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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01:00:55瀏覽397|回應1|推薦23 | |
2日(周四)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院方)為因應高等法院撤銷其判決所為更二審的裁定,將柯文哲等收押禁見,眾所矚目,對於先前兩度交保所累積的七千萬元(院方首次羈押庭的3000萬交保金+更ㄧ審羈押庭的4000萬交保金)如何處理,網路討論很多。 網路新聞略以【《放棄抗告、抗告失敗》七千萬保釋金可聲請發還。理由是保釋金是《擔保金》而不是《罰金》,還有牌告利息⋯】(註1)結論部分敬表贊同,惟對於法條依據及理由構成則有不同的看法,理由如下: 首先,於起訴前偵查階段的關於原先由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的檢方羈押部分,因起訴移審繫屬於院方而終結,院方分案後組成合議庭審理是否【接押】,是院方受理該案首次決定是否要收押該被告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方與院方的羈押期間、延押都要分別計算,就算是同屬院方的各審也是,如同委任律師計算酬勞般。 其次,若如媒體(或引述專家的説法),將發還保證金的理由求之於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免除具保責任。】我們卻發現院方從來就不曾有過所謂的【撤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 所謂的【撤銷羈押】是指羈押原因【消滅】而向將來的失其效力,但是本案自始都沒有發生過這種所謂羈押原因消滅的情形(即ㄧ直都有羈押的原因,只是院檢爭執有沒有羈押的必要而已)。 所謂的【再執行羈押】是指原有【羈押裁定】而以【交保】的方式代替後,因該【代替】的【交保】裁定因故不宜而再執行原來的【羈押裁定】,本案也沒有這種情形,詳下細説。 雖然院方曾經兩度的於高院撤銷發回更審的裁定中容許過有交保裁定(即3000萬+4000萬),然而那是在【審理整個案件】還沒確定的同一道程序中的兩個小插曲,即交保的兩次都因檢察官的即時抗告而還沒有確定,就算當下柯文哲等的收押在監於抗告放棄或失敗前都還是處於未確定的狀態,道理是相同的。 媒體可能產生誤解的關鍵有三: 第一、高院撤銷地院交保的裁定,讓人誤以為撤銷了羈押,然而從地院案件繫屬起算,到高院二度的更為裁定(地院的第三次裁定)之前,地院從來都沒有下過羈押的裁定,既無羈押的裁定那來的停止羈押的裁定,既無停止羈押的裁定也就沒有再執行羈押的問題。 第二、將地院二次的【交保裁定】誤會為是院方撤銷了檢察官起訴前的羈押,即院檢不分。 第三、地院在高院兩度撤銷後的更二審裁定中所為的具保免予羈押後又執行羈押,實務上稱為【改命羈押】,媒體朋友恐將該【改命羈押】誤會為【再執行羈押】,而有所謂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再執行羈押,免除具保責任。】 【⋯或法院法官⋯而無羈押必要所為逕命具保⋯而免予羈押後,發生第117條規定之停止羈押後再執行羈押原因事由,仍應準用第117條規定執行羈押《117條之1第1項》。於此情形,保證人之具保責任即予免除《第117條之1第3項》。上述各項具保免予羈押後又執行羈押,實務上稱為《改命羈押》。】(註2)(註3) 所謂的殊途同歸,結論都是可以發還保釋金七千萬的,只是構成理由及法條依據不同,如前篇所説法律難為【科學】,於人文領域,除了權力作用之外,仁智互見難免,只是寧願相信個人思慮不周,乃至必有謬誤,惠請前輩斧正。 註1:柯文哲《續押3個月》 【放棄抗告、抗告失敗】7千萬保釋金可聲聲發還(續押3個月?)https://www.mnews.tw/story/20250103nm007 註2:括弧內全文摘錄自柯慶賢,刑事強制處分,頁149,三民書局,91年。 註3:參閱法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編總則第十章被告之羈押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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