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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揚湯止沸不如斧底抽薪
2022/04/22 22:01:03瀏覽1698|回應4|推薦67

既然沒有生病,就不必看病吃藥,除非認知失調;既然沒有罪責,就不必接受赦免,除非仁智互見。

宗教上說人人都有原罪,所以需要救贖,如果該假設原屬虛無,那麼所謂的救贖即失掉存在的基礎。

假定人類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須要對自己選擇的行為負責,如果該假定不對,那麼刑罰要完全破毀。

如果揚湯即能止沸,那麼斧底抽薪該句成語與畫蛇添足的累贅相符,其實揚湯止沸是弱化人們思維。

拉丁法諺;「法之極,即不法之極。」,如立法之於法條,如司法之於審判,如行政之於政治思考。

拉丁法諺:「例外規定,解釋從嚴」,原屬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惟過多例外必然形成喧賓奪主。

註1:按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註2:敬請參閱維基百科,特赦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7%89%B9%E8%B5%A6

註3:敬請參閱維基百科,大赦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A4%A7%E8%B5%A6

註4:敬請參閱花蓮高分檢聲請再審記者會

https://youtu.be/SW0K6RULE4Y

註5:敬請參閱台大前法學教授陳志龍對本案的評論,「非常上訴」、「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法律鑑定」、「無罪推定與【不認罪實務的迷失】」……等等,敬表贊同。

https://youtu.be/oTyn51rPapg

註6: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

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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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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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12:17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 (79)法檢一四五八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

主 旨:關於黃信介先生受特赦之範圍及效力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七十九年十月二日臺(79)內民字第八四○一四二號函。

二、關於黃信介先生受特赦之範圍: 總統於本(79)年五月二十日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 條後段規定,發布黃信介先生特赦令(華總(一)義字第二 六九九號),係特赦黃信介先生於六十八年間所犯意圖以非 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 奪公權十年乙案(國防部 69 覆高度庠字第○○七號判決) ,使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檢附上開特赦令及特赦名冊(節 錄)影本各乙份。

三、關於黃信介先生受特赦之效力: 按特赦乃國家元首依行政程序消滅刑罰之救濟手段,不論係 免除其刑之特赦(赦免法第三條前段規定),抑或以其罪刑 宣告為無效之特赦(同條後段規定),因均非否定原確定判 決所確認之犯罪行為,法理上係自特赦令發布之時生效,不 生溯及效力,故對於已依原確定判決所發生之效果,不生影 響(參見日本學者岡田亥之三朗著「逐條恩赦法釋義」第四 ○頁,平田友三著「恩赦」,載「現代刑罰法大系」第七卷 ,第四二八、四二九頁)。此與經再審、非常上訴改判無罪 ,乃係依司法程序否定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行為,應發 生溯及效力,並得請求冤獄賠償之情形,性質上殊有不同。

部長 呂有文

引自釋字第283號解釋附件部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283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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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23:22

拉丁法諺:「明示其一者,應認為有意省略其他。」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2020年感恩節,兩隻幸運火雞到達華盛頓等待總統赦免

https://youtu.be/aq64mZzT-pI

掛念其他成千上萬的火雞於感恩節當下的心情感受?

恐怕頗難得知,就像那首流行歌曲,「心事誰人知」。


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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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09:58

政客擁有什麼?能力嘛沒有,權力當然有,

掌權者當然要弄權弄錢,不然頭殼壞掉玩政治?

政治圈一如黑道,要厚黑又無廉恥,參與者為了什麼?

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就是壓制政客,支持者都是愚民。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04-23 10:51 回覆:

歡迎安歐門格主蒞臨,謝謝回應。

對於格主有關「政治本質即權力鬥爭」及「權力分立制衡」……等等的真知灼見,

敬表贊同。

俗話說解鈴還需繫鈴人,所謂人算不如天算,

世事難料是常識,總統特赦了,日後即足以保證一帆風順?

由於民選總統的任期逐步接近,有如手機的電池即將耗盡,

就手機通訊來說,溝通力遞減,

就政治現實來說,影響力趨疲。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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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09:21

最高法院就違法性錯誤之認定,還是有人性的溫度,謹簡略摘要,其餘部分,敬請參閱該判決全文(111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

「……二、惟查: ㈠、刑法第13條之「故意」及同法第16條所謂「違法性錯誤(或 稱禁止錯誤)」之核心內容「不法意識」同屬行為人主觀認 知。因其心理狀態之強弱形成光譜之兩端,由最極端之確定 有不法意識時應論以故意犯(刑法第13條第1 項),至欠缺 不法意識而無法避免時,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即刑法第16 條前段),其中間地帶則有欠缺不法意識而可避免禁止錯誤 減輕其刑之法律效果(即刑法第16條但書),皆委由法官視 行為人之社會地位、能力及智識程度等情形,依個案為適當 之裁量,以免造成罪責不相當之結果。……」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1%2c%e5%8f%b0%e4%b8%8a%2c1451%2c202204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