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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 20:28:59瀏覽729|回應3|推薦6 |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二)
下 續 二、 本訴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須如裁定書所云:「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本訴內說明訴訟費用之核計問題如下:
1、 關於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問題:買方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8頁28行記載)根本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見系爭契約第二條:本土地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整。依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那有如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即,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訴各審應負不應受理而受理之刑責(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更可議者: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其判決無效!土地出售人自無須負擔該訴訟費用!?
2、 該訴各審在判決書內認定買賣價格為一億二千萬元,而在核定訴訟費用時則以一億八千萬元為起訴時之價格核算,致每審訴訟費用高達270萬元。有法官:林◎城、張◎彩、曾◎香共三次合計810萬元。該等法官犯刑法第129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法院書記官(本案是法官核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負擔」。同法第77條之26:『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然均置之不理!法不足以自律何以服人?
3、 民事訴訟法第80條:『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見系爭契約第二條:本土地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整。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那有如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即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分明想作『無本生意』!法所不容?
4、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2項:「原告並請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依法其訴訟費用:第二、三審及再審之訴訟費用每審為15萬元,該等法官竟核定需270萬元,並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強制過戶。顯明以權謀私、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被害人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因何在法院內產權被搶,連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也被搶光,更無所不用其極,亂核高額之訴訟費用,使之賣地拿不到應有之價額,還要負擔高額之訴訟費用,(到目前為止被害人已付訴訟費用:一千一百多萬元),使之負債累累,生活陷入絕境!
5、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周◎彪為退休上校,年入軍人退休俸約50萬元),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準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根本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該訴審判長法官林◎福,為掩護不法,故意『移花接木』把聲請訴訟費用救助視為聲請再審?「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該等不法之官故意東拉西扯、沒有主題、搪塞混水摸魚?法所不容!?
總之: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根本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況李◎和於 本文完 敬請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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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