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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1 10:41:33瀏覽629|回應0|推薦14 | |
原先是與二弟約好,今天要登上自家的三樓屋頂,學習防漏修補工程,房子也已經建蓋了15年,是在2000年的921大地震之後。
昨天晚上,接獲以前的老同事(昔日的調解委員)相約於今天來商談,是由於他新近承接調解的一件職業災害死亡案件。 退休前,我擔任調解委員會的業務主辦(俗稱調解會秘書),想起承辦調解業務的10多年,如果沒有能夠得到調解委員們的配合,我的業務將很難推動,因此心存感恩,何況有些委員也曾經「設身處地」的用心協助過我。 今天剛好是五一勞動節,是屬於偌多普羅大眾,也是要為生活來打拼而必須夙夜匪懈工作的勞動力出賣者的日子,對於「工殤」的不幸消息也就特別的傷感及無奈,惟人死不能復生,「往者既已,來者可追。」如何透過既有的法律制度衡平善後,可能更有益於告慰往生者的靈魂及在世間遺孤人的生活。 俗話雖然說:「書到用時,方恨少。」惟我仍然盡力回想、參閱,是有關職業災害死亡事故相關的法律脈絡,也作為五一勞動節的心情日記。 一、事實認定:(一)受僱職工(從屬、指揮監督關係)?(二)職業災害(與執行職務有關,含【合宜的】通勤事故)? 二、法律適用: (一)、基本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關於「無過失責任」的45個月(含喪葬費)補償(平均【實際】薪資)。 (二)、雇主如果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規定,另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按民法192、194條一般過失致人於死的規定(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於刑事方面,通常也會相應有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的罪責,亡者的遺屬(配偶、父母、子女)於檢察官起訴後,也可以按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 (四)、雇主按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平均【投保】薪資)為職工加保的保險給付可以抵充雇主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雇主如果另外有投保團體險(商業保險),就以自己(雇主)為被保險人的「雇主【責任保險】」應該也能抵充原要負責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惟若以職工為被保險人的「人身【壽】保險」可能就會有很大的爭議。(另外加給職工的福利?) (六)、西洋諺語有「瘦的和解勝過肥的訴訟」,我們東方人也有「以和為貴」的想法,而我們也相信「手上的一隻鳥,勝過樹上的十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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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