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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6 09:13:49瀏覽3143|回應1|推薦45 | |
「丈公」是台語,指姑婆的丈夫,姑婆是父親的姑姑,於往昔農業社會裡,大家庭及宗親觀念相當濃厚,相對於資訊時代,係由祖父母三代的折衷,往父母子女小家庭發展的狀態,似乎已經成為主流或已經是既定型態。 由於資訊社會的推波助瀾,中國傳統的舊式宗族禮法,縱然還沒有完全的摧毀,然而似乎業已式微,年輕朋友們,對於遠房的親戚,感到十分陌生。 有關「丈公」的用語,是出於台語的轉錄,國語應該叫作「姑丈公」,因為從小就被上一輩教導要這樣叫,因此就以「丈公」來作為行文的標題,但也應顧及族群的和諧及尊重,因此首先應該加以說明。 1861年,英國法學家亨利.薩姆奈.梅因,首次出版「古代法」,其中膾炙人口的經典名句,「由身分到契約」,說明時代潮流的方向,是由過去家族(或封建)的「身分關係」,走向工商社會的「契約關係」,前者是天生命定的傳統包袱,後者是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契約(合同、合意)締結,「它」竟然也與我們現在居住的台灣社會,百年來的發展是那麼的脗合,因此也想給19世紀英國的梅因先生按個讚。 想測量一下「丈公」與自己的親屬距離到底有多遠?法律上也稱為「親等計算」。 親屬首先區分血親(自然)與姻親(契約),各有直系及旁系,於學理上有「寺院法」的計算方式及「羅馬法」的計算方式(註1),我們這裡是採用羅馬法的,即以一世代為一親等,由自己開始往上數,到父母為一親等,到祖父母為二親等,到曾祖父母為三親等,(轉折下坡後,再往下數),由曾祖父母到與祖父母同輩的姑婆(爸爸的姑姑)為止,是四親等,而丈公是姑婆的配偶,且與自己是姻親關係,是旁系,因此按照民法相關的規定是旁系姻親四親等。(註2)(註3) 註1:寺院法的計算方法與羅馬法的計算方法,不同的是,寺院法只取單向(或最高),例如自己與「伯叔姑舅姨」間的親等按羅馬法的計算方法,是先由自己數至父母親為一親等,再數之祖父母是二親等,轉折下坡數至伯叔姑為三親等,是三親等旁系血親(有轉折至另邊的分支所以是旁系);寺院法是取直系這邊的二親等與另邊轉折後(祖父母到伯叔姑舅姨)的一親等,比較後取其大者,因此是旁系血親二親等(2>1)。 我國法律上的親屬分類只有血親及姻親,不論父系的祖父母、伯叔姑,還是母系的祖父母、舅舅阿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地位)完全相同,與傳統宗法社會有分內親(父系)與外親(母系)是完全不同,因此所謂祖父與外祖父母(外公外婆)的區分似乎沒有必要,至少個人這麼認為(兩性平權)。 註2:民法: 第 968 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註3:親等的計算的實益,涉及民事上的近親結婚、親屬扶養順序……等等,於刑事上涉及親屬竊盜……等等,於行政法上有利益迴避、稅法相關……等等,與新興法域「社會法」有各項社會補助相關……等等,也請要注意法定給假的相關權利(含喪葬補助),要再次特別強調,現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只有血親與姻親兩種,沒有傳統社會所謂有內外親的差別待遇,如果強要說有,頂多也僅能歸類為道德範疇而已,與法律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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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