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四)
2012/01/09 21:22:25瀏覽622|回應4|推薦3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四)

下續

九、上訴人另又稱被上訴人約定代其負擔之增值稅,係屬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贈與,依法應繳贈與稅,被上訴人有逃漏贈與稅之意云云,然查縱依上訴人之主張,兩造約定由被上訴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屬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贈與,亦需被上訴人實際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始有贈與行為可言,被上訴人是否另外就所負擔之土地增值稅額繳納贈與稅、與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有效無關。

說明:

以此邏輯推論:補充協議書記有「買賣價金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被上訴人實際未繳納上述之稅負,林◎和説: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卻在地價中扣去七千八百萬元。放縱魏◎明、李◎和取得顯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罪。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補充協議書逃稅違法。有目共堵! 

下續 

十、上訴人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以前兩造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或買賣契約相比、其利得減少,又由其負擔建屋之企劃費用等,依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兩造於80826日所簽訂之土地合建房屋契約,801015日(簽約日書為80826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於系爭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然依系爭契約上訴人之所得較雙方原所訂合建契約猶多出一百萬元,較雙方於801015日(簽約日書為80826日)之買賣契約雖少一百萬元,然上訴人可得建築後畸零土地之一半所有權(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三款),依契約自由之原則,於當事人雙方簽約時意思表示相合意,即非可於事後翻異追究,已敘明如理由五。

說明:

原審預設立場、掩護不法:

1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原審云「當事人雙方簽約時意思表示相合意,即非可於事後翻異追究」。按當事人雙方簽不動產土地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如價金與標的物之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其契約即難謂成立,即契約無效。觀之系爭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金一億八千萬元。第六條:本件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包括土地增值稅、辦理費、登記規費,仲介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而補充協議書前段:總價金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稅負及企劃費用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兩者價金相差七千八百萬元,故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契約無效在卷可稽。

2大小眼視而不一:見本判決228行李◎和陳述:所建房屋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李善和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兩造均分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元(未包含畸零地),比之系爭補充協議書所載乙方實得一億二百萬元,已被詐去六千二百三十六萬五千元,數據會說話。誰能隻手遮天?而後因有公權力相挺,乾脆「整碗端去」。駭人聽聞,比綁匪還厲害! 

下續

十一、上訴人又主張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約定買賣縱價款為一億八千萬元,並第六條約定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包括:土地增值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費用、規費、印花、以及仲介等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然於證二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卻約定以買賣總價款一億八千萬元中之七千八百萬元支付被上訴人(不對、是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費及業務企劃等費用,二者似有矛盾云。然查兩造談妥不動產買賣契約時,上訴人前所簽作為負擔稅費等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尚未處理,於談妥買賣契約書後,雙方始針對借據部分繼續談判,業經上訴人委任之律師林◎和結證屬實,於補充協議書談妥稅費金額為七千八百萬元後,原所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作廢,顯見雙方談妥買賣契約時,雖未約定稅費等由價金中扣除,然因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簽立之借據尚未作廢,而該借據載明於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土地價金時償還扣除(見上證五號),自然無需另約定由買賣總價款中扣除稅費等,`否則即形成上訴人之雙重負擔,於簽訂補充協議書時,既將該借據作廢,自需另為稅負負擔之約定,二者並無矛盾。至於何以稅費負擔提高為七千八百萬元,則與系爭補充協議書與買賣契約是否矛盾無關。

說明:

1變造證據;原審及各枉判者在判決書上均把補充協議書「總價款一億八千萬元中之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費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原審故意把「甲方」漏掉,硬柪七千八百萬元支付被上訴人所應負擔之一切稅費及業務企劃等費用。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斷章取意:見本判決書五頁四行,林◎和說【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原審明知未借錢,在判決書上縱容「既將該借據作廢,自需另為稅負負擔之約定:由買賣總價款中扣除稅費等」。枉法裁判、司法蒙羞!

2掩護不法:原審云「至於何以稅費負擔提高為七千八百萬元,則與系爭補充協議書與買賣契約是否矛盾無關。」見本判決書621行「與前開六筆土地面積短少87平方公尺」抵塞。被害人則以土地面積短少理應買賣總價款減少一百萬元,反而其所云之稅金加扣一百萬元?事實是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其不願配合之意願。林◎和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分明是詐欺不法得利,原審掩護不法說與不動產買賣與協議書是否矛盾無關,本應查明究辦不法得利者而不予追究?有失司法之公平正義! 

下續

十二、由上所述,可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係合法有效,上訴人主張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應屬無效云云,均無可採。

說明:

無所適從: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系爭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判契約無效。土地出售人如依約過戶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責,列入共同正犯。今原審認為契約有效,對於李◎和於8011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以及81213日李◎和於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均有影本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原審本不應受理,李◎和於訴訟進行中更行起訴「請求產權移轉登記」而受理?已犯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裡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可議者,無對待給付下枉判六筆土地強制過戶、侵犯人民權益。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5906739

 回應文章

shamejudge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人民幸福,官不聊生」,旨哉斯言!
2012/01/14 05:20

在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從一封電郵看台灣大選 ,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北美華文新聞香港來的同業說他最喜歡的一句形容台灣的話,就是「人民幸福,官不聊生」,這些話都讓台灣人很安慰。』

這裡說到的『』,法官絕對是其中最「不聊生」,的一個官!吃過台灣司法絞肉機滋味的人絕對畢生難忘,馬英九如果換成四年後的今天才被侯寬仁起訴,想必一定更要狼狽!搞不好這次連選都沒機會選!

上次以超過兩百萬票的絕對優勢當選,多好的一局棋,四年下來還要再一次利用陳水扁陰影來競選連任,得票數如果沒有比當年多,就是執政失敗!

更何況到現在沒有一個專家敢預測今年的總統大選的勝負,即使僥倖當選,看一看究竟贏了幾票?丟不丟臉大家票開了就知道!


新新聞 2012/01/12
可怕的台灣司法搞得馬英九焦慮夜難眠,官司過程中 天天打給律師
2012/01/12 12:28
馬英九變了 會氣會急會演戲

舊識、幕僚、戰友 看到的不祇溫良恭儉讓

和民眾握手更用力,眼睛也會看著對方,幕僚承認馬還是有改變,但改變祇有一點點。為了選舉,政治人物百變千變也不厭倦,即使自恃始終如一者的馬英九,也難逃選戰鐵律。

有人說,馬英九變了!過去從來不會在選舉中罵人,但二○一二年的馬英九總統開始出言罵對手,從來不會因為選舉而改變政策的馬英九,今年則是頻頻出招,老農津貼從三一六到一千元,就是典型的例子。馬英九不再溫良恭儉讓。

但親近馬英九的人士卻無法認同馬英九變了。

這幾年和馬英九密切接觸的人,被問到馬英九改變了嗎?他們每每要想很久,最後的結論,仍然是「歹勢,好像沒什麼變耶!」一位主跑馬英九多年的媒體記者,更直接說,「如果馬英九有改變的話,現在就不會選得這麼辛苦了!」這些話,聽在幕僚耳裡,覺得沒有什麼不對,因為他們的老闆馬英九一向標榜就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沒有改變,正印證著他的始終如一。

馬英九從政多年,被喻為政壇不沾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雖然造就了他清廉自持的形象,但卻被外界認為他欠缺顯著政績的因素之一。當陳水扁在奔喪時列舉了公共工程會百大建議裡的三項建設高鐵、雪隧及101大樓時,很多人都會問,那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及總統三年多來,有什麼是可以拿出大做宣傳的?

但馬英九並不同意如上的評價,他在電視辯論會及政見會上,一次又一次地用數字來證明自己的政績,建構他所認為亮麗的執政成績單,祇是還是有人不埋單,嘲諷「連愛因斯坦都記不住這些數字」。

不過,外界的批評似乎傳不進馬英九的耳朵裡,接近大選的最後階段,馬英九愈來愈有自信,一來他不再看民調了,祇知拚命向前衝,他祇負責不斷握手、掃街、遊行。再來,看到台北市在最後一個周日有二十萬民眾為他走上街頭,信心自然寫在臉上。

焦慮 夜難眠 官司過程中 天天打給律師

其實私底下的馬英九是很容易焦慮的人,二○○八年總統大選時,馬英九受困在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當時包括金溥聰與律師團都評估,該案被起訴的可能性不大。

沒想到隨後傳出檢察官侯寬仁一定會起訴馬英九,當下讓馬英九夜夜難眠,後來他找了過去法務部的舊屬、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宋耀明組成新的律師團,來壯大自己的法務陣容。

但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馬英九幾乎每天晚上都打電話給宋耀明後,才能安心就寢,直到一審無罪後,宋耀明終於不用再天天接到昔日老闆的電話,馬英九當時的焦慮感由此可見。

當了總統之後,馬英九的焦慮感還是沒有消失,但打電話紓解壓力的對象換成遠在美國的金溥聰。尤其是八八風災發生後,馬英九聲望跌到谷底,國民黨人士形容,馬英九那段期間除了勘災,每晚一有時間就打電話給金溥聰,發牢騷、談事情,考慮後續各種挽救的布局,金溥聰不僅是馬英九能相信的傾聽者,也是最後的軍師。

據知情人士透露,去年副總統候選人兼行政院長吳敦義有一次和金溥聰開會,吳敦義認為老農年金每到選舉就加碼,為何不把這一千元分配到八大社福補助對象,而不是祇加碼老農年金,金溥聰一聽之下相當同意,最後算出除了加碼八大社福補助對象外,老農年金則加三一六元。

聯合報記者
連法官受到委冤屈都得不到幫助,台灣司法無法伸張正義!
2012/01/10 04:37
選審判長紛爭 女法官自殺獲救

苗栗地院一名女法官前晚在宿舍自殺獲救,院方發布新聞,指女法官工作壓力大情緒不穩燒炭,女法官與丈夫反駁真相並非如此,她是因票選審判長遭人質問,認為人格受損自殺。

自殺的女法官卅六歲,政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一期結業,十年前分發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三年前轉任法官,調到苗栗地院簡易庭,去年九月調刑庭法官。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司法院還在了解女法官尋短的真正原因,但無論法官有什麼壓力、不滿,都可以溝通,她希望法官珍惜生命,不要採取這麼激烈方式來表達。

苗栗地院指出,女法官目前請假,她審理的案件將由審判長暫代開庭,不會影響案件進行,等女法官上班,會了解她的情緒狀況,協助她重回正軌,如果還不適合審判,會請她繼續休養。

這名女法官獨自住在法院職務宿舍,七日晚上九點多,她打電話給任檢察官時的長官,電話中一直咳嗽,表示房間內煙很大,就掛斷電話。長官回撥不通,打電話給苗栗地院前院長溫耀源,再轉知法院同事到宿舍察看。

由於女法官大門反鎖,法院同事敲門沒回應,現場瀰漫濃煙味,直覺不對,急電一一九,消防人員從頂樓垂降破門而入,發現她燒炭已陷入昏迷,緊急送醫,目前在北市設有高壓氧病房的醫院治療,已無生命危險。

苗栗地院昨天傍晚發布新聞,指女法官疑因工作壓力大,自我要求較高,造成身體不適,曾為此就診,七日晚間一時情緒不穩在宿舍燒炭。

女法官的丈夫獲知內容,晚上九點多,打電話給地院發言人宋國鎮,表示他與妻子都不能接受工作壓力大、情緒不穩的理由。她是因有法官指她涉入審判長選舉,想拉下某法官,認人格受損才燒炭。

宋國鎮及院長許進國聯絡女法官與丈夫後表示,女法官是因票選審判長時,遭人質問票投給誰,女法官為人格受損才會自殺,但他們認為即使是因投票,也屬工作壓力。

宋國鎮說,地院刑庭半個月前票選三名審判長,其中票數第三的法官有二位,抽籤決定誰出線。據女法官說,當時有人質問她票投給誰;但他詢問女法官所說的「質問者」,對方表示沒有講過類似的話。

刑庭審判長由所有刑庭法官票選,每年舉行一次,每名法官可圈選三人。

【2012/01/10 聯合報】

YouTube
李敖說馬英九
2012/01/10 02:46

聽聽李敖說 "馬英九當市長時脫女記者衣服" 的故事, 一夥子名嘴全愣歪了...

李敖: 馬英九 你清廉個屁!

李敖說:「馬英九清廉個屁」「馬改變了國民黨-把豪奪變成巧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