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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00:10:59瀏覽1507|回應1|推薦51 | |
就素樸虔誠的民間信仰來說,土地公不見了,確實是鄉里間的重大事件,因而時有相關訊息出現在媒體。 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先民時期,或許將會出現恐慌性的社會集體迷失,也說不定,於當今的網路世代裏,對於宗教信仰的需求及敬重程度雖然還是虔敬的如同往昔,只是於心理上的壓力,就不會像先前般的那麼的沈重,反而會有些好玩、有趣,因此媒體就認為有傳播的價值,我們也間接得知(傳聞證據?),也說不定。 俗話說,田頭田尾土地公,土地公既是守護地方的福德神祇,也是與我們日日相見的慈祥長輩,他是那麼的平易近人,因此我們都喜歡與祂談談心,乃至於也敢在不太有失端莊的範圍內,開開祂玩笑,好玩而已,請不要介意。 土地公不見了,一定是有人把祂抱走吧,惟基於神聖事物的虔誠素樸,應該說是有人「請」走祂,比較正確,而不管怎麼樣的來說,就是土地公不見了,祂不會自己離家出走吧?這該怎麼辦呢? 以下,有兩個觀察的角度。 首先,就信仰的領域來說,不用太過於驚慌失措,土地公不管是出去散散心,還是有其他神秘的奧蹟,我們都可以透過宗教儀式或其他的種種,把祂給請找回來。 其次,就社會的領域來說,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的竊盜行為(註1),按現行國家的法律制度,除了報案協尋外,也應該將歹徒繩之以法,豈能容忍宵小如此的造次。 由於宗教儀式或法術相關,我都一竅不通,相對來說,對於法律似乎略能稍懂皮毛,因此也就願意嘗試為福德正神的土地公提供一些建議,即關於刑法竊盜罪成立要件的相關規定,也期盼能夠稍稍慰藉土地公慈愛的心靈。 刑法有關竊盜罪的成立,必須滿足構成要件該當、違法及有責的諸多預設條件(註2),即我們將具體發生的社會事實(特定時空的特定事件,如年月日時在某地發生了某事)套用到法律規定的固定模型中,看看能不能夠契合,即一般所說的法律適用(註3)。 本案可能會發生的爭議有二,是關於充當土地公替身的木頭屬性及學理上所謂「使用竊盜」等兩個問題,以下嘗試分別釐清。 第一、充當土地公替身的這塊木頭,是不是該當於我們法律上所說的「動產」呢?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什麼是動產(動產,不是會動的財產喔!),因此就必須援引民法上相關的定義及法律原理來解決該概念問題(註4)。 民法所謂的「物」按學理可區分為「動產」及「不動產」,而不動產則在法條有明文定義為「土地」及「定著物」,那麼將土地及定著物排除之後,就會得到「動產」的概念。本案所稱的木頭既然不是屬於前述的土地或定著物的範圍,當然就是動產了(也符合刑法320法條上所規定所謂【動產】的構成要件要素)。 然而「土地公」祂卻不是一般的一塊沒有生命意義的木頭,而是具有靈性可能的宗教性神聖器物,也當祂是動產來處理,可以嗎?好嗎? 至此又遭遇到兩個難題,首先當動產來處理,會不會涉及對土地公的不尊敬?不當作動產來處理,那麼世俗的法律就無法受理。 首先,假設選擇了前者當作木頭來處理,有關靈性神聖的種種暫時保留在括弧內,不然法律部分的工作就無法順利的繼續聊天下去,我也在想,這會不會也頗像當年西方耶穌所說的那句「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註5),一般來說,應該沒這麼嚴重吧!(有這麼嚴重嗎?) 其次,尚未捕獲歸案的歹徒(註6)有沒有合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如果沒有,那麼主觀的特別構成要件不該當,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處罰所謂的「使用竊盜」(註7)。 最後,有人可能會提出疑問說,檢察官或法官也不是犯罪行為人肚子裏面的蛔蟲,怎麼可能會知道行為人的內心在想什麼,說「使用竊盜」那些有的沒的,真的能夠顯出意義來嗎? 疑問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是法院還是會綜合依據他表現在外面的所有相關行為來判斷他內心的想法,因此稍稍有些意義。例如,我看今天的報導好像是說不忍土地公聖容的陳舊,發心請回去整裝(換新衣)後再歸還,是要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正當法律順序,伴隨內心的推理,進而判斷犯罪行為人內心的想法,說句公道話,也不是每個執法人員都是傻瓜。 當然在自由心證的推波助瀾下,如果濫權、如果怠工、如果不智,那麼弊端是很容易發生,其實就「人來審判人」這個概念,這個制度,有些人還是會感覺到很荒謬,也說不定,只是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大家也都還要繼續的共同生活下去,因此歡喜就好。 註1: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2:刑法犯罪的成立要件,關於內心的部分有主觀的構成要件,關於行為的部分有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再分為一般的主觀構成要件(例如故意、過失)及特別的主觀構成要件(例如本案【使用竊盜】涉及【所有】的意圖);客觀構成要件的部分是指行為人、行為、結果及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這些要件(條件)是必須要全部滿足的所謂必要條件,整體來說則成為充分條件。 註3:法律的適用是按照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法來進行,即將註2所說那些有的沒有的當做是大前題,媒體報導的該具體時空下的具體社會事件作為小前題,再經由邏輯關於的涵攝(簡單說是比對,比比看、對對看)的過程,得出結論。 註4: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註5:「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傳說是耶穌明智化解敵人陷害的套話,成為千古名言,也為日後政教分離及權力分立起了很好的示範作用,影響深遠;另外也傳說在我們明朝時代的朱元璋於參訪佛寺時,也曾經發生幾近迫使住持和尚殺頭的危機,還好當家和尚也如耶穌般巧妙的以這一句「現在佛不拜過去佛」化解危機。 註6:基於人性尊嚴的理由,於刑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有無罪推定原則,偵查階段稱呼犯罪嫌疑人,起訴後法院審判階段始稱呼為被告,上訴審後的上訴人、被上訴人……等等,理論上、形式上都這樣做的。 註7:使用竊盜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學理的反面推論而來,因為竊盜罪的法條上明文規定「意圖……所有」的白紙黑字,斑斑如是,如果行為人沒有要據為已有(不僅要移轉別人東西的占有,還要有據為已有的【意思】),如果心裏想說只是暫時借用(回去換裝),日後歸還,就成為所謂的無罪(沒有明文規定要處罰,所以無罪)的「使用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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