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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啞巴吃黃連般的有苦難訴(隱匿配偶賣淫所得)
2017/04/17 01:29:29瀏覽759|回應0|推薦17
有關隱匿配偶賣淫所得,確實是一件難言的苦楚,然而該筆財富的累積,要能夠提昇到該當(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對於蘇佩鈺主任檢察官為文的用心良苦,敬表贊同,惟對於文中所提及「……或者屬於不名譽事件不願公開,如配偶賣淫所得。……」的部分,則稍有補充:

首先,對於蘇主任檢察官證成「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無法通過憲法位階比例原則第二層(必要性原則)的檢驗部分,可能見仁見智,惟給予肯定。

其次,對於蘇主任檢察官舉例論證公務員隱匿「配偶賣淫所得」致可能冤屈入罪的部分,則持保留的態度。

理由是,就一般來說,要隱匿(累積)配偶賣淫所得至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能量,可能會有很高的難度。

(參閱蘇佩鈺,近年來刑事實體法修正之回顧與評析―以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為中心,軍法專刊第59卷第3期,五、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新修正之規定,p37~43,【p41】內文第3行後段)

2016年9月25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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