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1/07 20:31:22瀏覽2581|回應30|推薦16 | |
2007年,在大陸地區新疆的烏魯木齊發生一件走私販毒案,本 來很「單純」,如果嫌犯是自己人,又沒有媒體關注,也許就 簡簡單單過去了。但是這一次不同,焦點是嫌犯「阿克馬爾‧ 沙伊克」是英國「公民」,英國「政府」外交國務大臣路易斯 (Ivan Lewis)與首相布朗(Gordon Brown)都出面爭取免於 死刑。英國搞販毒的也不少,出動到首相不太尋常。 大陸「官方」的反應是,基於「中國法律」,這個「不需要」, 那個「不考慮」,「外國人」的要求「不合理」。 最後「一針斃命」倒也算人道。不過我們捫心自問: 「大陸的司法制度你有多少信心?」諸如「楊佳」、「鄧玉嬌」 的案件,犯案原因先不說,就是處理過程「不合理」讓人質疑。 「楊佳」殺警案-不准楊佳父親聘請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而是 由上海法院自行指定御用律師?「御用」是因為他也是官方顧問。 「女楊佳」鄧玉嬌是受害者,反而關進醫院,需要進行精神鑑定? 公平審判是民主「體系」的一部份,一個良好的司法制度建立 要很久很久(一至數百年),60年是不可能的。 外國人的要求有合理有不合理,也不可一概而論。「只有要求 免予死刑,沒有人要求無罪吧?」那些扯到「鴉片戰爭」的 網民,需要來個冷水澡或也來「精神鑑定」。 冷靜想想:精神鑑定?「鄧玉嬌」被迫,「沙伊克」Why Not? 「沙伊克」有無走私販毒前科?「沒有」。但是有「妄想性 行為」記錄。否則英國政府不會願意出面。如今還留下沒有人 願意回答的「問題」:「托他帶行李的朋友是誰」?「供詞」? 四公斤海洛因市值25萬英鎊等於 273 萬多RMB或 1,252 萬新台幣。 甲‧「XXX,我就是要這麼做。」或是 乙‧「在合理範圍我們協助,但請請尊重我國法律。」 所謂「中國」印象本就是「一點一滴」累積的結果。 「雞同鴨講」很好笑,但是在民主社會又「常常」發生。 因為,大家只聽到「要聽」的那部份,接著各自發揮也就不免了。 「劉曉波判重刑」、「中國處死英國毒販」兩者性質差異很大 (思想犯與刑事犯),本來就不宜一概而論。中國「文字獄」 與台灣對「持不同意見者的人身攻擊」的「差異」也很大。 首先,後者只有「部份」的人這麼做,不愛聽的有空間「走開」 或「不想聽」,他們不能抓你進去吃「牢飯」,兩者並論實在是 有點「引喻失義」。中國文字獄的結果是搞成:就算覺得可能 「有問題」,往往也不敢說;對單位上級的「貪官污吏」也敢怒 而不敢言。這樣很好嗎?沒有一個至少私下是「言者無罪, 聞者足戒」的環境,「反貪防腐」不是說一套做一套,就是像 明朝老朱一樣「貪官」殺不完。「紀檢同志們,辛苦了!」 可是紀檢同志們也貪腐了,你怎麼辦? 延伸閱讀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