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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22:01:03瀏覽1698|回應4|推薦67 | |
既然沒有生病,就不必看病吃藥,除非認知失調;既然沒有罪責,就不必接受赦免,除非仁智互見。 宗教上說人人都有原罪,所以需要救贖,如果該假設原屬虛無,那麼所謂的救贖即失掉存在的基礎。 假定人類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須要對自己選擇的行為負責,如果該假定不對,那麼刑罰要完全破毀。 如果揚湯即能止沸,那麼斧底抽薪該句成語與畫蛇添足的累贅相符,其實揚湯止沸是弱化人們思維。 拉丁法諺;「法之極,即不法之極。」,如立法之於法條,如司法之於審判,如行政之於政治思考。 拉丁法諺:「例外規定,解釋從嚴」,原屬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惟過多例外必然形成喧賓奪主。 註1:按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註2:敬請參閱維基百科,特赦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7%89%B9%E8%B5%A6 註3:敬請參閱維基百科,大赦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A4%A7%E8%B5%A6 註4:敬請參閱花蓮高分檢聲請再審記者會 註5:敬請參閱台大前法學教授陳志龍對本案的評論,「非常上訴」、「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法律鑑定」、「無罪推定與【不認罪實務的迷失】」……等等,敬表贊同。 註6: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 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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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