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5/23 20:34:44瀏覽509|回應2|推薦8 | |
朗 朗 乾 坤 霸 凌 百 姓 (二) 陳 明 狀 下續 伍、官商勾結共同造假: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明明記有:『原審以該提存款尚難認為周◎彪所收價款,宏◎公司請求周呂彪賠償該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屬無據,不能准許」。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理由記有: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九十三元未受償,乃就未受償部分聲請本院予以強制執行(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這分明是官兵扮強盜,結夥來搶劫!魏◎明、李◎和詭計多端:付款一千萬元,然後於
陸、台灣「私法」所司「不法」:案外六筆無買賣關係之六筆建地被拍賣之不法: 一、無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案外六筆建地無買賣關係,亦無確定之終局判決書,自無債權之存在,不得據以強制執行。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其判決無效。 二、未通知拍賣原因之不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三、無債權之存在: 四、貪財為罪惡之淵藪:強制執行法第96條: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付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即停止、今假設有債務共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在第一次通知單上:嘉義市下路頭段:147-6地號最低拍賣價格為二百零一萬五千萬元。150-42地號最低拍賣價格為二百二十九萬一千元。其中一筆已超過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付擔之費用!基於貪得無厭,強盜心態全部搶光。 柒、刑法第331條:常業強盜罪:搶匪搶劫後逃逸無蹤。法官黃◎宏搶劫後、狠毒的於86年7月12日出具債權憑證二份: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彪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執行之財產故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其編號1-11之債權憑證、金額:尚餘本金新台幣五十四萬八千一百零三元未受償。編號1-10之債權憑證、金額:尚餘本金新台幣二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未受償。全世界未見有如此膽大包天、心狠手辣之法官:目無法紀、信口雌黃、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因裡鬼通外賊:搶劫周◎彪名下所有12筆建地(面積共 總之: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因裡鬼通外賊:搶劫周◎彪名下所有12筆建地,有判決書、裁定書等資料存在卷宗內可憑;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本案為世紀大冤案,20年來沈冤未雪:今新內閣成立、苦民所苦、移文法務部調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調查而未調查?應有刑法第15條:視為不作為犯。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並非官官相護草草結案!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理:應由加害人及其利益共同人負賠償之責任!豈可由國家賠償全民買單之理?盼 執政者查明究辦、伸張正義、保障人權、功德無量。 謹 呈 (正本) 總統、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 鑒 陳明人 吳◎玲 中 華 民 國 1 附件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乙件。 二、部落格網址二張。以供參考 以上全為影印本 本文完敬請公評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