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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禁見,然後呢?(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會政策)
2017/04/27 05:03:20瀏覽1022|回應0|推薦17
佛家說:一把無明火,燒毀一片功德林。

緣起:

據報載,新手老爸因不堪2個月大的幼嬰啼哭不停,(或許)一時失去理智,重手毆擊,致幼嬰腦內出血送進加護病房,也受到了檢察官以涉嫌「殺人未遂」的罪名,並有逃亡、串供(勾串供詞)等理由,聲請法官裁定收押禁見,獲准。

這是一幕社會倫理的悲劇,然而收押禁見後,又如何?收押禁見是好方法嗎?不收押禁見可能嗎?

評論:

根據媒體的相關報導,新手老爸係由於每個月的工作收入僅3萬元左右,而該等收入卻要維持妻子、一對雙包胎及本人等一家四口的生活所需,這確實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是很難有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品質,然而這又是目前社會所無法抗拒的殘酷生活現實。

凡是曾經撫育過子女的父母,相信也都能身歷其境,有關幼嬰日夜哭鬧不安的煩躁情緒,而不同幼嬰的生活反應也有很大的差異,有些好帶,有些則很難應付,惟不論如何,這一切的遭遇,對於為人父母者,都必須要逆來順受,是由於「天下父母心」,也是「手抱孩兒,心悉父母恩」的緣由。

刑法上所說的「殺人未遂」,是說要有殺害別人(幼嬰)生命的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死亡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著手實行,後來因為意外的事故(障礙)或「良心的發現」而自行終止殺害的行為,最後也就沒有能夠達到原先即預定要「結束」他人生命的終極目標。(【行為】與【責任】必須要同時存在,而【罪責】即是內心的【惡性】與外部危險【行為】的連結。)

本案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的罪名,聲請法官裁定收押禁見,也獲得法官的認同,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以學理上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即按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亦即新手老爸雖然沒有直接要結束幼嬰的生命,然而他的心理也可能會想說(推測?),就算是不幸打死了幼嬰,也無所謂(也可能是失去了理智?)。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於民國86年修正以前,檢察官於偵查中是可以不必理會「法官保留原則」,就可以收押被告(犯罪嫌疑人)。

後來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84年12月22日作成釋字第392號解釋,認為,檢察官羈押人犯,不符合憲法第8條有關保障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於是採取2年定期失效的解釋方式,乃有民國86年12月19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實施「羈押權回歸法院」。

一旦法官裁定收押禁見後,這個原屬貧困的不幸家庭(族),將會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會有如「屋漏偏逢連夜雨」般的悽慘,是由於原先必須要維持一家生計的人(被羈押人),從此之後會有相當的一段時日,音訊全無,乃至所有的至親好友(包括最親密的父母或配偶)是不能夠參與會面接見,除非是擁有特殊「接見」「權利」的律師(書上說,是提供給被告防禦的平等武器),然而聘請律師是要動用金錢,也不是僅區區的幾千元就能圓滿成事,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時後,「他」的家人(族)基於「一人在室,九人在途」的人情之常,必須要「或不擇手段」的四處向親朋好友借錢(就一般社會的認知,愈是缺用金錢,是愈不容易借到金錢),而雪上加霜的困窘也就因此而事所難免。

即將要經由立法院三讀會程序通過的前瞻計畫涉及輕軌建設及其他的大手筆開發,編列預算約有8千8百億,姑且不論是否如媒體所說的,是政治算計的綁樁工程。
僅就如果能夠由其中提撥部分的經費充當衛生或社會福利的支應,一定是較能符合小英總統原初宣誓要架構「社會福利國家」的初衷,除非小英政府又要說「口袋裏沒有錢」。

相信「最好的刑事政策,即是社會政策」,也相信「文明社會的【訴訟史】所加諸於人類的不名譽,從來都不會輸給人類的【犯罪史】。」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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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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