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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你的「名字」叫:「雞同鴨講」
2010/01/07 20:31:22瀏覽2577|回應30|推薦16

2007年,在大陸地區新疆的烏魯木齊發生一件走私販毒案,本

來很「單純」,如果嫌犯是自己人,又沒有媒體關注,也許就

簡簡單單過去了。但是這一次不同,焦點是嫌犯「阿克馬爾

沙伊克」是英國「公民」,英國「政府」外交國務大臣路易斯

Ivan Lewis)與首相布朗(Gordon Brown)都出面爭取免於

死刑。英國搞販毒的也不少,出動到首相不太尋常。 

大陸「官方」的反應是,基於「中國法律」,這個「不需要」,

那個「不考慮」,「外國人」的要求「不合理」。

最後「一針斃命」倒也算人道。不過我們捫心自問:

「大陸的司法制度你有多少信心?」諸如「楊佳」、「鄧玉嬌」

的案件,犯案原因先不說,就是處理過程「不合理」讓人質疑。

「楊佳」殺警不准楊佳父親聘請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而是

上海法院自行指定御用律師?「御用」是因為他也是官方顧問

楊佳」鄧玉嬌是受害者,反而關進醫院,需要進行精神鑑定?

公平審判是民主「體系」的一部份,一個良好的司法制度建立

要很久很久(一至數百年),60年是不可能的。

外國人的要求有合理有不合理,也不可一概而論。「只有要求

免予死刑,沒有人要求無罪吧?」那些扯到「鴉片戰爭」的

網民,需要來冷水澡或也來「精神鑑定」。

冷靜想想:精神鑑定?「鄧玉嬌」被迫,「沙伊克」Why Not

「沙伊克」有無走私販毒前科?「沒有」。但是有「妄想性

行為」記錄。否則英國政府不會願意出面。如今留下沒有人

願意回答的「問題」:托他帶行李的朋友是誰」?「供詞」?

四公斤海洛因市值25萬英鎊等於 273 萬多RMB或 1,252 萬新台幣。
一個前「計程車司機」兼無業游民,是「玩不起」的。
販毒「集團」其他的成員呢?抓不到其他的人就算了,
「程序」可以「表現的」更「理性」一些。英國以前
也曾經禁止在報章討論審訊中案件,以維護「司法獨立」,
違反者至少罰金。現在言論「更」自由,「討論問題」
不等於「影響審判」。只是「從寬發落的呼籲」也不等於是
「干涉司法獨立」。OK?說得文雅一點,你可以用「拳擊」
有來有往,或以「太極」以柔客剛。回應可以是:

「XXX,我就是要這麼做。」或是

「在合理範圍我們協助,但請請尊重我國法律。」

所謂「中國」印象本就是「一點一滴」累積的結果。 

「雞同鴨講」很好笑,但是在民主社會又「常常」發生。

因為,大家只聽到「要聽」的那部份,接著各自發揮也就不免了。

「劉曉波判重刑」、「中國處死英國毒販」兩者性質差異很大

(思想犯與刑事犯),本來就不宜一概而論。中國「文字獄」

與台灣對「持不同意見者的人身攻擊」的「差異」也很大。

首先,後者只有「部份」的人這麼做,不愛聽的有空間「走開」

或「不想聽」,他們不能抓你進去吃「牢飯」,兩者並論實在是

有點「引喻失義」。中國文字獄的結果是搞成:就算覺得可能

「有問題」,往往也不敢說;對單位上級的「貪官污吏」也敢怒

而不敢言。這樣很好嗎?沒有一個至少私下是「言者無罪,

聞者足戒」的環境,「反貪防腐」不是說一套做一套,就是像

明朝老朱一樣「貪官」殺不完。「紀檢同志們,辛苦了!」

可是紀檢同志們也貪腐了,你怎麼辦? 

延伸閱讀 ‧‧‧ 

別把民主妖魔化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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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etSpider&aid=366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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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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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老哥的标准是什么?!
2010/01/09 02:31

老哥认为英国政府是基于其有“妄想症”才出面的,否则不会出面?!英国政府有什么证据与确定的把握?!基于“姆妠坦规则”吗?!呵呵,这是老哥的善良还是为辩论而辩论?同时我必须请老哥注意。老哥所谓外国人的合理要求只是“要免除死刑,并没有要求免罪”——这是合理要求吗?!老哥是否认为法律的规定是可以随意变更与玩笑的?!法律的判决是可以随意涂抹的吗?这样的无视法律并做出违法的要求,是合理的吗?!这难道不是西方人公然干涉别国司法独立与主权吗?!老哥评什么认定这个要求是合理的?老哥未免太自大了吧?!

那么陈水扁的案子是不是可以比照办理?如果有人要求:“陈水扁免除无期徒刑就好,这不等于要求免罪”;“陈水扁无需交回赃款,无需羁押就好,这不等于要求免罪”——希望老哥也基于同样的标准支持到底!上次美国媒体投票要马英九下台,老哥好像也不以为然吧?也是不支持的吧?那么老哥的标准是什么?!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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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杀一百,也不能漏网一个
2010/01/09 02:20

To: 紫氣東來

其實你不必那麼激動。

其實說穿了只有一句話。  英國歐盟的想法是寧願放過一百個壞人,也不可以冤枉一個好人。  中國共產黨的想法則是“宁可错杀一百,也不能漏网一个”,就是這麼簡單。

至於你說這個巴基斯坦裔的英國人可能經過精神測驗,沒有問題,但是NetSpider版主已經舉出鄧玉嬌的例子,讓人懷疑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錯亂的判斷標準。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怎樣執行她自己的法律,要嚴要寬,是她的事。  不過我祝福你或你的朋友親戚永遠不會是那被錯殺的一百。  只有到那一天你關心的人被冤枉了,你才會了解為甚麼別的國家寧願放過壞人也不願意冤枉一個好人。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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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纯洁如天使吗?!
2010/01/09 01:44

注意,英国政府是没有这个资格提出其有精神病并提出司法请求的。任何来至英国政府的司法要求都是不合法的!英国政府不是此案的被告,或者被告关系人或者辩护人!因此中国法院不理会英国政府的无理要求是完全正当合理的。理会才是知法犯法,全部法官都要成被告!

老哥说英国政府为这个毒贩提出了精神病的请求是“不太寻常”的?!我也认为“不太寻常”。英国政府纯洁如天使吗?!这是笑话吧!我在之前的留言中已经说明了,如果英国政府希望救下这个毒贩,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用国家利益交换!英国这样做不是第一次了,大陆这样做也不是第一次了。全世界的政府都是如此!道德家自然会严厉批判,一旦曝光就会让两国政府很狼狈!那么幕后交易是唯一办法。这是国际惯例与国际现实。

但是英国“不太寻常”的高调“救人”,这就颇堪玩味了。这是什么?英国人自己就说了原因:1.选举;2.为碳政治敲打中国,发泄情绪。英国巴不得这个毒贩快点死,死了才是题材。没死反而不好。英国知道越是公开的干涉中国司法,并放话威胁,中国越是会杀掉这个毒贩!救人?基于司法人权?这样的说法还是请收回吧!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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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毒販,花大把銀子買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人員更容易
2010/01/09 01:35

To: Desertfox

我同意你的看法,如果此例一開,外國毒販可以請精神異常的人帶毒品進入中國。  不過你忘了三件事:

第一,別忘了外國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需要簽證。  只要不發簽證給精神異常的外國人或增加查驗手續就可以擋掉大部分這種可能。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可以對精神異常的外國旅客一律加強查驗。  當毒販發現此路不通時(毒品百分之九十八被查獲),他們自然會放棄。  這些毒品很貴的。

第三,你忘了毒販的心態,他們的唯一目標是把毒品送進中國給客戶,至於運毒的人知不知情,會不會因此坐牢被處決,他們不會在乎,所以毒販挑精神異常的人可能反而壞事。

如果我是毒販,花大把銀子買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人員更容易,不必找精神異常的外國人。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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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面
2010/01/09 01:17

事实面又如何?!确实,律师与其家人提出了其有精神病的请求。这是符合法律与辩护策略的。但是我们知道,法庭证据表明:1.这个英国毒贩知道他运输的是毒品,犯人供认不讳;2.这个英国毒贩清楚知道毒品的目的地是中国大陆;3.这个英国毒贩得到了英国有关部门的出国允许并拿到了护照,并自主的选择了飞机与购买了机票;4.这个英国毒贩在法庭上与问讯时表现的逻辑清晰,意识清楚。5.这个英国毒贩是基于运毒的报酬做案的。并且这个英国毒贩承认这是其目的。6.犯人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也未提出要做精神病的检查。

律师与其家人提出的所谓证据也并没有被大陆法官采信。因为其不符合“姆妠坦规则”下被告人必须证明其精神病的生理病理标准与法学标准。

那么基于上面的两个法理基础与事实基础,大陆法官认为这个英国毒贩并无可以影响其犯罪行为与主观意志的精神病。根据大陆新刑法第18条的规定,大陆法官宣布此毒贩无需再做精神病检测,也拒绝其家人与律师要求认定其有严重精神病的司法请求!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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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面续
2010/01/09 00:57

注意这个英国“姆妠坦规则”的两个要点:1.法庭首先是假定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正常人。除非是有相反证据。2.这个精神病的证据要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并证明。然后被法庭承认并认可其确实的构成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但是如果假定这个精神病是轻微的,或者不构成对犯罪事实与犯罪主观的影响,那么即使你有精神病史也不必然意味着你无罪!

目前大陆的新刑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应负刑事责任及可从轻处罚的前提,以医学和法学双重标准来判定责任能力,“有病”未必“无罪”,与美国国会“改革条例”中“NGRI辩护”(“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辩护)的要求大同小异。

英国人不知道这个法理常识吗?他们知道还故意的故作无知的攻击大陆法官实在是无耻!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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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面
2010/01/09 00:50

我们回到事实的基本面与法理面。老哥谈到了精神的问题。

关于精神病鉴定,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迥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把鉴定人界定为证人,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服法官;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施行该法系),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因此,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通常由法官来决定,精神病鉴定也由法院来决定。大陆是大陆法系,这个是第一个基本法理前提。

在这个案子里,中国法律有关这个罪犯的精神病检测部分的法理与程序就是基于英国的“姆妠坦规则”。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应当告诉陪审团成员,所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应推定为神志清楚,具有对其犯罪负责的足够的辨认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这样。要以精神病为理由获得免责,被告人必须证明以下两点:一、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这是生理病理标准;二、被告人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活动,即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虽然知道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这是心理学标准,也可称为法学标准。这个是第二个法理基础。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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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哥的标准已经虚无了
2010/01/09 00:17

老哥的标准已经虚无了。假定老哥认为大陆司法没有天理,对其没有信心。这个当然可以。这是老哥的自由判断,我尊重!

但是这是我们在具体的司法案件里面,面对事实的时候,面对证据与客观的时候,面对法理的时候做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吗?做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难道不是且仅仅是法律条文与证据吗?!

如果说因为我对大陆司法没有信心,所以即使符合一切法律程序与证据法则,我也不承认这是充分合理的!我也认为“WHY NOT”?这是有罪推定还是偏执?

那么大陆就要违法的,特别的,特殊化的对这个个案做出改变来符合老哥或者英国人的期待与要求?!那么大陆是依法还是不依法,程序正义要不要坚持?!

如果大陆果然改变了法律的程序,那么自然老哥认为的大陆司法黑暗的预期就自我实现了:因为这是乱法!!!

如果老哥坚持为了“WHY NOT”就要无视法律的逻辑。那么老哥坚持的人权,司法与正义的标准呢?对不起,也是叶公好龙!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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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路人兄
2010/01/08 23:38

贩毒必是死刑。

但是大陆法律规定,运毒不一定就是死刑,也有无罪的。

要点是两点:1.是否有主观故意与对价关系;2.数量多少与次数多少。

第一点就是说你明知是毒品或者应该知道是毒品,但是还是帮助运输与保管的;你明知是毒品或者应该知道是毒品,但是为了取得非法报酬而帮助运输与保管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要付刑责。

第二点当然就是帮助运输与保管的毒品数量与性质,包括你的次数。这个是量刑的一个考虑。

如果你是被骗的,或者你被陷害的,或者你数量很小的等等.......你也许是无罪,也许是轻罪。

如果你一次拿上4公斤海洛因,然后偷运到大陆意图赚钱或者赚运费。对不起,如果抓到了,你无可辩驳的去死吧!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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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的司法案件要扯这么多吗
2010/01/08 23:26

一个简单的司法案件要扯这么多吗?就法论法很难吗?就是论事很难吗?

假定大陆政府明天就被大陆人推翻在地并踏上一万只脚,也不妨碍大陆政府今天在英国毒贩这个事情上面坚持司法与主权独立的做为是正确的!

假定大陆政府过去果然极端司法腐败,没有做对一次事情,也不妨碍大陆政府今天在英国毒贩这个事情上面坚持司法与主权独立的做为是正确的!

假定大陆政府未来果然符合了所谓欧盟标准,并果然废除了死刑,也不妨碍大陆政府今天在英国毒贩这个事情上面坚持司法与主权独立的做为是正确的!

难道不是这样吗?

英国是为了“救人”,还是为了其政治目的?大陆是为了对抗西方,还是依法执法?

简单的判断事实本身不就有基础的是非了吗?难道只是因为是中国人的利益,是大陆,对方又是英国佬,所以就要特别的考虑上下五千年,前后十万里?!

在这个事件里,要不就是违法曲意包庇,要不就是依法严格执行。这个事情没有任何可以模糊的空间与可以讨论的余地。

无论你是怎样变化,怎么柔软,贩毒运毒在大陆超过50克就是一死!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1-09 20:39 回覆:
我的重點是大陸的制度問題與可以如何回應。
好像沒有人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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