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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三)
2012/01/02 09:20:39瀏覽817|回應4|推薦6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三)

續上   

判決理由:

五、上訴人主張系爭原審證一買賣契約書及證二買賣補充協議書價金一億八千萬元、扣除七千八百萬元,上訴人實得一億二百萬元,較其主張吃下迷藥後所簽之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亦為一億八千萬元)及上證五號七千七百萬元借據扣抵後之金額一億三百萬元,尚少一百萬元,其原因縱廢如被上訴人所稱係因更改興建三樓住宅頂樓突出物可增之建坪與前開六筆土地經分割後短少87平方尺等面積更動後增減計算之結果(見本院第87頁),然買賣折衝過程,性質上本屬有得有失,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取得建築後一半之權利,已如前述,系爭買賣之土地移轉登記後又取得抵押權以擔保其價金債權,俱屬其得部分,自不能因其事後對買賣價金不滿,而執此其認為對其不利部分做為係被詐欺脅迫或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之證明。

說明

上訴人在訴狀中一再分析:林和律師為買方設計「假抵押真過戶騙取土地產權」以及「以文字技倆騙取畸零地產權」,在庭上又不給當事人陳述機會。作出如此烏龍判決,有損司法形象!上訴人在前審訴狀中均有陳述:依買賣契約第二條:買方付清買賣價金一億七千萬元,立即辦理產權移轉,原告無庸提出告訴。原審置之不理!該審又以上訴人因其事後對買賣價金不滿,而執此其認為對其不利部分做為係被詐欺脅迫或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之證明為其圓謊?事實是: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強制過戶,顯明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假買賣真搶劫」,至今逍遥法外,這還有天理?台灣社會不向下沈淪也難!

下續

六、上訴人主張兩造所訂之買賣契約總價款載為一億八千萬元,係為提高被上訴人公司建屋出售之成本,契約書中地價款以少報多即是增加成本減少營利所得,因認被上訴人有逃漏稅捐之意圖,系爭契約為違反強制規定且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惟查稅捐雖為公法上之作為義務,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非不可由當事人約定由何人負擔,僅不得持之以對抗稅捐機關而已。依上訴人所提供之上證一號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即兩造就系爭土地最早簽訂之契約)第二條第一款即契約中之二、房地產權分配:(一)約定:「甲乙雙方議定由甲方(周彪)提供土地,經由乙方(宏建設公司)興建完成之建物,全部歸乙方所有,但乙方應付甲方土地款,扣除一切合建成本(擺明宏建設公司要作無本生意)、費用、稅金(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廣告銷售費、交際應酬費、代書仲介及開發、一切所需等,實得新台幣一億零一百萬元整,,,,,,,」,顯見兩造最初簽訂契約時,即以買斷之方式合建的精神為處理方式,依此契約,上訴人係以實得土地價款而不負擔任何稅負及費用為目的,嗣雙方改訂之上證四號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雖定為一億八千萬元,然稅負等費用部分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簽一借條(即上證五號)予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所出售之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上訴人土地價款實時扣除,依照此約上訴人可以實得一億零三百萬元,上訴人稱其簽此買賣契約及借條時係食用被上訴人交付摻有迷藥之飯盒所為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實得金額反較前次契約提高二百萬元,上訴人所辯自不足採。嗣上訴人詢問林和律師,林律師認為實際未借款而寫借據不妥,上訴人乃又委託林和律師參與和被上訴人之系爭買賣契約談判,於買賣契約談成時,價金仍為一億八千萬元,而借條部分尚未處理,始又就借條部分(建屋成本、稅負、管銷費用等依合建精神應由上訴人負擔部分)談判,而訂出系爭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則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顯見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契約雖一再改變,然均以買賣方式合建精神為處理原則,如係改合建為單純之土地買賣,斷無於短短二個月之內就土地提供人之所得自一億零數百萬元提高至一億八千萬元之理。按合建性質之房屋,土地提供人之所得原以建築商所建好後之房屋按比例分配,以分得之房屋做為土地提供人之所得,而房屋之興建、銷售等,自有稅捐費用之發生,兩造將此部分依合建關係本應由上訴人負擔之費用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自屬被上訴人就本件交易(興建房屋出售)所支出成本之一部分。況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時雖已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載明買賣總價款,依所得稅法第21條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尚須取具出賣人收受價款之收據,始得作為報稅憑證,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81430日(81)財北國稅審壹字第67114函影本(證24見本院卷第133頁)可資佐證,而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要其書立虛偽收受價款之收據,可見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係為逃稅目的而提高土地總價款,亦與稅捐機關實務上之規定有違,自非可取。足證系爭契約尚難謂為違反強制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應認為合法有效。

說明

1掩護不法:系爭買賣契約第15條:合建契約等於本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原審以自始無效之合建契約說了一大堆無效的廢話,所謂何來?各自心知肚明!

2不實之記載:「嗣雙方改訂之上證四號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雖定為一億八千萬元,然稅負等費用部分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不對:系爭契約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及費用等,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

3訛詐、勒索:「於買賣契約談成時,而借條部分尚未處理,始又就借條部分談判,而訂出系爭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則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原審明知沒借錢!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放縱不法者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台灣司法不知所司何法?

4未調查證據:「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要其書立虛偽收受價款之收據」。見系爭契約第四條二:「日後如需乙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時,乙方並亦隨時交付,不得藉故刁難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否則乙方應負因此而生之一切損害賠償之責」。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明於判決有影響者,即屬違背法令。

下續 

七、上訴人另稱林和律師亦稱「你們(指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見本院821213日筆錄),承認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及上證五號借據為逃漏稅捐之契約,然查林和律師係上訴人於簽訂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借據後,始予咨詢之律師,並未參與該上證四號不動產買賣契約及上證五號借據之簽訂,其對於上訴人並未實際借款而簽借據認為不妥,而對上訴人所為之咨詢意見,自無承認可言(非契約當事人何來承認),又林和律師並非有權徵稅之機關,其所為之意見,自不得作為被上訴人有以之為逃漏稅之依據。況兩造所簽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已註明「雙方確認乙方(即上訴人)於民國801015日出具之借據(即上證五號借據)作廢並予毀棄」。依上訴人引林和律師首開證言之邏輯推論,借據既不存在,被上訴人即無從逃漏稅捐,故上訴人引林和律師首開證言,而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補充協議書逃漏稅,亦不可採。

說明

1誰在逃稅:林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土地出售人無稅可逃,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出售依本章規定土地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且土地增值稅由稅捐機關按該土地公價核計,納稅義務人依繳稅通知單如期繳納,一文錢也沒得逃。

2藉屍還魂:林信和律師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見本判決54行:「林信和說: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信和律師掩護不法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甚明。

下續

八、上訴人依法律規定,土地增值稅由上訴人負擔,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因其是在上訴人所得利益外之另項約定,於計算營利所得額時,依法被上訴人不得將其負擔支出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之成本費用或稅捐予以減除,既不能將其土地增值稅減除計算所得額,被上訴人另將其計為所稱買賣總價款之一部分,欲將其做為成本費用減除計算所得額,即為逃漏稅捐云云。查營利事業僅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尚不能作為報稅憑證,尚須出賣人出具之收據始得為報稅憑證,已如理由六所述,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有要求其另立虛偽收據以供報稅之用,亦不能據而指被上訴人係以此系爭契約逃漏稅。

說明

1利益輸送: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享有優惠稅率,核計本件土地買賣增值稅約20萬元,在補充協議書上公然訛詐需7,800萬元。在合建契約中稅負各自負擔(見本判決228行:李善和陳述自明)。只因林和利益輸送,明知沒借錢,借據自當作廢。卻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見本判決57行)林和說: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

2契約逃稅無效:至於系爭契約是否逃漏稅,基於法律之認定,土地出售人無稅可逃,已如上述。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原告有逃漏稅捐之意圖甚明,依民法第87條判契約無效。又李善和於8011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有該存證信函影印本附卷可稽。是買方先表示不買,依契約第十條前段「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

3契約有效論:二、三審大翻轉認為契約有效買賣成立。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這麼簡單一句話即可了結的案子。偏有公權力介入,無法律之原因(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之交易)判命無對待給付下強制土地過戶,公然圖利不法者。民法第186條「公務員因固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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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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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前才上路?淘汰或懲處恐龍法官?人民的眼睛是雪亮滴!
2012/01/06 23:49
司法改革推動有重大進展,從明天開始,「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正式上路,法官如果有重大過失、侵害人民權益,民眾可以請求透過法官評鑑、來淘汰或懲處這些法官。

司法院強調,評鑑委員的成員,有來自學界、法界的多方代表,能避免官官相護的疑慮,民眾只要覺得法官在判決、審判過程或是言行上有問題,就可以要求做法官評鑑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台灣司法奇航
賄賂
2012/01/02 10:40
今(九十三)年八月間報章(聯合晚報)發布了一份消息,法務部將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部門,專司「捉賄」,照片之中有八位工作人員一字排開。
根據報載之專線,筆者撥了一通,據那位接電話的先生告以:
1. 十月依日正式啟動
2. 歡迎來電告發
3. 本機制專司舉發法官等司法官員
4. 如有其他一般性廣泛性的「枉法裁判」仍請向監察院告發
根據立即的反應,筆者告訴那位官員:
1. 做法官的受賄竟然會被捉到證據,那法官鐵定是白幹了,筆者不才,就會盯者說賄銀可以匯入外商銀行國外分行,受款人可以不必是受賄者本人,銀子照樣進入口袋。記得越洲追殺令中(男主角-李察張伯倫)就有類似情節,讀者不妨租一片(或乾脆購買一片)學學。
2. 事實上,無「銀」之賄才是最厲害的,猶如武俠小說中的「終極無影手」,近一點的關係人(人情),譬如說,同事(如同是法官),稍遠一點的,師生、同學,再遠一點的,二姥姥的兄弟,兄只稍透露個訊息「XXX是我大舅子」給受命審理法官即可。今天此案你不賣我個面子,他日他案你就等著瞧。三十年風水輪流轉,還有的連什麼關係都不需要,但人情之回饋卻一定是十年河東十年河西的。時日至今科技猛進,一百年前從台北到高雄坐牛車需一個月,現代「子彈列車」只消一小時,如果有人竟敢拒絕「賣面子」或不回饋,則鐵定被打入「拒絕往來戶」(說不定還會被發配到蒙古);人人心中有把尺,這種施「受」賄的小辮子,(證據)您就慢慢地去捉吧!還有一種,既不必「賄」,也不必吭氣,「被告在下陳世美是也」,連「駙馬」二字都不必加,包黑子究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筆者茲建議台灣法庭把包公的畫像供在左,我心如秤供在右,俾醒發法官們的良知良能,這應是司法改革的初步吧!
筆者「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但若路見不平,則思計以平之。如件法官「涉嫌濫權判決」,除循合法管道「告官」外,著書立論,並附帶公佈法官們審判書,質疑之,由讀者們的「心中一把尺」審判之,令「枉法裁判的法官」流芳百年(不必千古),希望國人同胞共襄盛舉。
本小段,最後一提的是,企盼法務部若干時日後(好像是半年)公佈其查賄「豐功偉業」。

台灣司法奇航
官官相護
2012/01/02 10:24
國人不相信司法,怨恨司法,唾棄司法,把目標都放在法官和檢察官身上。
這只對了一半,法官與檢察官背後的行政官可能更加可惡,不可不知。因為馬前卒的升遷調職,包括發配邊陲等都掌控在他們手上,譬如說,司法院、法務部。
您有到司法院和法務部告發過法官或檢察官嗎?其結果如何?
甚而至於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在上任後不久說「本院不辦小屁屁案」,您知道什麼叫小屁屁案嗎?說老實話,筆者到現在也搞不清楚,但您到監察院告過司法人員嗎?是否被小屁屁了?
國人知道這人為什麼會護人嗎,哲學地講,一曰關係、二曰利益、三曰好惡。
譬如說、把聽話的,自己喜歡的,會給錢送禮的留在身邊,把不聽話,不喜歡的,不給錢送禮的發配邊疆譬如說:花蓮或金門等地,甚而至於逼退。
法官或檢察官並無此等權利,司法行政人員卻有,現在台灣的所謂司法政策多把目標放在馬前卒身上,筆者再此作一個譬喻「野火燒一半,春風吹快生」。
切記,司法行政人員的院長、部長、檢察總長等都是由總統任命或提名的。為官竟不護民而護官,選民應請他們滾蛋!

台灣司法奇航
司法沉淪是台灣亂源之母 之 改革藥方
2012/01/02 09:36

藥方 (全文請閱 http://justice-taiwan.blogspot.com/ )

藥方一、必須選出一位堅決司法改革的總統,若無此決心,敬告同胞們,絕不把神聖的一票投給他(她)。

藥方二、現下司法行政系統大洗牌、徹底拔除行政干預法官(檢察官)人事(升調)等的積弊。(查,只有總統有權為之,如果,總統仍然認命一位你家就是我家的司法行政首長,則一切改革將是鏡花水月。)

藥方三、加強司法從業人員的學養及道德,倫理觀念,培養正義感,唾棄時下封建思想,媚位媚勢的毒素,加強鋤強扶弱之情懷。

藥方四、重新評估現行司法審判制度之存廢,如合議庭,是真「合」議乎?筆者發現,所謂之「合議庭」者,事實上是一種「審理分工庭」。

藥方五、確實執行司法人員獎懲,絕不可被當權之行政人把持,(如果不聽話的法官、檢察官發配邊疆等等),讀者試想,有哪位法官、檢察官、律師、甚而至於什麼司法改革人士膽敢公佈「台灣司法的真相」,所以筆者只好辱當「第一勇士」站在第一線面對不可測的風險。

藥方六、重新評估憲法第八十二條「法官為終身職」法條之存廢,事實證明,台灣老百姓從來對法官能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存有疑慮,更有「法院是誰家開」的銘(流)言,既然如此,建議將此法條修改為「條件終身職」,並賦力篩選「審核」之機制。

藥方七、苟司法不彰(公)則總統必為禍首,需將總統拉下馬來,因此應修改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依法條造成的結果就是現下(九十五年九月間)台灣進行中如火如荼的倒扁風潮和爆動,到底會伊於胡底呢?無人得知,悲哉!台灣老百姓,請神容易,送神難。

藥方八、公佈並公評枉判法官、檢察官之判決書或起(不起)訴處分書,並公佈其大名,俾令其負擔道德或司法之責任,查本書籍係執行此任務。

藥方九、提醒司法從業人員,包括惡訟棍在內,人間事自古即有「善惡有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信不信由你,用心觀察一下周遭「濫法官」的下場吧!有罹癌的,有做階下囚的,有大律師事務所被會計捲款數十億而逃的,有子女不肖的,有::不勝枚舉,建議買一本「了凡四訓」存細讀讀。

藥方十、中國自古即有「拒婚」法曹或其子女之說,祖德不芳,避之,俾免惡緣惡基因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