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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 朗 乾 坤 霸 凌 百 姓 (一)
2012/05/17 20:11:13瀏覽560|回應2|推薦5

              (一)

     

陳明人  吳◎玲          15420日生

住台北市紫雲◎

相對人  魏◎明          30815日生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5巷◎

李◎和         411222日生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5巷◎

 

    旨:茲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附件一)本署101年度他字第454號被告魏◎明、李◎和、黃◎宏瀆職案件,查無犯罪嫌疑,已結案,請查照。

 

陳明人吳◎玲對於其不法情事,答辯説明如下:

 

壹、對造不得請求產權過戶:系爭契約第二條:本件土地買賣總價金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千萬元整。買方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828行及83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313行均有記載;「查周◎彪自認收到上訴人所給付一千萬元訂金,惟否認曾受其他款項:上訴人所交付之支票三張,伊並未提示兌現;上訴人所提存之一千六百萬元伊並未受領云云,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難謂已收受該價款,是上訴人認為一併依系爭契約第十條後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嫌無據,應予駁回」。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那有像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膽敢請求產權移轉登記?況李◎和於812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訴各審法官應負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之刑責!?

 

貳、枉法裁判:被害人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因何在司法院內產權被搶?司法行政當局請給小民一個說法?該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各審法官,有志一同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為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范◎閣等所判為例:610行:『依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將訟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該等法官斷章取義!為何不見契約第五條:擔保抵押權:「本土地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依契約第十條前段:「本契約簽訂後、倘甲方不買(李◎和於812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各無異議」。故李◎和於811122日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寄出存證信函第3696號解約、記有:「倘屆時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故系爭契約於81121日條件完成解約。該等不法之官、以權謀私、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膽敢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其判決無效,該等法官應負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叁、曲解法令: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第四、記有「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揭債權人宏◎公司係持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按該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並非確定之終局判決,不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夲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861017日判)、主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和)負擔。58行:「上訴人自不得依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即當事人不得提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96台上一八五○)。但魏◎明、李◎和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前,勾串不法官員:於83年、85年間先後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所有權、86115日勾串臺灣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不法搶奪案外無買賣關係周◎彪名下同地段之另六筆建地產權,方得蓋連棟『震大』別墅出售。得款20多億(法院應令其提出該別墅出售屋價額表佐證)。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9959日先還……. 萬元)。

 

肆、顯屬官官相護: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第四、記有:「有上開判決書、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於該案卷宗可憑。告發意旨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未有執行名義即予強制執行,顯屬誤會」。按該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並非確定之終局判決,不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觀其判決主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自明。又何來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該判決書712行記有:「依上開提存法第17條之規定,周◎彪未依提存書所載為對待給付時,不得領取該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且周◎彪亦未領取該提存款。原審以該提存款尚難認為周◎彪所收價款,宏◎公司請求周◎彪賠償該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屬無據,不能准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開部分宏◎公司敗訴之判決、駁回其對該部分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有眼睛的都看得見!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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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
迷宮中的總統
2012/05/17 23:59

馬英九面臨從政以來最大的信任危機

《新新聞》最新民調,馬英九執政能力不及格,祇有五十一分!超過六成五民眾不認為馬英九是好總統,若能重選,他肯定落選,而對國家的貢獻度,馬英九排名竟還不如陳水扁!悲哀的是,他仍不清楚這段時間民怨沸騰為哪樁,「一個便當不夠吃,有沒有再多吃一個」成為現代晉惠帝代表作。再過幾天,馬英九就要就職第十三屆中華民國總統。眼見抗議隊伍接踵上街頭,怨怒沖天,施政滿意度創下新低,馬英九依然故我,自己擺中間,民心放一邊。馬家軍根本不存在,馬英九的決策模式缺乏智囊的推演、擘劃,總是顧此失彼,未來四年會更好,還是更壞?
 

斯人斯疾
在國家貢獻度上,馬英九比陳水扁還低!
2012/05/17 20:29
今天新新聞 (第1315期) 有一篇文章【小蔣摘冠 老李屈當老二 馬英九比陳水扁還低!】,其中說到「根據《新新聞》的調查,在國家貢獻度上,受訪者認為蔣經國和馬英九差距很大。五三‧七%的受訪者,覺得蔣經國貢獻度較大,馬英九祇有四‧五%的人認同,甚至比已身陷囹圄的前陳水扁總統貢獻度還低。」

《新新聞》雜誌針對解嚴之後四位前後任總統進行貢獻度調查,結果發現,超過五成以上的受訪者還是認為蔣經國對國家貢獻度最大,其次是二○%的人認為李登輝貢獻度大,排名第三的陳水扁,有七‧六%的受訪者認同。

不禁令人想起20071228,馬在【二審無罪,最艱難的路才開始!】聲明中說到:「這一切的不白之冤,既曾加諸於我,也就可能加諸其他人民身上。因此,我要在此對人民作出莊嚴的承諾,如果我有機會執政,一定傾全力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台灣,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讓人民都能受到司法公平的對待。」,如今馬總統的第一任期了,請問就任以來,馬是如何「傾全力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台灣」,今天的老百姓對於「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又有幾分的認同?請問到今天為止,馬總統您可以舉出一件對「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有正面意義的重要作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