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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紛爭的母親
2018/08/24 06:48:11瀏覽2372|回應0|推薦107
台灣俗話說:「寧願擔蔥賣菜,不願與人共有尪婿。」頗為傳神的描述,「共有」是悲劇的母親。

「有土斯有財」是華人社會根深柢固的信仰,一般都相信,家戶必須要擁有土地,就如同國家的成立必須要有國土為根據,由於國家是集結眾人的群力所形成(生活空間),因此不得不然的會有「共有」的生活事實。

就個人不動產(土地及定著物)的財產關係,很難沒有「共有」的形態,一般來說,共有形態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前者是指所有權「量」的表現,例如甲乙兩人共有A地,其應有部分(持分比例)各2分之1,後者是指所有權「質」的凸顯,例如甲乙兩姊妹因為繼承的關係而公同共有父親丙的一塊B地(繼承是法律規定的事實,因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當然【依法律】發生,於遺產分割前,依法律規定是呈現公同共有的狀態【沒有持分比例,如果一定要說有,也僅是潛藏的能量】)。

「分別共有」的所有權形態,雖然具有「量」的應有部分(持分),然而卻不是具體的存在於特定的空間,而是抽象的存在於(整筆)所有物(權)的全部(即每一個可得想像的任何一小點上),必須經由「分割」的程序或「分管」的約定才有「特定」的可能。

就歷史的發展及法制的繼受來說,(獨立)所有權以外的形態有「總有」、「共有【分別共有】」、「合有【公同共有】」等三種,「總有」是團體法最強的原始農業社會所常見,發源於早期日爾曼民族(德國)法的村落共同體,「共有【分別共有】」是個人色彩較濃的產物,源於羅馬法(羅馬帝國)的商業(交易)生活方式,「合有【公同共有】」則介於彼兩端(團體色彩與個人特色)。【註】


註:參閱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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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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