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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20:48:39瀏覽844|回應2|推薦8 | |
上 訴 狀 (五) (3)原判決以:「補充協議書既未約定上開7,800萬元如未用以支付稅捐等費用,系爭買賣價金即為1億8,000萬元,其約定內容即非條件,上訴人主張上開7,800萬元用以支付稅捐等費用之條件已不能成就,系爭買賣價金應以1億8,000萬元為準,核非可採」。原審認有公權力相挺自可『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 (4)原判決以:「系爭買賣價金究為1億8,000萬元,抑或1億2,00萬元,應由法院實體審認,至訴訟標的價額,則由法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二者並無必然關係,不得以前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8,000萬元,上訴人執此主張系爭買賣價金應為1億8,000萬元,難謂可採」。該審法官可不依法律自由心證?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那麼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核定訴訟費之法官,有林孝城、張耀彩、曾桂香三位自應琅當入獄,卻依然不動如山。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何沒返還?原審以系爭買賣價金應由法院為實體審認,小民無置啄餘地!總不能認定買賣價金是1億2,00萬元,而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1億8,000萬元,這種寬以待已、嚴以整人之兩面手段難謂可採,把斷人是、非之法院、變成非是之法院?是誰之過?
(二)提存之1,600萬元是否生清償之效力?原判決認為:周◎彪受領該1,600 萬元自應提出契約第四條所示之有關文件交付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附記該對待給付條件,核與系爭契約第四條約定相符,應認已依債之本旨為提存,自發生清償之效力。 答辯如下: 1、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其所為之判斷與經驗法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69台上七七一)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那有像魏◎明、李◎和第二次付款1,600萬元,周◎彪自應提出契約第四條所示之有關文件交付與被上訴人。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分明是利益輸送,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 2、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審只見契約第四條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7,600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7,600萬元,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3、貪財為罪惡之淵藪、李◎和持83年度台上第216號及確定證明書於83年12月19日於臺灣台北地院提存所受償 1,647萬0376元(以80年11月16日提存款1,600萬元抵銷)見83年度台上第216號判決7頁13行:「依提存法第17條規定,周◎彪未依提存書所載為對 待給付時,不得領取該提存款1,600萬元,且周◎彪亦未領取該提存款。原審以該提存款尚難認為周◎彪所收價款,宏恩公司請求周◎彪賠償該1,6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自屬無據,不能准許」。然魏◎明、李◎和勾串台灣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共同『造假』、說是依83年度台上第216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受償該80年11月16日之提存款1,600萬元抵銷。又謊稱共有97萬9,793元未受償(魏化明、李善和於86年3月31日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乃就未受償部分:拍賣周◎彪名下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面積1144平方公尺34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詳情本上訴狀6頁2、記載外,更可議者:85年5月17日台灣嘉義地院執行處通知單: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案外二筆建地,最低拍賣價額每筆都在200萬元以上,通知單上無法官或法院之印鑑亦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周◎彪立即提出異議,掛號郵寄台灣嘉義地院執行處查詢、無回應。85年6月17日台灣嘉義地院執行處第二次通知單:由二筆擅改為六筆。即周◎彪名下所有不動產全被抄家,通知單上亦無法官或法院之印鑑亦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周◎彪立即提出異議,掛號郵寄台灣嘉義地院執行處查詢、無回應。友人説是金光黨詐騙。及至86年4月27日收到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始知魏◎明、李◎和於86年1月15日承受該案外六筆建地產權,違背民法第873條第2項: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周◎彪立即提出聲請、因看到85年度執字第1013號裁定記載:97萬9,793元未受償、但不論案外六筆有無債權。聲請人只得全部清償。請求恢復原狀還我土地。均無回應,比搶匪還厲害!依強制執行法第96條: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即停止拍賣。(第一次通知單上:案外二筆建地,最低拍賣價額每筆都在200萬元以上,)基於搶匪心態全部搶光。法官黃茂宏官兵扮強盜結夥來搶劫,應負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強盜搶劫後逃逸無蹤,法官黃茂宏心狠手辣開出債權憑證二份、稱:因周◎彪財產已不夠清償,共83萬6,829元未受償,全台灣未有這麼便宜的建地?法官黃茂宏吃人夠夠、膽敢出具債權憑證二份、應負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總之:被上訴人付款一千萬元,因官商勾結,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土地產權。尚且不夠,請求周◎彪賠償提存款1,6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9頁2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判決3頁18行、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5頁1行,7頁13行均記有:提存款1,600萬元,宏恩公司一併請求其賠償,自屬無據,應予駁回。魏◎明、李◎和『裡鬼通外贼共同造假」、一魚四吃: (1)自已把提存款1,600萬元提回去、 (2)假賠償之名搶奪案外六筆建地、面積1144平方公尺(346坪)建地、 (3)法官黃茂宏出具債權憑證二份:共83萬6,829未受償。 (4)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均判認提存款1,600萬元已生清償之效力,判周呂彪賠償提存款1,600萬元,債權憑證83萬6,829元。『弱肉強食』滋味無窮、吃肉的、喝湯的、無法無天!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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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