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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12:58:54瀏覽459|回應0|推薦10 | |
於秋高氣爽的季節裏,在「天涼好個秋」的這個時候,請「休假」翻閱、品味「保險法」,也是人生的一大享受。
雖然梅姬颱風的暴風圈於明天將會威脅全台,而深夜輪值的勤務恐將也無法避免,惟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原屬天經地義。 死亡是人生的大事,就自然事實的角度來看,可能是「土歸土、塵歸塵。」(機械論) 就相信死後還有靈魂的立場來說,則會有另一個新天新地是死後靈魂的歸宿。(笛卡兒心物二元論) 人壽保險中以死亡為保險事故者,通常要有受益人的指定作為日後保險金的受領人(因為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了)。 如果沒有指定,按照保險法113條的規定即成為被保險人(亡者)的遺產(如果法定繼承人因故拋棄繼承,也就失去請領保險金的權利)。 如果(間接)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也不會受到拋棄繼承的影響,理由如下: 1、保險法第113條明文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就反面推論,【有】指定即不會成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與民法上的拋棄繼承也就沒有關係)。 2、只是,一旦指定了於保險契約成立時可得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一般很容易使人將民法與保險法的法律關係產生混淆(死亡事實與保險契約),也徒增不必要的訟累,因此於人身保險中有關死亡保險契約的部分,直接指定具體的受益人是較合宜的選擇。 (以上部分参閱汪信君等著,保險法理論與實務,p348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關係―最高法院民事97年台上字第2087號裁判) (201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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