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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三)
2012/02/07 21:55:53瀏覽536|回應3|推薦4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三)

下續

 

且被上訴人代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是否為其對上訴人之「贈與」,或應否再繳納贈與稅,均與兩造所簽訂訟爭土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無涉。又上訴人抗辯,上開買賣契約,已經被上訴人解除云云,故有被上訴人於801122日催告上訴人履約之存證信函載具:「爰再函請台端(上訴人)於七日內依買賣契約第四條約定,,,,,,交付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本公司(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倘屆時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等字樣。但被上訴人於催告期滿後,迄未對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徵之上訴人於801123日收受該存證信函後,猶多次與被上訴人協商,業據李◎隆律師及曾◎平等人結證屬實。該存證信函上之用語復為「........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而非用「不另通知」字樣,被上訴人所稱,其『真意』係在催告上訴人履行契約並警告上訴人於函到第八日以內如仍不履行,其「將」行使解除契約權利,不再催告。非謂催告期滿,即當然解除契約,不另再通知,核與民法第255條(似為第2354條之誤)規定及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840號判例意旨相符,可以採信。從而兩造間之訟爭土地買賣契約,既尚有效存在,未經解除。

說明:

一、李◎和於8011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記有:「倘屆時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故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於80121日條件完成解約。依民法第95條(一)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二)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二、原審變造證據、在即字下加上『將』字,於是自說自話:其「將」行使解除契約權利,不再催告。非謂催告期滿,即當然解除契約,不另再通知,見:民法第258條第3項: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法有明文!

三、原審以「徵之上訴人收受該信函後,猶多次與被上訴人協商,業據李◎隆律師及曾◎平等結證屬實」。事實是80128日李◎和偕李◎隆律師不請自來我家,我們素不相識,李◎和說:要來了解案情,我們怕李◎和又有什麼鬼主意,一句話都沒說,伊等自知無趣,連坐都沒坐就走了。至於曾◎平是教會長老林◎增於8012月初自來我家,林長老說:介紹教會內弟兄當律師較為可靠,我們談了一些案情,曾律師臨走時留下電話及地址,約好次日到他辦事處簽約。當晚教會有聚會,很多教友說:曾◎平不是律師,我們就不再聯絡。及至82621日在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準備庭上出庭作偽證:說是801230日宏◎公司在福華飯店請客,我們請他去洽談。吳◎玲說:我們從不知道什麼請客之事,請曾◎平提出委任書證明?曾◎平假冒律師之事,我們不再提起;今你出庭作偽證『咎由自取』不得不說你假冒律師之事。曾◎平面有愧色,報告法官說他有事先溜走了。這在上訴狀中已有說明白。原審不看訴狀,煩不勝煩,所謂何來?

下續

上訴人並於簽訂契約時,收訖一千萬元及於801024日收取被上訴人交付第三次價款之支票三張合計面額為一千四百萬元。另第二次價款一千六百萬元,經被上訴人催告後,上訴人遲不受領,被上訴人乃將之提存於台北地院提存所,有存證信函及提存書可稽。則依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將訟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為准許。及敘明兩造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判決不生影響,不再贅述之意見,因予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說明:

一、原審預設立場『斷章取義』:依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將訟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為准許。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

二、原審濫權枉判: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產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本案官商勾結、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顯明以權謀私、利益輸送、該等不法之官應負刑法第131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已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藉端、藉勢、不法搶奪周◎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面積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並於86331日轉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應負刑法第344條: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罪。然台灣司法不彰,「法律萬萬條、不如比金條」、以致作奸犯科者依然逍遙法外?司法改革,也只聽到政客們高喊口號而已!尚待全民繼續努力以赴?

下續

查關於原審駁回上訴人對於訟爭一四七之三、一四七之五、一五之一、一五之三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上訴部分:經核卷附土地登記簿繕本登載,該四筆土地之地目均為「旱」(見:第一審卷一四、一七、二四、二七頁),似屬「農地」。依土地法第30條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以承受人能自耕為限。而此項承受人能自耕能力之有無,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見:本院64年台上字第1352號判例)。原審未查明該四筆「旱地」,是否尚屬「農地」?如屬農地,被上訴人是否具有自耕能力?遽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認定,自非允洽。上訴論旨,指責上開部分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至其餘部分(上訴人對訟爭土地一四九之九、一四九之十一號二筆「建地」之上訴)。原審依其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核無違誤。上訴論旨,猶以:兩造間簽訂之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且該契約業經被上訴人解除等陳詞,求予廢棄此部分之原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1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83          11          10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 秋

                                             法官  謝 ◎ 勝

                                             法官  劉 ◎ 來

                                             法官  黃 ◎ 嫣

說明:

一、 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被害人出售自己一生血汗錢買來之土地,既不是走私更不是販毒,何罪之有?因何在司法為民之法院內產權被搶?法官權力再大亦不得把人民之不動產判給誰就給誰?常聽說:「法院是維持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如今證之本案,卻成了強盜窩?強盜再厲害也搶不走人民之不動產!

二、 找到一塊遮羞布:原審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強制過戶,其自知不法心虛(三歲孩子都知道,買東西要給錢)?於是捏造事實說:「原審未查明該四筆「旱地」,是否尚屬「農地」?如屬農地,被上訴人是否具有自耕能力?遽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認定,自非允洽。上訴論旨,指責上開部分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事實是該土地於66年間嘉義市都市計畫為住宅用地,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並無指責上開部分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之廢話?原審製造很認真辦案之假像!適得其反『欲蓋彌彰』? 

三、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應向加害人及不法之法官請求賠償。然法律條條通羅馬!足見台灣是人治不是法治的社會!有權力者以「不干涉個案」為藉口,向惡勢力妥協、共存共榮、幫派治國獲得選票,誰管老百姓死活?刑法第15條第1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視為不作為犯?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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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ejudg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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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毫無公信力其來有自
2012/02/16 21:56
這個身為最高法院庭長的范秉閣法官,還曾經擔任過什麼台灣高等法院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呢,卻作出如此荒唐的判決,即使司法院再怎麼司法公正夸夸其談,看了這樣的判決,不要說靠司法吃飯的有關人等,就是完全與司法無關的豎子小民都會認為其中必有奚竅,台灣的司法毫無公信力,就是范秉閣等這一票法官搞出來的!

舒姜.瑪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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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2012/02/10 04:33

今年六月份司法會會成立一個小組,專打司法不公的法官,

我深知妳的痛苦,千言萬語加油!加油。別氣餒!正義最後還

是回到妳這裡。祝福妳

健康、快樂、龍年行大運。


舒姜.瑪琳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bilingwu) 於 2012-02-15 09:35 回覆:

很抱歉因為前兩天要去醫院和法院,回家就很累了沒有回您。

謝謝舒姜小姐的關心和加油打氣,也預祝您和朋馳汽車的官司有圓滿解決。

有空請多來坐坐。


社會正義
成全馬英九總統伸張社會正義的信心!
2012/02/08 23:04

【中央社】 今天 (2012-02-08) 報導,藝人Makiyo捲入醉毆計程車司機案,引發中國國民黨中常委討論。與會者轉述,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表示,希望真相調查清楚,依法處理,讓社會正義得以伸張。

我們也殷殷期待八旬老嬷賣地被騙,錢沒拿到人還被關的案子,馬英九也表示一下,希望真相調查清楚,依法處理,讓社會正義得以伸張。

在這個『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的台灣司法界,社會正義真的最後會得以伸張嗎?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願主成全馬英九總統伸張社會正義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