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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00:42:51瀏覽1223|回應1|推薦31 | |
首先,就死亡的自然本質來說,有自然的看法、宗教的看法及現實的看法……等等。
就自然的看法,生老病死乃是所有生物都會歷經的過程,人類雖然自許為萬物之靈,然而還是無法擺脫這個自然現實的宿命,生生死死,死死生生,沒有一個人能夠例外,死亡也有如春秋冬般的四季更替,中國道家的老莊思想可為此派的代表,印度詩人泰戈爾也說「生如夏花般亮麗,死若秋葉般靜寂。」 希臘哲學家說我們從出生那一刻起就開始走向死亡,這是人生的必然,因此無須有過多的恐懼,也由於生命之具有侷限性的事實適足以彰顯生命無限的價值,也就是「化剎那為永恆」的意思,如果我們都不會有死亡的結束,那麼生命存在的過程會是如何的了無生機。 就宗教的看法,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盧山慧遠按佛家的觀點認為「形盡神不滅」,所謂三世因果業報,六道輪迴,因此也就沒有真正的死亡,腐朽的僅是可見的臭皮囊,不可見的神識(例如阿賴耶識)會有如薪火相傳般永遠的長存,因此死亡可不必害怕。 就現實的看法,以儒家一脈相傳,認為「不知生,焉知死」、「朝聞道,夕死可矣」,我們的這一生只要能夠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地),於自己、家庭或社會的責任盡了(任重道遠),即圓滿此生的任務,別了,我將永遠的長眠休息,請勿打擾,清朝龔自珍不也說「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其次,就死亡的法律規範來說,涉及生存權的問題,其下會衍生有三個子題,即死刑存廢、墮胎合法、安樂死亡及社會生存權。(死刑存廢及社會生存權暫不討論) 墮胎合法的議題藉由優生保健法的相關規定緩和刑法第24章288條以下(與懷胎婦女同意【專屬權】不相衝突部分)的墮胎罪責。 安樂死亡之所以會不為法律所允許,是由於刑法第275條規定有「加工自殺罪」,第1項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雖然規定有不可加工自殺,然而於現實的世界裏,就算面臨絕症或其他無法療癒病人,因受病魔折騰致痛不欲生也誠摯的請求「安樂死亡」,就醫療人員來說也是愛莫能助,這對於人性尊嚴不僅毫無助益,甚或頗有傷害,也說不定。 先前雖然有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通過,惟僅限於消極的緩和醫療,還是不能有積極性的加工自殺行為,另隨著「病人自主權利法」於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按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民國108年),日後相關子法會如何的實踐,有待觀察,然而就該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所說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因此與積極性的安樂死亡必然還有一段相當的距離,這也是傅達仁先生之所以要飛到瑞士才能獲有基於人性尊嚴積極解脫(安樂死亡)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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