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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自然本質與法律規範
2018/06/08 00:42:51瀏覽1223|回應1|推薦31
首先,就死亡的自然本質來說,有自然的看法、宗教的看法及現實的看法……等等。

就自然的看法,生老病死乃是所有生物都會歷經的過程,人類雖然自許為萬物之靈,然而還是無法擺脫這個自然現實的宿命,生生死死,死死生生,沒有一個人能夠例外,死亡也有如春秋冬般的四季更替,中國道家的老莊思想可為此派的代表,印度詩人泰戈爾也說「生如夏花般亮麗,死若秋葉般靜寂。」

希臘哲學家說我們從出生那一刻起就開始走向死亡,這是人生的必然,因此無須有過多的恐懼,也由於生命之具有侷限性的事實適足以彰顯生命無限的價值,也就是「化剎那為永恆」的意思,如果我們都不會有死亡的結束,那麼生命存在的過程會是如何的了無生機。

就宗教的看法,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盧山慧遠按佛家的觀點認為「形盡神不滅」,所謂三世因果業報,六道輪迴,因此也就沒有真正的死亡,腐朽的僅是可見的臭皮囊,不可見的神識(例如阿賴耶識)會有如薪火相傳般永遠的長存,因此死亡可不必害怕。

就現實的看法,以儒家一脈相傳,認為「不知生,焉知死」、「朝聞道,夕死可矣」,我們的這一生只要能夠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地),於自己、家庭或社會的責任盡了(任重道遠),即圓滿此生的任務,別了,我將永遠的長眠休息,請勿打擾,清朝龔自珍不也說「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其次,就死亡的法律規範來說,涉及生存權的問題,其下會衍生有三個子題,即死刑存廢、墮胎合法、安樂死亡及社會生存權。(死刑存廢及社會生存權暫不討論)

墮胎合法的議題藉由優生保健法的相關規定緩和刑法第24章288條以下(與懷胎婦女同意【專屬權】不相衝突部分)的墮胎罪責。

安樂死亡之所以會不為法律所允許,是由於刑法第275條規定有「加工自殺罪」,第1項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雖然規定有不可加工自殺,然而於現實的世界裏,就算面臨絕症或其他無法療癒病人,因受病魔折騰致痛不欲生也誠摯的請求「安樂死亡」,就醫療人員來說也是愛莫能助,這對於人性尊嚴不僅毫無助益,甚或頗有傷害,也說不定。

先前雖然有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通過,惟僅限於消極的緩和醫療,還是不能有積極性的加工自殺行為,另隨著「病人自主權利法」於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按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民國108年),日後相關子法會如何的實踐,有待觀察,然而就該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所說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因此與積極性的安樂死亡必然還有一段相當的距離,這也是傅達仁先生之所以要飛到瑞士才能獲有基於人性尊嚴積極解脫(安樂死亡)的原因。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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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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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2018/06/08 21:30

十幾年前,在腫瘤科安寧病房,護理師李那天幫膀胱癌末病人依例每兩小時給一次的嗎啡皮下注射(現在可能埋針,不是每次打皮下了~~太痛了),這是病人住院一個月以來都一直沒停過的治療,這次是病人最後一次打嗎啡,因為病人平靜沒有掙扎沒有呼吸的往生了(放棄急救切結書親自簽好了)  。

病人在安寧病房期間能吃能喝, 行動自如,資深臨床護理師李自從受訓安寧療護後,都在安寧病房服務,她看到癌末病人已經不似以前因為疼痛而呼天搶地, 護理師也不須像以前要經過醫師開醫曯才能打嗎啡止痛(古時候都是病人非常疼痛才打止痛,護理師因為擔心病人呼吸抑制,能拖就拖,以致病人通常沒有尊嚴的哭鬧)。

每兩小時固定時間到就給嗎啡可以在血中保持一定的濃度(這是後來研究發明的疼痛控制), 達到止痛的作用,起初病人是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品質, 在病房走來走去,直到某些天病人昏睡, 時候到了病人就平靜不呼吸了。

事先已經簽好放棄急救,所以沒有急救的吵雜,沒有親屬的哭泣,專科護理師已經從生命徵象知道病人臨終了,就會依照病人信仰將病人送到(往生室), 比如佛教徒就會通知家屬由家屬自行安排放唸佛機或是親自誦經,其他宗教可能已經通知牧師或神父,教友來往生室陪伴~~~等等,一般可以放在往生室幾小時(院方有規定)。

安寧療護病人會住院多久因人而異,但是通常不會太久。

但是現在幾乎都只是在一般病房做疼痛控制, 正規安寧療護一床難求。

甚至現在好像在推(居家安寧療護), 變成家屬自己要面對死亡(改口服嗎啡), 我猜這是因為健保給付的問題,醫院賠錢,不願意開病房吧!

居家安寧療護對外行家屬壓力很大~~事實家屬很害怕。

我知道長庚就沒有安寧病房,我的親人就是在常看病,最後要病人插鼻胃管自行灌嗎啡,劑量到了就死亡。

以上~~正規的安寧療護會輸給安樂死嗎?如果好好的執行安寧療護,病人絕對很有尊嚴地走。

問題都是健保給付讓醫院不肯開病房,如果可以賺錢相信大家搶著開。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18-06-08 21:4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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