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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狀 (八)
2012/09/11 21:29:09瀏覽1204|回應3|推薦9

         (八)                      

 

4 )附表編號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審以:「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誹謗案)判:周◎彪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魏◎明、李◎和、名譽各80萬元、被上訴人以之為抵銷、洵屬有據」。事實經過是:86822日地檢署以妨害公務傳周呂彪、吳◎玲開庭、檢察官蔡◎華對魏◎明、  李◎和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改為誹謗名譽、檢察官蔡◎華於86828日以誹謗名譽把周◎彪、吳◎玲提起公訴、案移地院刑庭與誣告案合併審理、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24條:同一案件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第326條:於發見 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法官沈◎玲說:以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可以判你的罪!吳◎玲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為法官所不採納。再看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誣告案)判: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李◎和)負擔。415行:「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刑事判決認為周呂◎利用不知情之妻誣告)。56行:尤有進者,原告魏◎明原任宏◎建設公司總經理、寶鼎建設公司董事長、現為宏主建設公司、保鼎建設公司二家公司董事長及社團法人宏恩好事資訊發展協會之理事長。李◎和曾任台北市績優公務員、生命之聲合唱團長兼指揮、現為保鼎實業、宏◎建設、宏主建設三家公司之總經理、財團法人臺灣中國基督教信義會執行委員、基督教信義區生命堂現職長老、社團法人宏恩好事資訊發展協會常務理事等職。而吳◎玲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時、魏◎明係宏恩公司董事長、李◎和為該公司總經理。顯見原告二人身份地位仍崇隆、而不受影響、何能謂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其社會評價受貶損!原告既未能證明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被告各付三百萬元及加付法定利息、即屬無據不能准許」。苦主感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審判法官鄭雅萍、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為弱勢小民公平執法、難能可貴!有人說進法院如下賭場、最怕遇到郎中就輸定了!

              

4、溢增增值稅損害賠償權8,323,024元: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得以溢增增值稅損害賠償權8,323,024元為抵銷」。在本上訴狀第18頁已有說明、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因「官商勾結」結夥來搶劫、強奪被害人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面積6005平方公尺(181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還不夠滿足其貪婪之心!被害人土地被搶:還要替搶匪付被搶去土地之增值稅8,323,024元?全世界未見如此不公不義之判決、台灣司法蒙羞!?

             

5、附表編號5--10所示債權:

原判決記有:「(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0-年度全字第56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185元。(2 81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101元。(3 81年度執全字第219號:分執行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43,94元。(4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36,760元。(5 86年度訴字第 3138號損害賠償事件、周◎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24,275元。(6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周◎彪、吳◎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0 元。其債權金額合計405,396元,被上訴人以之為抵銷,洵屬有據」。

上訴人以上述(1)、(2 )、(3)、為臺灣嘉義地院裁定、80年第一審尚未判決亦未曾在嘉義地院訴訟何有這三份裁定書?上訴人未曾收到、奇怪ㄟ!至於(4 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判決主文  原告(李◎和)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判李◎和敗訴、被上訴人尚敢瞎扯詐財、「舉一反三」被上訴人還有什麼不敢做的事?原判決未調查證據一面倒判決、司法天秤早以歪斜。又(586年度訴字第 3138號(8751日判)損害賠償事件、為被上訴人就同一事件第三次起訴:在本上訴狀第20頁中已有說明:本訴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1017日判)上訴人(李◎和)敗訴,依法第3138號法官梁◎芬應駁回該起訴狀、反而「官商勾結」共同造假、見本判決書515行「經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明確、復為被告所不爭」。有憑有據之判決書、判上訴人李◎和)不得依契約第十條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二千萬元之解約金,駁回其上訴。法官梁◎芬膽敢作出相反之解釋、欺人自欺、所謂何來?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又(687年度 重訴字第153號(誹謗案)損害賠償事件、吳◎玲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法官眛著良知、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名譽160萬元、弱勢小民其奈我何!比照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誣告案)損害賠償事件、顯見台灣司法不是『法治』而是『人肉治』。絞肉機伺候、絞得你體無完膚生不如死 !

          

(六 )經被上訴人為抵銷、清償、提存後、周◎彪是否尚有買賣價金可資請求?

 1、判決記有:「周◎彪尚有買賣價金3,797,268元未受清償,及自10132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核計依判決書所定:周呂彪受領之買賣價金:801022日定金 一千萬元、9955日償還6,300萬元、99719日被上訴人提存4萬元、101323日又提存二百萬元、本判決判周◎彪尚餘買賣價金3797,268元、以上合計受領之買賣價金共7,8837,268元、可搶奪1816坪之建地?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如此不公不義之判決書、天都黑了半邊、友人戲稱:好比牛被偷走、丢下一根牛繩子、令人哭笑不得!

 2、巔倒是非:被上訴人簽約時付款一千萬元、86331日轉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本判決書14頁後4行記有:『被上訴人應於86427日給付周◎彪爭買賣價金剩餘款項、被上訴人並未提出給付、迄至9955日再行提出給付6,300萬元、被上訴人於971212日始以溢增增值稅8,323,024元損害賠償債權、如附表所示之債權為抵銷』。被上訴人信口雌黃:法官一面倒照判,付款1,000萬元、不得(無權)請求過戶土地、且李◎和於812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魏◎明、李◎和何許人也!(18385年間搶奪系爭六筆建地、(286115日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也被搶光、(386331日盜賣該12筆建地、獲得暴利六億以上、於9955日償還6,300萬元、(4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及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判被害人要賠償加害人:溢增增值稅8,323,024元權憑證836829元、提存款1,600萬元(一魚四吃)、以及如附表所載十大項目損害賠償計7,919,513元、總之:如判決書所示:買賣價金18000萬元、要扣除補充協議上之7,800萬元之稅費、周◎彪淨得1200萬元。又云:簽補充協議書之目的(見本判決書10頁記載)在於解決周◎彪曾於801015日出具7,700萬元借據、(借據不是周呂彪筆跡、是被上訴人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及釐清7,800萬元係用以支付稅捐費用等爭議、明知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7,800萬元,如有餘額歸甲方所有。分明是不法取財;原審判:補充協議書優先適用:被上訴人有權加稅100萬元亦有權沒收納稅之餘額、在地價款中扣除7,800萬元、(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還不夠狠(六億以上錢掌握在他手中)還要扣:溢增增值稅、債權憑證、提存款、損害賠償等及其利息;周◎彪尚餘買賣價金:3,797,268元及自10132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總計:面積6005平方公尺(1816坪)建地、20年之後判付買賣價金共7,8837,268元公平嗎?簡直把周◎彪當肥羊、圍而攻之分而食之、扒你的皮喝你的血、吃你的肉啃你的骨頭、如蟻附鱣、人多好辦事、可相互掩護、取暖、壯膽、見者有份、周◎彪已被害至家破人亡、有如清末中日馬關不平等條約、要割地還要賠款、還抓周◎彪去坐牢、折騰成重度殘障、(持有殘障手冊)終至含冤以歿。台灣司法回到蠻荒「弱肉強食」時代!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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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賽亞書 16:4
勒索人的歸於無有,毀滅的事止息了,欺壓人的從國中除滅了。
2012/09/17 06:07
以賽亞書 16:4 求你容我這被趕散的人和你同居;至於摩押,求你作他的隱密處。脫離滅命者的面。勒索人的歸於無有,毀滅的事止息了,欺壓人的從國中除滅了。

天父:我們感謝贊美您!
萬軍之耶和華我們的父神啊!哪一個大能者象您耶和華?您的信實,是在您的四圍。天屬您,地也屬您;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都為你所建立。公義和公平,是你寶座的根基;慈愛和誠實,行在您前面。我們的盾牌屬耶和華,我們的王屬以色列的聖者。父的手必使我們堅立,神的膀臂也必堅固我們。仇敵必不勒索我們,兇惡之子也不苦害我們。

父神啊!勒索使智慧人變為愚妄;賄賂能敗壞人的慧心。求父作我們的隱密處,讓我們脫離滅命者的面。求父叫勒索人的歸於無有,讓毀滅的事止息了,從國中除滅欺壓人的人。因為必有寶座因慈愛堅立,必有一位誠誠實實坐在其上,在大衛帳幕中施行審判,尋求公平,速行公義。求父除掉那強暴和搶奪的事,施行公平和公義,讓外邦人不再勒索神的子民。

父神啊!假冒為善的人有禍了!因為他們裏面卻盛滿了勒索和放蕩。求父叫我們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就是這世上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就是與他們吃飯都不可。外人有神審判他們;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求父叫我們要逃避淫行。因為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我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求父記念僕人們所受的羞辱,求父的公義和憐憫臨到我們。

哈利路亞!耶和華是應當稱頌的,直到永遠!禱告奉恩主耶穌基督得勝榮耀的聖名,阿們!

假教徒比不信的糟糕一百倍
真的是好多好多官冕堂皇的頭銜啊!
2012/09/16 08:41
李◎和曾任台北市績優公務員、生命之聲合唱團長兼指揮、現為保鼎實業、宏◎建設、宏主建設三家公司之總經理、財團法人臺灣中國基督教信義會執行委員、基督教信義區生命堂現職長老、社團法人宏恩好事資訊發展協會常務理事等職。

真的是好多好多官冕堂皇的頭銜啊!然而一個真的基督徒會沒有借錢卻騙人簽下一張7700萬的假借據嗎?一個真的基督徒會只付1000萬藉勢藉端取得市價上億的土地後猶不知足,還要去訛詐拍賣人家另外的幾筆土地嗎?一個真的基督徒會因為被他騙的弟兄登報申冤還要再逼迫他的弟兄去坐3個月的牢嗎?!虧他還是個現職長老哩!不過是藉著上帝的名義招搖撞騙罷了!難怪【耶利米書9章4節】說「你們各人當謹防鄰舍、不可信靠弟兄.因為弟兄盡行欺騙、鄰舍都往來讒謗人。」

【馬太福音23章27節】說得好「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好像粉飾的墳墓,外面好看,裏面卻裝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

聯合晚報╱社論
為何民眾對法院印象不好?
2012/09/16 04:46
法院是替人民討公道的地方,但很多民眾對法院印象不好。一件小事就可見微知著。

台東一家麵店遭人惡作劇,以電話訂購50碗炸醬麵卻未取貨,警方查出電話撥自台東地院。目前全案還需要釐清真相。這種社會事件偶有所聞,不是大事,但網友對法院的批評很不留情,甚至可看出很多人對法院的刻板形象存在負面評價。國外有關職業聲望的排名,法官向來名列前茅,但台灣的情形未盡如此。這現象本身就頗值得探討。

法院被期許為實現「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地方,但台灣社會至今存在「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說法。雖有風起雲湧的司法改革運動,近年卻仍經常出現「恐龍法官」、「娃娃法官」事例,判決與社會脫節;還有法官濫用職權,為私人情事關說或違規查詢個資等個案亦曾發生;更別提高院法官集體貪瀆的大醜聞,讓法界蒙羞。直到最近,司法院首度出手了法官評鑑制度,議處兩名法官,但輿論仍認為難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最近公共論壇還關心被害人在法庭處境的議題。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與新竹地檢署日前首創「學生服務被害人」的實習課程,學生傾聽性侵案被害者的心聲,發現被害人在被告有罪確定後毫無欣喜,因為「犯罪強暴幾分鐘,司法強暴三年」,訴訟過程讓被害人遍體鱗傷。孰令致之?刑訴法修正,使被告權益較獲保障,但落伍的法庭環境,仍一再折磨當事人。法律系所學生經由實證觀察,才感受到被害人在司法過程裡的角色是如此弱勢。

當事人的弱勢,正好對映出法院的強勢。法庭進行中,訴訟指揮要聽法官的;調不調查證據,也要聽法官的;最後固然「依法判決」,但法官的心證也扮演角色。法律賦予法官如此大的權力,法官起碼應以公信力回應社會期許吧?

司改漫漫長路,輿論希望執政者顯現魄力,提醒「總統別像路人甲」那樣事不關己,卻只見總統府急著回函,認為對總統推動司改的決心「似有誤解」。但至少法院的刻板形象非全由人民誤解而生,法院本身應有所檢討。

【2012/09/15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