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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二)
2012/05/11 20:28:59瀏覽725|回應3|推薦6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台聲字第460號(二)

 

  

二、 本訴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須如裁定書所云:「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本訴內說明訴訟費用之核計問題如下:

 

1 關於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問題:買方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828行記載)根本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見系爭契約第二條:本土地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整。依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那有如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即,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訴各審應負不應受理而受理之刑責(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更可議者: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其判決無效!土地出售人自無須負擔該訴訟費用!?

 

2 該訴各審在判決書內認定買賣價格為一億二千萬元,而在核定訴訟費用時則以一億八千萬元為起訴時之價格核算,致每審訴訟費用高達270萬元。有法官:林◎城、張◎彩、曾◎香共三次合計810萬元。該等法官犯刑法第129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法院書記官(本案是法官核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負擔」。同法第77條之26:『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然均置之不理!法不足以自律何以服人?

 

3  民事訴訟法第80條:『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見系爭契約第二條:本土地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整。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那有如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即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分明想作『無本生意』!法所不容?

 

4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2項:「原告並請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依法其訴訟費用:第二、三審及再審之訴訟費用每審為15萬元,該等法官竟核定需270萬元,並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強制過戶。顯明以權謀私、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被害人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因何在法院內產權被搶,連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也被搶光,更無所不用其極,亂核高額之訴訟費用,使之賣地拿不到應有之價額,還要負擔高額之訴訟費用,(到目前為止被害人已付訴訟費用:一千一百多萬元),使之負債累累,生活陷入絕境!

 

5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周◎彪為退休上校,年入軍人退休俸約50萬元),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準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根本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該訴審判長法官林◎福,為掩護不法,故意『移花接木』把聲請訴訟費用救助視為聲請再審?「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該等不法之官故意東拉西扯、沒有主題、搪塞混水摸魚?法所不容!?

 

總之:本案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根本不得(無權)請求所有權移轉,況李◎和於812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沒有要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法有明文!身負判人生死重任之法官,如真的不知該法條!如何適格當此重任?如果假裝不知、即觸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本文完  敬請公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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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的台灣司法
台灣司法風氣之敗壞,馬英九總統功不可沒!
2012/05/17 09:55

中國時報 2012-05-17 報導廉政署偵辦台電核四龍門施工處電氣管線設備採購案,懷疑副處長林俊隆、電氣課長顏慶亭、電氣組經理顏鎮國,涉嫌圖利廠商四千一百萬元。前天約談,昨天凌晨五時依圖利罪諭令三人各以廿萬元交保。

同樣的圖利廠商,本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公然圖利宏恩建設公司遠超過四千一百萬元,而且拖延十多年之後建商因恐東窗事發,主動退還部份買價,適足以證明當初的判決完全違法!然而官官相護,不能自清。台灣司法風氣之敗壞,馬英九總統功不可沒!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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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都說政府在踢皮球,那其他弱勢小民豈不活該?
2012/05/14 11:56
【中央社╱台北13日電】    2012.05.13 09:20 pm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今天表示,他遭槍擊的案件不只重傷他個人,也毀了另1名受害者黃先生的家庭;他提出測謊要求,各單位卻互踢皮球,將導致真相被掩埋。

震驚社會的「連勝文遭槍擊案」一審日前宣判,兇手「馬面」林正偉判刑24年,連勝文今晚陪同父親宴請湖北省訪問團,席間接受媒體訪問時作上述表示。

連勝文說,「這個槍擊案重傷我個人外,對我的家人,尤其是母親及妻子造成無比精神上的痛苦」,而且還摧毀另1名不幸身亡的黃先生幸福家庭,案件仍有很多疑點如槍枝來源及行凶動機等需釐清,不過相關單位查不出來,也不願測謊

他指出,作為受害人提出測謊要求,「但法院說檢察官不願意做,調查局也不做」,各個單位「皮球互相踢來踢去」,真相也就掩埋了

對外界指槍擊案這場站台行程是臨時增加,連勝文也澄清,他前1天就決定站台行程,但不知為何他這個受害者的話就是不被採納,「我們的痛不是一般的痛,也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

他說,政府裡管這件事的人很多,但不管是測謊沒過、要不要再測謊或是動機未明這部份,可以努力的空間仍很多。

連勝文還呼籲辦案人員將心比心。他指出,這些辦案官員們也是別人的先生、兒子或是母親,「希望不要這麼冷漠對待這件事,應該把該查的都查清楚。」

對有媒體問到是否參選台北市長,連勝文則表示,感謝很多長輩及好友鼓勵,「但這件事我們目前沒有任何決定,所以也無法評論。」


臺灣私法
司法當局色厲內荏又一例!
2012/05/14 05:51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聯合報╱楊雲驊/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澎湖檢察官吳巡龍等決定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對最高法院做出「法官依職權進行調查的義務只限於對被告有利事項」決議表達不滿。最高法院發文指其「宜循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倘動輒以民粹方式為之,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維護並無助益。」

檢察官也是人民,對某項法律意見表達不同聲音有什麼不對?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人都享有以訴願、陳情和集會遊行方式表達意見,即便是檢察官亦同。

如果人民行使憲法基本權利是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維護並無助益」,難道要人民不行使基本權利才會對整體法律秩序有所助益?何以主張言論自由表達意見竟要循「法定程序」?除法定程序以外,難道其他表達言論的途徑都應封鎖?再則,司法本屬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尤其終審法院的意見動見觀瞻,影響重大,難道連聆聽不同意見的雅量都沒有?何必非得以「動輒以民粹方式為之」而貶損?

最高法院決議口口聲聲是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而解釋。事實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判的法院,必須是無私、公正、公開。但按最高法院決議,法院只負調查被告有利事項之義務,這是「公平」法院還是「偏袒」法院?以後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辯護人不用主張、不用聲請調查,法官也要自己調查,否則就是違法判決,最後就是被告也不用請辯護律師,因為法官就是被告最佳辯護人!

如果所謂「檢察官與法官聯手訴追被告」是不公平,那麼讓法官改投陣營,與被告聯手抗衡檢察官就是公平?法院可以棄正確實施刑罰權以及被害人不顧,變成「只調查被被告有利事項」的法院才是「公平」法院!檢察官若不表示反對,那才是有愧職守!如果司法當局真的理直氣壯,又何懼吳檢察官預計的「登門指教」?


【2012/05/1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