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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06:21:03瀏覽498|回應2|推薦36 | |
人民公社是人類想像關於烏托邦的表現形式,1851年的清末太平天國,1871年的巴黎人民公社,1958年中國共產黨的人民公社,最後都以失敗收場,證明【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社會無法達成。 極端共產主義中的所謂【人民公社】【不用繳稅】,因為沒有【私有財產】的概念,也就沒有稅可以繳,因為所有的財貨都歸少數的領導者所管理則不用繳稅,就此來説,曾經避之唯恐不及的所謂【稅捐國】,現在則頗願意的想接受它,甚至還存有感恩的心情,珍惜生長在尚屬民主法治、言論自由的台灣社會。 由於想要了解【房地兩稅合一】的相關問題,曾經連結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數位學習【個人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於觀看學習過程中或因沒有稅捐法的相關背景,許多稅捐專有名詞無法理解,讓我決定要從頭學起,也就選擇了【台大開放課程】柯格鐘老師開設的【稅捐法導論l】【01稅捐基礎法I】,嘗試觀看過第一集,學習順利,尤其最後關於【稅捐法秩序】部分的解説令我有【法喜充滿】的感覺,收獲甚多,野人獻曝,於是將該學習心得抄錄成為簡單的筆記,也添加一些個人年輕時學習的心得,願與有興趣的朋友分享。 該影片片長約有1個小時34分,講授內容順序的題綱書寫在右側,僅就個人所需部分擷取後段的即自00:58:54起的關於【稅捐國家、稅捐法治國與稅捐法秩序《總論與各論》】部分。(註) 如同傳統行政法學講授的老師們,習慣的會將心中存有的埃及【金字塔】搬上黑板,三角形內由上而下再區分為三塊,即憲法、法律與命令,那是實定法族譜的三代同堂,長幼有序的表現在所謂的【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實現歐陸法系的【法治國】與英美法系的【依法而治】,法治國的德文我不懂,英文【依法而治】(rule of law)則源溯自17世紀,由英國憲法學者A.V戴雪(1835~1922)發揚光大。 稅法屬於公法體系的一個子體系,憲法層次的有【租稅基本權保障】及【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法律層次的另分有【實質意義的稅法】與【形式意義的稅法】,形式意義的稅法關於【總則部分】的有【稅捐稽徵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形式意義【分則部分】的以四大類18稅來表示,即第一類的所得稅類(a.所得稅。b.遺產及贈與稅。c.土地稅。d.所得基本稅額。)第二類的財產稅類(a.地價稅。b.房屋稅。c.牌照稅。)第三類的交易稅類(a.證券交易稅。b.期貨交易稅。c.契稅。d.印花稅。)第四類的消費稅類(a.營業稅。b.特種貨物及勞務稅。c.貨物稅。d.菸酒稅。e.娛樂稅。) 眼尖的朋友們可能會發現,明明就只有16種稅,即只有16【歲】而已,怎麼説是18【歲】呢?原因在於第一子類關於所得稅類的【所得稅法】部分內含有兩類(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也內含有兩類(即遺產稅及贈與稅),因此4+2=6,即6+3+4+5=18,沒錯的,【姑娘我今年18《歲》】。 柯老師説不管是從別人那裡賺來的還是別人給的都是屬於【有所得】,而有所得就要課徵所得稅,父母生前給的要課徵贈與稅,父母死後留的要課徵遺產稅,都是歸類為【所得稅類】,簡單明瞭。 法律層次所謂的【實質稅法】是與【租稅優惠】有關,即【不以稅為名但與稅有關】,通常指政府基於既定政策而給的各種租稅優惠,也隱藏在各行各業的相關法律規範裏,符應俗話所說的【機關藏在倉庫】,例如促進創新條例、發展觀光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更新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等的。 也參閱其他資料發現另有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的【關稅】及經濟部礦物局負責徵收的【礦區稅】,它們也都屬於應行徵收的國稅,然而卻因另有專門徵收機關而屬於稅法的特別領域,補充説明。 註:稅捐法導論—01稅捐基礎法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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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