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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8 20:33:33瀏覽1035|回應1|推薦7 | |
覆 議 書(一) 覆議人 吳◎玲 民15年4月20日生 身分證◎◎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相對人 黃茂宏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 魏◎明 民30年8月15日生 身分證◎◎號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 李◎和 民41年12月22日生 身分證◎◎號 住同李 主 旨 依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台端陳情案件(案外六筆建地)本署業已分案儘速調查中,俟結案後另將偵辦結果函知台端,請 查照。 並奉法務部101年8月23 日法檢二字第10100168930號辦理 。釋字第507號解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項權利之保障範圍包括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在內。 壹、前 言 被害人(亡夫周◎彪)係憲兵上校,於52年間因病自軍中退役、在嘉義市下路頭段購買果園地約七分經營蛋雞場(該地於62間、因嘉義市都市計畫為住宅區用地,劃分為12筆建地、2筆路地),至78年間雞場結束,本想出售該地以備養老所需。 一、 與宏恩建設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於80年8月26日訂有「土地合建契約書」公司以資金不足、只蓋其中六筆為基地、其格式、建材等均照鄰地與山閎建設公司已合建完成之住宅為樣本、周◎彪並收取定金一千萬元。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書2頁28行李◎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協議合建三層加強磚造住宅,所建房屋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因該建地上有三小塊別人家之畸零地、依法要與其等談合建事宜。80年10月12日公司電話邀周◎彪至其營業所洽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餐食用其提供便當後,周◎彪頓然精神耗竭,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次日清醒後十分惶恐、至公司向魏、李二人索回借據不成,乃委請林信和律師討回借據之重任。 二、80年10月22日林信和律師帶周◎彪夫婦到一淨空事務所與魏、李等人洽談:周◎彪主張退回定金並附加利息、請求解約。魏、李二人堅持廢棄合建契約改簽土地買賣契約:要點如下: 第一條:土地標的如附表所示六筆建地,面積共4861平方公尺、計:1470坪。 第二條:買賣總價金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整。 第四條:乙方應於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交付甲方辦理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以供甲方辦法過戶。 第五條:本土地辦理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 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涗捐及登記等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第十條:本契約簽訂後,倘甲方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如乙方不賣或不照約履行應盡義務時,亦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與甲方外、另加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並負責賠償甲方因買賣本地所支付之一切其他所交付之費用、本約方得解除,各無異議。 第十五條:雙方於80年8月26日簽訂之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解除作廢。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並不滿意也只好接受,但委任林信和律師之重託「索回借據」。 三:林信和律師主張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借據,見82年重上字第119號判決7頁32行林信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頁4行林信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刑責: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原件是甲、乙方)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談成之後那時約下午六、七點了,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信和律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其中七千七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格中扣除)。周◎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金中扣除;並說:如不依伊意簽約,打官司嗎你沒錢會輸。見82年重上字第119號判決5頁21行曹大誠律師稱:下午雙方又寫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爭執的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當天周◎彪夫婦一整天未吃飯,連一滴水都沒喝、吳◎玲想下樓去買些飲料,樓梯口有兩黑衣大漢把關阻攔;眼看天色已暗必遭暴力相向,只好照簽。 祈盼司法主持正義 本文完 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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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