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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
2023/11/13 06:19:42瀏覽303|回應1|推薦40

人類是群居性的動物,因其能群居互助,始得駕馭其他的萬物,荀子説【力不如牛,行不如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而彼不能。】亞理斯多德説【人為社會性存有,生活於城邦,城邦之外只有《神》及《野獸》。】

就人類群居的歷史演變來觀察,是經由氏族、家族、家庭,乃至國家,家庭有傳統的大家庭及當代的小家庭,有所謂的【折衷式家庭《意指三代同堂》】,時代潮流奔向夫妻兩人甜蜜的小家庭,不生小孩也不再奇怪,甚至主張單身無有罣礙,也是一種選擇,德國哲學家叔本華説【要嘛孤獨,要嘛庸俗。】人各有志,叔本華即選擇單身。

人類生活無法如同【佛陀般的靜坐於蓮花之上】,要生存必須要有維持生命的資源,ㄧ般通稱為財產,而人也無法如神仙般的長生不老,因此為了種族的延續必須經營情愛,ㄧ般説【同是天涯淪落人】即都落入了愛神的陷阱(造物主為了滿足祂意圖延續人類的目的,必須營造意亂情迷的假象誘使有情眾生為其辛苦、忙碌),法律上是説,過親屬與繼承的【身分生活】。

古希臘哲學家説【出生即是為了要死亡而做的準備】【人ㄧ出生就必須努力的往死亡的方向前去】,既然出生就是為了死亡做準備,暫不討論宗教議題,僅就世俗的現實來説,國家要設有繼承制度於生物的基因傳承之外的更有建樹,往昔封建社會包括有身分地位的繼承及財產權利的繼承,當代法律僅著眼於財產權利的繼承。

財產繼承制度是人類文明的里程碑,因為首先必須要先有私有財產的概念之後,才能有財產繼承的概念。

按照文獻記載,自然法學派認為繼承應該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歷史浪漫學派認為應該根據【家族共同生活】,相信【自由意志】是【遺囑制度】的根本精神,【囑】這個字是交代的意思,醫囑是説醫師交代的事,【遺囑】白話來説就是交代後事,基於人性尊嚴的宗教或世俗的終極意義,國家不僅不應該【自以為是】的設置障礙,反而要努力的協助才是。

我國現行民法第五編繼承的第三章遺囑的第六節設有特留分的規定,即民法倒數的那三個條文(1223~1225),所以會有這個【限制】的規定,除了延續前面所説,關於【歷史浪漫學派】涉及【家族共同生活】的主張,演變成法定繼承制度外,更限制了被繼承人生前的自由意志(生前處分死後生效的遺囑)。

被繼承人生前辛苦工作所獲得的成果為什麼不能自由處分?人性尊嚴的真諦在於人要活得像一個人,其靈魂僅存於人的自由意志,為誰工作為誰忙?就當代個人主義的思潮當然是為自己,為家人或為國家為社會反而不是排在首位,如果真要實現【人性尊嚴】的話。

按手邊文獻關於【⋯保留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1)基於道義人情之要求⋯(2)基於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3)基於家制維持之要求⋯】

惟這三個理由於當下的社會都很有問題,第一,【道義人情】部分,所謂【不近人情,違背義理】是道德問題,與法律不宜混合。第二,【近親扶養⋯】部分,民法親屬編的第五章已有相當規定,又社福制度的建制也是往昔的農業社會所無。第三,【家制維持】部分,這是很有問題的封建思想,與親屬編的第六章家都是與時代脫節的產物,引用文獻説【⋯故在現今各國法制上,對家這一親屬的身分法,設有專章而作明文規定者,僅有我國民法耳。⋯】(陳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445p)。

日前媒體報導許多無謂紛擾或讓當代人無法接受的社會問題,日後還會越來越嚴重,因為不想生養子女或根本想ㄧ個人自由自在的人會越來越多,而我國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ㄧ般來説,父母通常較早過逝,如果沒有子女,那麼想要用遺囑制度處分財產會涉及到,法律保障第三順序,關於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問題,很多兄弟姐妹各奔前程多年不曾連繫,比比皆是,法律的【特留分制度】就要硬生生的拆離【人性尊嚴】的自由意志,如金馬獎影帝陳松勇先生就是一個很好的實例,另外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也為眾所周知。

阿丙0.6在【丈公稱謂與由身分到契約】ㄧ文説

【1861年,英國法學家亨利.薩姆奈.梅因,首次出版「古代法」,其中膾炙人口的經典名句,「由身分到契約」,說明時代潮流的方向,是由過去家族(或封建)的「身分關係」,走向工商社會的「契約關係」,前者是天生命定的傳統包袱,後者是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契約(合同、合意)締結,「它」竟然也與我們現在居住的台灣社會,百年來的發展是那麼的脗合,因此也想給19世紀英國的梅因先生按個讚。】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1585667

~~台灣俗語【在生ㄧ粒土豆,卡贏死後ㄧ付豬頭】,強調人生價值在於實質而不是形式,為自己而活最實在,其他的形式或許可有可無,説【特留分】制度固著於封建傳統的形式主義,可能也沒什麼不對。

~~陳松勇兄弟

https://youtu.be/StXPAot9gMU?si=ZwjLuIZ6GFOWs06G

~~張榮發子女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2/post/202304260015/

~~參考文獻

1.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著【民法親屬新論】【民法繼承新論】,三民書局。

2.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祖孫三代合著,親屬法。

3.陳忠五主編【民法】,新學林。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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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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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12:32

感謝阿丙0.6特地為文詳細解説特留份的因原來由。

深入的註解尤其啓發我對特留份的思考。

財產分配也是人權與尊嚴的一部分,以及遺產法也該因應社會現狀做出應有的改變,是我從未想過的。

術業有專攻。一揮而就的文章,是格主多年積攢的功力,讓行外人的我一看即懂。

拜讀完大作受益良多,再度感謝!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3-11-14 02:18 回覆:

歡迎愛馬格主蒞臨,謝謝留言、捧場。

不客氣,舉手之勞,手邊剛好有資料。

愛馬格主的讚美,

不敢當,還在學習,心存感激。

按照宗教的説法,上帝依其形象創造了人,上帝是神聖的三位ㄧ體,

人有別於其他的物種,所以稱為萬物之靈,是由於人性尊嚴的原因。

人性尊嚴以自由意志為核心,自己選擇自己負責,【決定】成關鍵。

最後還是要謝謝你

給了我重新閱讀、練習及表現的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