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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度台聲字第44號
2012/06/19 18:31:57瀏覽899|回應3|推薦6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6年度台聲字第44

   聲請人  周◎彪    住台北市◎◎街◎◎號

右聲請人因與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85109本院裁定(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參照本院34年度聲字第263號判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尚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具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86          1          23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法官     

                                      法官     

  

一、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國等聲東擊西:86年度台聲字第44號裁定第一段記有:「右聲請人因與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85109日本院裁定(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原審把86年度台聲字第44號聲請訴訟費救助與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聲請再審,攪和在一起。「以桃代李,指鹿為馬」,如何適格操此判人生死之重任?豈不禍國殃民!

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法官膽敢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強制過戶三歲孩童都知道買東西要給錢?只有白癡的人不知道。眾人週知該判決違背民法第370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之期限」。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違背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須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依社會上共同認知: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擅自取走物品者,不是土匪即是強盜?!因何不顧司法信譽?官兵扮強盜、結夥來搶劫?政府行政機關應負監督責任,豈可任其魚肉百姓為所欲為?該利益共同體自知不法、不敢面對?於是裝瘋賣傻、所有上訴狀、再審狀、均以已逾30日不變期日為由而駁回?而每審訴訟費核定為270萬元,繳納時沒有逾期,訴狀提出在先會逾期?其謊言不攻自破!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使之沈冤待雪已20載!台灣像是法治國家嗎?

三、從新從優原則:86年度台聲字第44號聲請主旨:聲請訴訟費救助,自無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夲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各審,不依對聲請人有利之法規適用之。採用被搶的越多訴訟費用越高,視被害人如待宰肥羊,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自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但其所為之判斷如與經驗法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69台上七七一)任何買賣均需『銀貨兩訖』公平交易,那有買賣不給價款?更核定高額訴訟費打壓被害人,使之傾家蕩產、負債累累生活陷入困境?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對聲請人有利之法規適用之、如下:

1訴訟救助之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為上校退休軍人、年入退休金約50萬元、且年逾八旬自無工作能力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有勝訴之望者,土地買賣應付契約上明定之價款『天經地義』、.那有像本案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不法搶奪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法院為申張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又不是強盜窩,自當依法判不法取財者恢復原狀或賠償其損失,本案顯有勝訴之望者。

2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三第2項: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一審應是十萬元。二、三審、再審、應是15萬元。並非『苛吏』核定  每審 270萬元!限文到五日內繳交、否則訴狀駁回。好不容易湊數繳納、又是已逾30日不變期日而駁回?袒護不法者買賣不要給價款、有公權力相相挺,有什麼不可以?台灣司法不知所司何法?被害人無語問蒼天?!

3訴訟費用應由釀成訴訟之當事人負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0條: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即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於第二次收款一千六百萬元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等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供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顯明想作無本生意、為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系爭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金雙方議定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整)20日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證明魏◎明、李◎和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不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十五第2項:依第395條第2項、第531條第2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1    395條第2:『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之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861017日判)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和)負擔。3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但魏◎明、李◎和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未定前,『裡鬼通外賊』於85年間無對待給付暗中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產權(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86115日假賠償之名,不法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另六筆無買賣關係之建地、而承受其產權,方得蓋連棟別墅出售、得款20多億。(周◎彪當時未獲告知並不知情,土地所有權狀仍在我家,到87年未收到土地稅單,始領悟到產權被搶)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當事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之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怪的是法院廢棄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於判決內未命原告返還及賠償之確實數目,被告依法聲請再審、被核定訴訟費270萬元,限五日內繳納、否則訴狀退回。好不容易湊足,又以已逾30日不變期日而駁回。270萬元泡湯,司法院豈是營利機關?把人民當提款機!被害人欲哭無淚!

2    531條第2:『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951220日信義區調解委員會第五次為本案調解,調解委員俞震對對造委任之律師說:錢沒帶來,本人又不來,土地買賣不給人家價錢,我們不陪你玩下去,還是訴請法院清償債務。周◎彪於96年初提出清償債務起訴狀,法院以沒聘請律師而駁回。9675日由律師為本案提出清償債務起訴狀,法院令須先進行調解並交調解費五千元(之前已由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五次之多)。971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繼續訴訟。後來不知何故改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第一審: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於99810日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一百四十多萬元)第二審:99年度重上字第588號於101515日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一百三十多萬元,因99年間對造自動還了一些錢)。而法官明知買方付款一千萬元,不法搶走12筆建地產權,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1816坪,得蓋連棟別墅、獲利20多億元,居然判不必給付買賣價金?奇怪ㄟ!容後續載該判決書,社會大眾當可揭穿台灣司法秘密面紗,公道自在人心!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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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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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不如委外給「壹週刊」經營
2012/07/04 09:28

網友說:「廉政署應該委外給壹週刊經營啦!」

說實在,馬政府花那麼多公帑和納稅錢養了廉政署,

竟然貪污大案需要靠「壹週刊」揭弊爆料,才能順利摘奸發伏,

倒不如把廉政署委外給壹週刊經營算了!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奇怪的王建煊
送「烤熟的公雞會叫」杯 
2012/06/30 11:23
送「烤熟的公雞會叫」杯 綠:王建煊做很多奇怪的事情…

監察院長王建煊遭爆料用特別費製作「烤熟的公雞會叫」馬克杯,卻被基層質疑根本是放費公帑,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幹事長黃偉哲今(25)日批評,王建煊過去做了很多讓社會大眾覺得奇怪的事情,「這筆錢根本就是浪費,丟到水裡了!」

媒體報導,一名在兒童局服務的公務員爆料,指稱全辦公室都收到監察院送的馬克杯,不過馬克杯上面卻印著一隻公雞,還有「烤熟的公雞會叫」等字樣,讓人一頭霧水,對此,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則解釋,這是王建煊用特別費製作,1個成本約58元,原本是做了2000個要送給監察院內跟審計部同仁,不過王建煊在今年3月跟馬總統和其他五院院長餐敘時,送了與會人員這個杯子,還講了故事,結果考試院長關中聽了之後,希望王建煊可以送500個給考試院,後來王建煊也送給司法院500個、行政院1000個。

「烤熟的公雞會叫」是出自葡萄牙傳說,傳言一位居民被控偷銀行的錢,由於他堅持自己無辜,因此在被處以前絞刑前,這名居民求見法官,並對法官說若他因此被判刑,餐桌上的烤雞也會替他抱不平,沒想到此言一說完,餐桌上的烤雞竟然大聲啼叫,這位居民也因此被釋放,公雞也因此被視為正義的象徵。

對於王建煊贈杯,黃偉哲說,「無法理解」,他強調,馬總統在剛當選的時候,在某個場合講到公務員的風氣時,還說「一個杯子都不能拿」,但是王建煊卻到處送奇怪的杯子,「寓意太深,根本沒有達到政令宣導功能!」

黃偉哲說,監察院要宣導廉潔,「但是這筆錢就是浪費」,他也批評,王建煊過去做了很多讓社會大眾覺得奇怪的事情,「一個杯子58元,根本是把錢丟到水裡面!」

shamejudg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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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袁枚《子不語》第九卷 【莆田冤獄】
2012/06/24 06:20
莆田冤獄

  福建莆田王監生,素豪橫,見田鄰張嫗田五畝,欲取成方,造偽契,賄縣令某,斷為己有。張嫗無奈何,以田與之,然中心忿然,日罵其門。王不能堪,買囑鄰人毆殺嫗,而召其子視之;即縛之,誣為子殺其母,擒以鳴官。眾證確鑿,子不勝毒刑,遂誣伏。將請王命,登時凌遲矣。

  總督蘇昌聞而疑之,以為子縱不孝,毆母當在其家,不當在田野間眾人屬目之地。且遍體鱗傷,子毆母,必不至此。乃檄福、泉二知府,會鞫於省中城隍廟。兩知府各有成見,仍照前擬定罪。其子受綁將出廟門,大呼曰:「城隍!城隍!我一家奇冤極枉,而神全無靈響,何以享人間血食哉?」語畢,廟之西廂突然傾倒。當事者猶以廟柱素朽,不甚介意。甫牽出廟,則兩泥皂隸忽移而前,以兩梃夾叉之,人不能過。於是觀者大噪,兩府亦悚然重鞫,始白其子冤,而置王監生於法。從此,城隍廟之香火亦較盛焉。
...........................................................................

  福建莆田有個王監生,個性凶暴蠻橫,肖想隔壁張婆婆的五畝田,想要把田地搶過來和自己的田地合併成大方形,所以王監生做了一個假地契,賄賂縣令,將那塊田地判為自己所有。

  張婆婆在告不贏的無奈狀態下,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田地變成別人所有,張婆婆心中充滿憤恨和不甘願,因此天天到王監生家門口大罵。

  王監生受不了張婆婆一直鬧,所以就買通鄰居打死張婆婆,而且還故意叫她兒子回來探望;等她兒子一回到家,就把他綁起來,然後誣賴他殺害了自己的母親並把他抓到官府。

  因為所有的罪證都指向張婆婆的兒子,雖然明明不是他,但最後被屈打成招,還是認了殺人罪。

  就在這件事要上報給皇上,將犯人凌遲處死的時候。

  總督蘇昌聽說了此事,認為這個案子疑點重重,他認為兒子再怎麼不孝,打母親也應該會在家裡打,怎麼可能會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之下在打,太不合理了。

  而且這兒子全身上下傷痕累累,兒子毆打母親,應該是一面倒的勝利,怎麼可能弄到全身是傷。

  於是傳公文給福州、泉州二位知府,聯合在省中的城隍廟會審。

  兩位知府雖然各有成見,不過大致上還是按照之前的判決結果來定罪。

  張婆婆的兒子被綁縛要押出廟門的時候,忽然對著神像大叫:「城隍!城隍!我全家人被冤枉成這樣,而們神明一點神蹟都沒有出現,憑什麼享用人間的祭祀?」話說完,寺廟西側的廂房突然傾倒。

  在場當事人都以為是廟柱破舊的自然倒塌現象,所以沒放在心上。

  當差役繼續要將張婆婆的兒子押出廟外時,廟門附近的泥塑差役忽然往前移動,兩根梃棍交叉擋住出口、讓人無法通過。

  一時之間,圍觀的群眾都鼓譟起來,兩位知府也整個毛骨悚然,將犯人重新帶回審問,這才還了張婆婆的兒子清白,然後將王監生依法處死。

  從此,城隍廟的香火變得更加旺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