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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五)
2012/01/16 22:00:07瀏覽661|回應4|推薦4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五)

續上 

判決理由

十三、按債權人非因債務人遲延給付當然取得解除權,必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内不履行,始得解除契約,此觀民法第255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840號判例參照),又解除權之行使,應向當事人以意思表示之,民法第2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固於民國801122日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第3696號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履約,其上雖記載:「爰再函請台端應於函到七日内依上開買賣契約第四條約定至本公司營業所交付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後至台北地方法院提領上開款項,倘屆時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等語,有該存證信函影本在本院卷可稽(上證六號,見本院卷第6367頁),而上訴人於上述催告期滿後,並未對上訴人為解除意思之表示,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又徵之上訴人於民國801123日收到該存證信函後,仍多次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合建問題協商,並於民國80128日與被上訴人之律師李隆協商,民國801230日上訴人又委請曾平與被上訴人商討,業經李隆律師、曾平結證屬實(見本院82621日準備筆錄),參以該存證用語為「……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而非用「不另通知」。足證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存證信函之真意係於上訴人遲延後定期催告上訴人履行契約,並警告上訴人此次催告期滿即函到第八日以内如上訴人仍不履行,被上訴人即『將』行使解除契約權利,不再次催告,並非此次催告期滿即當然解除契約而不另再通知解除契約。核與上開判例意旨及民法之規律相符,堪予採信。是被上訴人既未對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則系爭契約仍屬合法有效存在。上訴人抗辯稱系爭契約已因所附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云云,難認為有理由。

說明:

1、刑不上士大夫: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善和於一審敗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土地產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7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本案兩造當事人同、系爭契約同,時、事、地、均同、且李善和於前訴之聲明中請求土地過戶並請求損害賠償及遲延本利,在81213日言詞辯論庭上李善和自認「沒有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受理更行起訴之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城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彩、在判決書上均隱瞞李和言詞辯論庭上自認「沒有請求過戶土地」之事實。硬說請求損害賠償與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是同一件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7項:其訴訟標的為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2人多好辦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善和於801122日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第3696號存證信函解約「倘屆時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等語,有該存證信函影本在本院卷可稽」。各枉判者變造公文書,在判決書上在即字下加上『將』字,曲解詞意:並非此次催告期滿即當然解除契約而不另再通知解除契約。核與上開判例意旨及民法之規律相符,堪予採信。是被上訴人既未對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則系爭契約仍屬合法有效存在。民法第99條第2項「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之意思表示。這麼簡單的法律常識都不懂?ㄕ位素餐,禍國殃民!

3轉移焦點:亦不能改變不法得利之罪行:又徵之上訴人於民國801123日收到該存證信函後,仍多次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合建問題協商,並於民國80128日與被上訴人之律師李隆協商,民國801230日上訴人又委請曾平與被上訴人商討,業經李隆律師、曾平結證屬實」。足證原審未看訴狀,預設立場。當庭代理人吳碧玲說:80128日李善和帶一個素不相識的人不請自來我家,李善和自言自語說:請李隆律師來了解案情,我們怕李和又有什麼陰謀?一句話都沒說,不久也自知無趣就走了。至於曾平我們也素不相識。8012月初,某教會長老林增帶來我家說:介紹教友曾平律師比較可靠,我們給他一份系爭契約書並討論一些案情,自稱曾律師者臨走留下電話,相約明天去簽約。當晚教會有聚會,很多教友說:曾平不是律師,我們也不再聯絡。詎82621日曾平出庭作偽證說:801230日宏公司在福華飯店請客,周彪委請他去協商?我們根本不知道什麼請客的事,曾平又提不出委任書。吳玲說:我們做人厚道,當年你騙假律師的事從不再提,今天迫不得已才說出來,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請問有何誘因出庭作偽證?曾平面有愧色,報告法官有事先溜走。這算是什麼佐證?

下續 

十四、系爭買賣不動產買賣既合法有效,且尚未合法解除,上訴人且已於簽訂契約時已收訖一千萬元(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一款),並依約於801024日收取被上訴人依契約第三條第三款應交付面額合計一千四百萬元之支票三紙(遠期支票),有其簽收之支票影本在卷可考(證四、原審卷30頁),嗣經被上訴人催告上訴人於801115日以前,前往領取依契約第三條第二次款應付之一千六百萬元(即第二次付款),上訴人遲不受領給付,乃將一千六百萬元為上訴人提存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亦有存證信函及提存書可稽(分別見證5、證7、原審卷第31、第35頁),被上訴人既已將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之金額為為上訴人提存,依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被上訴人為第二次付款時,上訴人應將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戶口抄本、委託書、申請書、公定契約書、現值申報書、完稅證明書或稅單等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被上訴人辦理移轉登記。依此項約定之目的,被上訴人於依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付款時,上訴人即有移轉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之義務。被上訴人既因上訴人受領第二次款遲延,而將第二次付款金額一千六百萬元為上訴人提存,自得請求上訴人將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不動產移轉登記。

說明: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原審一偏之見,只見到契約第四條,為何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因甲方『違約』未同時設定抵押權七千六百萬元。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因枉法從私者以公權力介入,膽大包天,弱肉強食、乾脆把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六筆建地暗中把產權「混水摸魚」不法搶走(請閱部落格:案外六筆土地詳情),於86年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逍遙法外。這是台灣司法?「所司不法」?的案例!

下續

十五、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嘉義市下路頭段一四七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九八一平方公尺、同地段一四七之五地號土地面積六二二平方公尺、同地段一四九之九地號土地面積四三平方公尺、同地段一四九之一一地號土地面積四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一五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一八三四平方公尺、同地段一五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五八二平方公尺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說明:

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本案買方付款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828行)無權請求過戶土地。因公權力介入可不依法律,判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其判決無效。原審放縱魏明、李和大作無本生意,顯明利益輸送實有不當。應處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已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下續

十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執及立證方法,於本院之判決不生影響,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說明: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買方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過戶土地。又於81213日在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各枉判者掩護不法,於本院之判決不生影響?基於權力傲慢,笑罵且由他,好官我自為之! 

下續

十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八十三                十七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備註」

1官兵扮強盜: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周彪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護,因何在法院內產權被搶!司法當局請給小民一個說法?

2物以類聚:本審: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於8210月開準備庭時,由另一庭法官審訊,(法院檔案可查)。在庭上對李和說:契約逃稅違法與土地出售人無關、依土地稅法出售人只需繳土地增值稅,且由稅捐人員按公價核計,一文錢也沒得逃,我作法官十多年,沒看過訴訟費核得這麼高。我是不會判給你的,錢也不是這麼賺法,你要好好的和人家談。只見李和臉色鐵青、雙手握拳顫抖。詎11月再次開準備庭時,換了張彩這一組法官,李和喜形於色、走路有風、蹊蹺之處各自心之肚明。果然如其所願,和地院法官林城互相應和,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過戶。按該張彩這一組法官,為本案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同。亦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項:『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不足以自律何以服人!然在台灣幫派治國,爾等小民其奈我何?

3溢收訴訟費用:見原判決617行判決理由記有:「買賣補充協議書買賣價金一億八千萬元、扣除其中七千八百萬元,上訴人實得一億二百萬元。,,,,,,自不能因事後對買賣價金不滿,而執此其認為對其不利部分做為雙方通謀虛偽意圖表示之證明」。在「請求產權移轉事項」各審判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過戶、且認定土地出售人實得地價款為一億二百萬元。但在核定訴訟費用時、則以一億八千萬元為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核計,致每審訴訟費用高達270萬元,共交三次共810萬元。(皆由審判長法官具名,有:地院林◎城、高院張◎彩、最高法院曾◎香)該等法官違背刑法第129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1項:「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明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難怪前總統李登輝說過:法律萬萬條、不如黃金 一條,   還有台灣律師圈有名的「四大惡人」之一,   在他職業生涯裡,曾3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離席抗議,3次卻都勝訴的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律師張冀明說過「兩邊都是市井小民 (互告) 才有正義,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全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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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時報 2011-04-07
法學教授林永茂:好法官只有1%
2012/01/19 00:40
(記者楊添祐報導)江國慶遭錯殺案件引起全國嘩然,司革會則援引法學教授林永茂於今年司法節應司法院長賴浩敏邀請演講時指稱,好法官不僅不到一成,而是只有1%為由,說明好法官真的不多。
 司改會說,刑事訴訟新制施行之後,不僅法官王增諭、洪耀宗、曾德水、林堭儀等人拒不遵照新制審理案件遭到評鑑,就連律師界也有不少人反對刑事訴訟新制。
 司革會指出,刑事訴訟舊制即職權調查主義,賦予法官至高無上權力,造成了黑心、恐龍法官橫行的現象,包括律師界的害群之馬等司法黃牛,也就有了活動的空間。
司革會表示,刑事訴訟新制讓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扮演聽訟角色,就是希望藉由檢辯雙方及當事人間的交互詰問發見「真實」,避免錯判、冤判情事發生,但是刑事訴訟新制施行之後,仍有九成以上法官拒不遵從,繼續以職權調查主義的舊制審理案件。
 司革會說,法學教授林永茂於今年司法節應司法院長賴浩敏邀請演講時,對於國內好法官的比例偏低即曾指出其比例不僅不到一成,甚至可能只有1%,顯示國內的優質法官明顯偏低。
 

張升星/法官
司改要減法 不要拼裝加法
2012/01/18 02:27
連台中地院法官張升星都說庶民百姓在「審判獨立」的人肉絞殺之下,只能各憑本事迂迴求生。

司改要減法 不要拼裝加法


總統大選結果揭曉,假設中選會宣布:馬英九、蔡英文和宋楚瑜「全部當選」,總統職權輪流行使,馬英九當一三五,蔡英文當二四六,宋楚瑜輪星期天。如果真的這樣,台灣的企業家、公務員和老百姓,肯定全部頭昏眼花,無所適從。

這樣荒謬的政治神話,當然不會在現實中發生,因為透過選舉的合法程序,台灣的行政權終將集中力量,貫徹意志,不會雞同鴨講,南轅北轍的內耗。但是台灣的司法權,由於最高法院的員額膨脹,將近二十個法庭,近百位法官的臃腫官僚組織,再加上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審判獨立」職權,導致「一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司法亂象,長期存在而未見改善。

與世界各國相較,依據人口比例與司法資源的分配,台灣的老百姓享有全世界「人數最多、比例最高」的「最高法院法官」所做出的司法裁判。照理說,社會應該對於司法給付的「滿意度」最高才對,不是嗎?可惜事與願違,司法的滿意度持續在社會公信力的評比敬陪末座,審判體系的自我感覺良好和社會認知的強烈反差,究竟孰令致之?

箇中原因並不是因為最高法院法官尸位素餐,不學無術;相反地,往往是因為最高法院法官孜孜不倦,埋首卷證。但是這麼多最高法院法官獨立審判的結果,必然產生許多相互扞格、前後矛盾的法律見解「同時」存在。既然最高法院無法統一見解,下級審法官只好各取所需,摭拾隻字片語,反正怎麼判都對,也都不對。這樣的亂象不但減損最高法院的終審權威,而且法律見解的問責機制也無法建立。一個和尚挑水喝,二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現在有一百個和尚同時解釋經文,雞兔同籠,牛驥同皁,也就理所當然而見怪不怪了。

台灣司法審判體系多頭馬車的亂象,歷時六十餘年而積重難返,主要是因為社會菁英與意見領袖缺乏實際參與審判的經驗,無法感受基層法官的掙扎與困惑;而庶民百姓雖然偶有個案訴訟的經驗,但是宥於法律專業的障礙,只能在「審判獨立」的人肉絞殺之下,各憑本事,迂迴求生。至於審判體系本身,司法官場長期形塑的「陞官」需求,使得法官都把陞遷或者行政兼職視為終極目標。日前苗栗女法官因為票選審判長的委屈,就要燒炭自殺,其鴻毛與泰山之輕重失衡,令人慨嘆!

近日五百多位法官連署訴求「最高法院減少員額」等主張,雖然沒有激情的政治動員,卻是不可忽視的改革諍言。除了最高法院以外,最高行政法院也有三十五位法官,公懲會還有十二位委員,再加上十五位大法官,放眼世界,台灣絕對是終審法官比例最高的國家,絕非法治國家的常態!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司法改革的強烈企盼,司法院陸續推出「速審法」「觀審制」,增加了這麼多的菜色,台灣社會對於各種拼裝法案會不會消化不良?其實司法改革,需要的是減法,而不是加法!

【2012/01/18 聯合報】

shamejudg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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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這東西讓人無所遁形
2012/01/17 22:43
這個『審判長 法 官 張 ◎ 彩』不就是前年在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兒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獲判無罪,被指疑有關說介入案中,被指控要求法官崔玲琦作偽證,又被爆說謊爭議的當時的高院代理院長張耀彩嗎?

驚爆!高院代院長 要女法官作偽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2/today-fo4.htm

看來「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在台灣的司法界會成為一條顛撲不破的真理真的是有他的道理。

奉勸現在還捧者「法官」金飯碗的法官大人們,太離譜的判決還是要好好的再思量一下,現在不比從前,有了網路這東西就讓人無所遁形,用google來個人肉搜尋,包管祖宗八代都給掏了出來,就跟你們自己的法院判決一樣,一旦有了案底,一輩子別想翻身。

陷在絞肉機的肉
好一幅活神活現的台灣法官現形記!
2012/01/17 03:25
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於82年10月開準備庭時,由另一庭法官審訊,(法院檔案可查)。在庭上對李◎和說:契約逃稅違法與土地出售人無關、依土地稅法出售人只需繳土地增值稅,且由稅捐人員按公價核計,一文錢也沒得逃,我作法官十多年,沒看過訴訟費核得這麼高。我是不會判給你的,錢也不是這麼賺法,你要好好的和人家談。只見李◎和臉色鐵青、雙手握拳顫抖。詎11月再次開準備庭時,換了張◎彩這一組法官,李◎和喜形於色、走路有風、蹊蹺之處各自心之肚明。果然如其所願,和地院法官林◎城互相應和,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過戶。

真是好好一幅有血有肉、活神活現的台灣法官現形記!

凡有打過官司經驗的朋友,看到上文是否有一點似曾相似的記憶?這就是法官旁敲側擊【該送錢了!】的一個暗號!問問幹過律師的朋友,是否此言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