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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 朗 乾 坤 霸 凌 百 姓 (二)
2012/05/23 20:34:44瀏覽498|回應2|推薦8

              (二)

               

下續

 

伍、官商勾結共同造假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明明記有:『原審以該提存款尚難認為周◎彪所收價款,宏◎公司請求周呂彪賠償該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屬無據,不能准許」。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理由記有: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九十三元未受償,乃就未受償部分聲請本院予以強制執行(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這分明是官兵扮強盜,結夥來搶劫!魏◎明、李◎和詭計多端:付款一千萬元,然後於801116把一千六百萬元提存、又於831219提回去,這與周◎彪何干?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明明記有:自屬無據,不能准許。但魏◎明、李◎和、黃◎宏賊膽包天,把周◎彪名下之不動產搶劫一空、比搶匪還厲害,搶匪再利害也搶不走人家的不動產?前監察院院長王作榮有句名言:白道之害甚於黑道,掃黑不掃白,春風吹又生。魏◎明、李◎和、黃◎宏應負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陸、台灣「私法」所司「不法」:案外六筆無買賣關係之六筆建地被拍賣之不法:

 一、無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案外六筆建地無買賣關係,亦無確定之終局判決書,自無債權之存在,不得據以強制執行。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其判決無效。

 二、未通知拍賣原因之不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5517通知、定於8567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二筆建地,通知單上無説明被拍賣之原因,亦無以資識別法院或法官之印鑑;周◎彪立即提出異議、郵政掛號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無回應。十日之後即85617第二次通知擅改為六筆(無判決書之不法)。即周◎彪名下所有不動產權全被抄家。通知單上依然無説明被拍賣之原因,亦無以資識別法院或法官之印鑑;周◎彪又立即提出抗告、郵政掛號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均無回應。友人認為是金光黨在詐欺?

三、無債權之存在86417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得知魏◎明、李◎和、於86115以四百五十四萬元承受案外六筆建地產權。違背民法第873條第2項判解:『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立法意旨,原係保護債務人,使其不因一時之急迫受重大之損害。故有上述情形其約定為無效。案外六筆建地無債權之存在。乃是官兵扮強盜結夥來強劫!

四、貪財為罪惡之淵藪:強制執行法第96條: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付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即停止、今假設有債務共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在第一次通知單上:嘉義市下路頭段:1476地號最低拍賣價格為二百零一萬五千萬元。15042地號最低拍賣價格為二百二十九萬一千元。其中一筆已超過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付擔之費用!基於貪得無厭,強盜心態全部搶光。

 

柒、刑法第331條:常業強盜罪:搶匪搶劫後逃逸無蹤。法官黃◎宏搶劫後、狠毒的於86712日出具債權憑證二份: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彪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執行之財產故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其編號111債權憑證、金額:尚餘本金新台幣五十四萬八千一百零三元未受償。編號110債權憑證、金額:尚餘本金新台幣二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未受償。全世界未見有如此膽大包天、心狠手辣之法官:目無法紀、信口雌黃、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因裡鬼通外賊:搶劫周◎彪名下所有12筆建地(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86年市價每坪50萬元)。尚敢開出債權憑證二份:共有八十三萬六千八百二十九元未受償?這「一千萬元就算是一元、一元的金幣也沒有這麼高的幣值」?如此無淚無目屎之『苛吏』,把司法權當作殺人不見血之利刃,魚肉百姓、橫行無忌、嗚呼哀哉!應負刑法第12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因裡鬼通外賊:搶劫周◎彪名下所有12筆建地,有判決書、裁定書等資料存在卷宗內可憑;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本案為世紀大冤案,20年來沈冤未雪:今新內閣成立、苦民所苦、移文法務部調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調查而未調查?應有刑法第15條:視為不作為犯。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並非官官相護草草結案!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理:應由加害人及其利益共同人負賠償之責任!豈可由國家賠償全民買單之理?盼   執政者查明究辦、伸張正義、保障人權、功德無量。  

 

  (正本)  

總統、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陳明人  吳◎玲

 

                    1 01            5            3       

 

附件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乙件。

二、部落格網址二張。以供參考         

以上全為影印本       

本文完敬請公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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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納斯
王建煊應該擔任性愛院院長
2012/05/26 20:17

監察院長王建煊的新書《公平正義何處尋?》提到女人乳房的真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問題,真是另我們大開眼界,原來在監察院長王建煊的眼中,臺灣女人乳房的真假,與臺灣的公平正義有如此重大的關係!

 

對照之前王建煊手持另一本新書《牽手走一生》和記者大談女人做愛要墊枕頭才容易受精,真是令我們們大開眼界。細細回想,與其沒有子嗣,連女兒也無的監察院長王建煊要教大家如何做人,還有認為女人的真乳房才是代表公平正義的監察院長要來主持臺灣的公平正義,倒不如建議馬總統除了新成立的文化部,中華民國憲政還應該改為六權分立,增加立一個性愛院,王建煊是院長的不二人選!原本的監察院長由陳文茜做會更好,至少她有乳房你沒有!


法官貪汙最嚴重!
美人權報告/台婦幼暴力 貪汙仍嚴重
2012/05/26 18:58

美國國務院廿四日(美國時間)公布「二○一一年全球人權報告」指出,台灣主要的人權問題是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案件和貪汙,去年有超過四百名官員因涉嫌貪汙遭起訴,其中有五十四名高層官員。

這分報告共分成七個章節討論台灣的人權狀況,文中提到性侵害和家暴等婦女受暴情況依舊嚴重,由於受害婦女擔心曝光後遭歧視,根本不敢報案,內政部統計國內婦女遭性侵的數目,是向警方報案的十倍之多。

此外,台灣兒童受虐也是個大問題,根據可靠的非政府組織統計,全台每年大約有二萬名兒童受虐,遠超過一般民眾了解的狀況。司法制度方面,儘管政府努力減少司法貪瀆案件並避免政治干預司法,但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就是因為干預司法,搞得法官借獨立審判之名,實際是上下其手,老太太的案子就是個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