 狀 (八) (4 )附表編號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審以:「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誹謗案)判:周◎彪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魏◎明、李◎和、名譽各80萬元、被上訴人以之為抵銷、洵屬有據」。事實經過是:86年8月22日地檢署以妨害公務傳周呂彪、吳◎玲開庭、檢察官蔡◎華對魏◎明、 李◎和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改為誹謗名譽、檢察官蔡◎華於86年8月28日以誹謗名譽把周◎彪、吳◎玲提起公訴、案移地院刑庭與誣告案合併審理、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24條:同一案件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第326條:於發見 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法官沈◎玲說:以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可以判你的罪!吳◎玲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為法官所不採納。再看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誣告案)判: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李◎和)負擔。4頁15行:「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刑事判決認為周呂◎利用不知情之妻誣告)。5頁6行:尤有進者,原告魏◎明原任宏◎建設公司總經理、寶鼎建設公司董事長、現為宏主建設公司、保鼎建設公司二家公司董事長及社團法人宏恩好事資訊發展協會之理事長。李◎和曾任台北市績優公務員、生命之聲合唱團長兼指揮、現為保鼎實業、宏◎建設、宏主建設三家公司之總經理、財團法人臺灣中國基督教信義會執行委員、基督教信義區生命堂現職長老、社團法人宏恩好事資訊發展協會常務理事等職。而吳◎玲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時、魏◎明係宏恩公司董事長、李◎和為該公司總經理。顯見原告二人身份地位仍崇隆、而不受影響、何能謂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其社會評價受貶損!原告既未能證明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被告各付三百萬元及加付法定利息、即屬無據不能准許」。苦主感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審判法官鄭雅萍、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為弱勢小民公平執法、難能可貴!有人說進法院如下賭場、最怕遇到郎中就輸定了! 4、溢增增值稅損害賠償權8,323,024元: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得以溢增增值稅損害賠償權8,323,024元為抵銷」。在本上訴狀第18頁已有說明、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因「官商勾結」結夥來搶劫、強奪被害人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面積6005平方公尺(181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還不夠滿足其貪婪之心!被害人土地被搶:還要替搶匪付被搶去土地之增值稅8,323,024元?全世界未見如此不公不義之判決、台灣司法蒙羞!? 5、附表編號5--10所示債權: 原判決記有:「(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0-年度全字第56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185元。(2) 81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101元。(3) 81年度執全字第219號:分執行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43,94元。(4)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36,760元。(5) 86年度訴字第 3138號損害賠償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24,275元。(6)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周◎彪、吳◎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0 元。其債權金額合計405,396元,被上訴人以之為抵銷,洵屬有據」。 上訴人以上述(1)、(2 )、(3)、為臺灣嘉義地院裁定、80年第一審尚未判決亦未曾在嘉義地院訴訟何有這三份裁定書?上訴人未曾收到、奇怪ㄟ!至於(4)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判決主文 原告(李◎和)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判李◎和敗訴、被上訴人尚敢瞎扯詐財、「舉一反三」被上訴人還有什麼不敢做的事?原判決未調查證據一面倒判決、司法天秤早以歪斜。又(5)86年度訴字第 3138號(87年5月1日判)損害賠償事件、為被上訴人就同一事件第三次起訴:在本上訴狀第20頁中已有說明:本訴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年10月17日判)上訴人(李◎和)敗訴,依法第3138號法官梁◎芬應駁回該起訴狀、反而「官商勾結」共同造假、見本判決書5頁15行「經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明確、復為被告所不爭」。有憑有據之判決書、判上訴人李◎和)不得依契約第十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二千萬元之解約金,駁回其上訴。法官梁◎芬膽敢作出相反之解釋、欺人自欺、所謂何來?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又(6)87年度 重訴字第153號(誹謗案)損害賠償事件、吳◎玲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法官眛著良知、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名譽160萬元、弱勢小民其奈我何!比照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誣告案)損害賠償事件、顯見台灣司法不是『法治』而是『人肉治』。絞肉機伺候、絞得你體無完膚生不如死 ! (六 )經被上訴人為抵銷、清償、提存後、周◎彪是否尚有買賣價金可資請求? 1、判決記有:「周◎彪尚有買賣價金3,797,268元未受清償,及自101年3月2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核計依判決書所定:周呂彪受領之買賣價金:80年10月22日定金 一千萬元、99年5月5日償還6,300萬元、99年7月19日被上訴人提存4萬元、101年3月23日又提存二百萬元、本判決判周◎彪尚餘買賣價金379萬7,268元、以上合計受領之買賣價金共7,883萬7,268元、可搶奪1816坪之建地?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如此不公不義之判決書、天都黑了半邊、友人戲稱:好比牛被偷走、丢下一根牛繩子、令人哭笑不得! 2、巔倒是非:被上訴人簽約時付款一千萬元、86年3月31日轉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本判決書14頁後4行記有:『被上訴人應於86年4月27日給付周◎彪爭買賣價金剩餘款項、被上訴人並未提出給付、迄至99年5月5日再行提出給付6,300萬元、被上訴人於97年12月12日始以溢增增值稅8,323,024元損害賠償債權、如附表所示之債權為抵銷』。被上訴人信口雌黃:法官一面倒照判,付款1,000萬元、不得(無權)請求過戶土地、且李◎和於81年2月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魏◎明、李◎和何許人也!(1)83-85年間搶奪系爭六筆建地、(2)86年1月15日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也被搶光、(3)86年3月31日盜賣該12筆建地、獲得暴利六億以上、於99年5月5日償還6,300萬元、(4)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及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判被害人要賠償加害人:溢增增值稅8,323,024元權憑證83萬6829元、提存款1,600萬元(一魚四吃)、以及如附表所載十大項目損害賠償計7,919,513元、總之:如判決書所示:買賣價金1億8000萬元、要扣除補充協議上之7,800萬元之稅費、周◎彪淨得1億200萬元。又云:簽補充協議書之目的(見本判決書10頁記載)在於解決周◎彪曾於80年10月15日出具7,700萬元借據、(借據不是周呂彪筆跡、是被上訴人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及釐清7,800萬元係用以支付稅捐費用等爭議、明知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7,800萬元,如有餘額歸甲方所有。分明是不法取財;原審判:補充協議書優先適用:被上訴人有權加稅100萬元亦有權沒收納稅之餘額、在地價款中扣除7,800萬元、(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還不夠狠(六億以上錢掌握在他手中)還要扣:溢增增值稅、債權憑證、提存款、損害賠償等及其利息;周◎彪尚餘買賣價金:3,797,268元及自101年3月2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總計:面積6005平方公尺(1816坪)建地、20年之後判付買賣價金共7,883萬7,268元公平嗎?簡直把周◎彪當肥羊、圍而攻之分而食之、扒你的皮喝你的血、吃你的肉啃你的骨頭、如蟻附鱣、人多好辦事、可相互掩護、取暖、壯膽、見者有份、周◎彪已被害至家破人亡、有如清末中日馬關不平等條約、要割地還要賠款、還抓周◎彪去坐牢、折騰成重度殘障、(持有殘障手冊)終至含冤以歿。台灣司法回到蠻荒「弱肉強食」時代!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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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