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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9 21:06:27瀏覽1145|回應1|推薦15 | |
「人權」兩字說來簡單,事實上包括一堆東西。近代以來首先 爭取的是「人身自由」、「財產安全」權利。兩者大家以為理所 當然有之?非也,非也。近代英國的霍布斯(1588-1677)主張: 「自然狀態是「眾人對眾人鬥爭」的狀態,為了結束此一無秩序 狀態,必須將無限的權力委託於統治者,此「社會契約」 還「不得變更」。主張「絕對主義」的人有了理論基礎。 但是英國洛克(1632-1704)認為:「自然狀態是人人本擁有保全 身體財產等自然權利,這樣一個平等且和平的狀態。「為了維護 這個自由,才經人民同意與國王訂立『社會契約』」。所以人民 可以限制王權,也有抵抗權」。簡單說就是「天賦人權」。 如何:同樣的源頭導引出不同的「結果」。真有夠:「各說各話」。 「人權」包括許多項目,大學時代,我們也曾經為開放「黨禁」 與「報禁」而辯論,因為言論與結社自由也是人民權利之一, 憲法說有而當時有限制。「報禁」大家異議最少,因為國民黨 的諸理由太爛,連國民黨的立委陶百川先生都說站不住腳, 除非萬不得以,沒有人肯當「反方(維持報禁)」。 「黨禁」的「反方(維持黨禁)」一直有個理由,就是懷疑 「黨外」能否成為一個「合格的反對黨」?廿年了,這個理 由居然還讓人覺得有點道理,民進黨人能「無愧」乎? 各項權利如「言論自由」等的維護當然不會止於言語,還是 仰賴「體制」的操作。有位先生寫了篇文章說韓愈死於梅毒, 另外一個人自稱韓愈後裔,告前者「誹謗」,居然贏了。! 又如明明「沒有你的事」,硬是留下一整天,還不時會發生。 以前聽過一個例子,有位老板出差談生意,前一晚先到那裡 住下來。晚上警察來旅館臨檢,「發現」此人身分證字號與 某通緝犯「相同」,縱然年齡長相都不同,還是「拘留訊問」 一整天。生意不知道飛了沒,便當一個該是有的。 通常「民權」是「人權」的一部份,比較與「參政權」有關。 這個名詞對大陸人民有「特別意義」,「民權」 活動參與 幾乎等於「反黨/反革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不過這些參與者的目的從「零八憲章」、 愛滋病維權、 毒奶粉受害家屬維權等都有,一竿子打盡,這樣對嗎?最大 的問題就是「大陸的官民之間要繼續一直內鬥/內耗」下去?」 「人權」的觀念是表示尊重別人的生命、財產(言論、居住、 行動等)自由、並且容許不同的意見。 學生時代所辯論的主題, 贊成的(正方)往往就是與「現有體制」不同。 當時我們所享受的自由,也是「前輩」們一點一滴爭取「改革」 而來。「錯誤的決策勝過貪污」,容許不同的意見,既是「人權」, 也是避免決策者有意無意「胡作非為」。事實上「人權」見解只 有一種,王若谷先生的文章中有這麼一段:『人民的生存幸福 是「果」,黨和國家的一切關懷行為是「因」。不能倒果為因!』 「結果」不好,要找「原因」。有「人權」為源的法制,才可以 保護所有的人,本就不分國籍。「就事論事」亦然,只有對錯 與同意與否,沒有身份問題。網路亦假亦真,只有真相無二。 又: 三十年戰爭(1618-1648)時,法國的李希留(1624-1642)擔任 路易十三的首相又身為天主教樞機主教,對內鎮壓「呼格諾」新 教徒,在德國「戰區」支持新教徒。為了自圓其說,發明(?)/ 使用「國家理性」一詞,意為:「國家生存為最高目標,所以可 以犧牲其他一切。」(暈!主教大人,你恐怕要向上帝好好解釋) 謝天謝地,只有你說了算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否則, 那麼多人為什麼而死都不知道。 延伸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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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