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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凡伊里奇之死的心得之一
2024/12/29 03:45:24瀏覽273|回應3|推薦30

記得民國97年在網路上看見兩則關於碩士在職專班的招生廣告,心血來潮的就想要報考就讀,卻很難下定決心究竟是要報考【法律學研究所】還是【生死學研究所】,前者曾經是單方相思的,用心很多很多,後者始終是心靈契合的,用情很深很深。

如果可能,如同愛情與麵包般的兩個我都想要,只是魚與熊掌無法同時兼得,礙於每個月大約五千塊【法制加給】的物質誘因,我疑似【背信】般的選擇了前者的麵包,於無可奈何之際,想起那首熟悉的台語老歌【為著十萬塊】。(註)

當年傳説中年人累死的很多很多,由於蠟燭兩頭同時在燃燒,ㄧ頭是老,一頭是少。

區區每月五千塊的【法制加給】對於有錢人家來説或如九牛一毛的微不足道,對於低階如我的公務員來説卻不無小補,俗話不也説ㄧ塊錢逼死ㄧ個硬漢,每當思及往昔,往事歷歷,深信該句俗語不是嚇唬人的。

標題關於【伊凡伊里奇之死】是生死學研究所碩專班廣告中所開列報考應試的參考書目之一,記得另有約翰.鮑克著(商戈令翻譯)的【死亡的意義】、弗蘭克著(趙可式、沈錦惠合譯)的【活出意義來(從集中營説到存在主義)】及傅偉勳著的【死亡的尊嚴與生命的尊嚴】⋯⋯等等的。

伊凡伊里奇之死由於涉及醫師與法官(檢察官)間對應的微妙心理,剛好應景的(柯文哲案)拿出來與大家獻寶一下(野人獻曝),今天序言就僅介紹寫作動機的心路歷程,如果有機會再逐一與大家分享伊凡伊里奇之死的讀書心得報告。

註:為著十萬塊

https://youtu.be/HjKKSCbmbpQ?si=LI2ym6imrlwRe9LA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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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8157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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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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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16:03

早上九點高等法院認為,地方法院對柯文哲等所為的交保裁定,簡單來說就是【理由不備,還要再補強】,而檢察官抗告的背後動機則屬柯文哲等的【不願屈服認罪】,與其他的林林總總,(個人憶測)與羈押所謂的【必要性】相關性不大,此由同案被告有認罪的即(檢察官)不提抗告不難明白,然而此部分似與【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背道而馳,高院的裁定基本上還是四平八穩,如大家的預測,合先敘明。

個人看法或屬【盲人騎瞎馬】的不足採信,然而還是要【將錯就錯】或【堅持信念】的認為檢察官於起訴後,訴訟繫屬的移審羈押庭中不得提起抗告(即程序不合法),理由如下:

僅就學理部分,與大家探討、分享,人文社會容許有仁智互見,有無【決定權】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彈劾構造模式的兩造聽審,乃至救濟錯誤的審級制度等都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而來,檢察官的公益代表雖然並非ㄧ無可取,然而與之相較,個人認為應該要稍稍的退讓。

第二、日本學者有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在於洗滌法官先入為主的心靈污染,雖然我們目前不採納,然而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有所修改,如同早期檢察官也擁有羈押權般的甚有不堪,試想法官如果如檢察官所願的如實接押,那麼將來要怎麼來判呢?人都押了,判無罪等冤獄賠償、等行政懲處?還是將錯就錯呢?

第三、於偵查期間採上對下的糾問審理模式,沒有檢察官會提及【兩造對審】彈劾主義該所謂的訴訟構造模式,由於【公益優先】,這部分個人還是敬表贊同,然而於起訴後,案件移審繫屬於法院,檢察官是否也應該要先休息一下,睡飽再上,即不宜説一起訴就要馬上進入兩造對審的彈劾主義訴訟構造,否則違反【禁反言】的誠信原則。

第四、個人【相信】法院訴訟構造模式的【開啟】,理應於檢察官到庭論告的審判程序中(公開審判庭),即自該時起,檢察官成為實質的另造當事人,日後對於法官的裁判(裁定、判決)即有上訴或抗告的權利。

盲人騎瞎馬的阿丙0.6思慮必有不周,乃至有如紅樓夢說的【滿紙荒唐言⋯】。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2-29 16:24 回覆:

實務上高等法院108年的法律座談會(提案31)審查嘉義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可以提起抗告,而且無異議全數通過,雖然引用的資料似乎較為老舊、保守,雖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座談會的拘束,然而還是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另外個人已經十多年沒有用心的研讀新法規,錯誤難免,合先敘明。

高等法院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371-37538-db775-051.html?TSPD_101_R0=085053f073ab200083c2229aa1e36ae1626f2e0be40b3e961d06a197d9a64811270e5e346b1372f008d71fb27214300094ee040f94e7d6dc0b729707cbe35f220b49604b38cb2340e9104517acd8c0b8de52a24cc1a8c434c1c49498af915630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2-29 17:37 回覆: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刑事裁定(摘錄該裁定原文的自第56行至67行)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是依前揭規定,均限於對偵查中之被告,檢察官始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之權。

至於案件經起訴後,已移由法院審理,有無羈押被 告之必要,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得於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之明文,縱為聲請,亦僅在於促使法院依職權 發動而已。

檢察官於審判中既無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倘提出聲請 ,除法院亦認有羈押之必要,無庸再為無益之駁回者外,應認其 聲請為不合法。

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五十四項規定:「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 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 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亦同此 見解。⋯】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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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09:04

本系列關於【伊凡伊里奇之死】的讀書心得報告雖然是屬於世界文學名著的品嚐,然而還是要感謝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及所有勞怨不避的檢審辯,有了你們的協力創作,台灣人民才有機會得到植根般的法學教育,就算是提供百姓茶餘飯後的話題,甚是嗑瓜看戲,也都是生命共同體及彼此共同經驗學習,而本系列更願將其定位為【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因此以基礎心理學的角度來探討不到一個小時即將宣判的關於檢察官不服地方法院所為交保的裁定。

首先,高等法院會如大家所預測的所謂【ㄧ面抹璧雙面光】的撤銷發回地方法院重新裁定,讓檢察官有些底氣,也不會讓柯文哲先生回籠,以前幾乎都是這樣,這次應該也不會有例外,即老師的命題被所有考生全都猜到了,皆大歡喜,由於快過年了。

兩個極端之一的高院於撤銷地院裁定後直接自己裁定説【回籠】,那麼柯文哲就麻煩大了,另個極端是駁回檢察官的抗告,檢察官臉丟了。

對於檢察官還有更嚴格的考驗是被高等法院的法官以【抗告不合法】駁回,那不僅是顏面無光,甚或被全國民眾取笑,是最糟糕的【黑色星期天】】。

由於案件於檢察官起訴後就【事實的】移審於【繫屬】的法院,繫屬後的【首次】裁定與檢察官何關?法條説【案件】【繫屬】而沒有説【檢察官】【陪同】繫屬,所謂【案件】ㄧ般是説【被告】及【犯罪事實】,基於彈劾主義的兩造聽審原理,檢察官是對立於被告的另造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當然也要賦予他屬於當事人之一的抗告權限,如同被告般(衡平),然而【阿丙0.6的愚見】或想,檢察官的抗告權限應該要發生在法院擇定第一次庭期(日)通知檢察官後才能發生,因為當下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權限不在檢察官而是法院,而檢察官的【羈押建議權】能隨【案件=《被告+《犯罪事實》】移審到繫屬的法院嗎?如果不能,那麼檢察官就沒有不服地院【首次】裁定關於【交保】的【權限】,如果沒有權限的抗告即屬於【不合法】的抗告,是程序的不合法而不是實體的無理由,臉會丟很大的,但願ㄧ切都是我【法盲】般的胡思亂想,但願高等法院的法官們會做出最智慧的、最符合全體人民【法律感情】的裁定,趕在【放榜】或【開獎】的前夕,下手(猜猜)即離手。

其次,柯文哲先生會擔心嗎?通常會,⋯辯護律師會擔心嗎,通常不會,第一看多了,第二寒天飲冰水,第三,如果柯文哲回籠,到監所接見還是要按照公會的規定收費⋯

不好意思的,趕在九點前來不及了,想必會有許多錯誤,於【放榜《高院裁定】後再改⋯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2-29 10:11 回覆:

補充剛剛想趕在九點之前的來不及,即補充其次以下的關於【猜想】

柯文哲及辯護律師的【昨晚睡眠狀態】。

A.柯文哲先生昨天晚上想必會輾轉難眠,除非有堅強的宗教信仰

首先,由於【乍暖還寒最難將息】。其次,雖然柯文哲歷經高中、大學、乃至醫師國考的放榜都是ㄧ帆風順,然而這次的放榜卻與其【智力】的高低無關,不管是157還是175都ㄧ樣。最後,這次搏鬥的主場是在法院而不是柯醫師所最熟悉的醫院。

假設柯主席有堅強的宗教信仰而認為【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那麼柯文哲主席昨晚會安穩的與妻佩琪共眠並進入甜蜜的夢鄉。

B.辯護律師昨天晚上可以平常心安穩的睡飽再上

首先,律師看多了,何況如果每次都隨著委任被告的心情而起伏,那麼很難長命百歲的,因此保持戰力睡飽再上。其次,俗話說寒天飲冰水冷暖自知,律師是受任人而不是當事人,也就不必飲冰水,俗話說不也説【自己造業自己擔】【黃泉路上無親朋】。最後,就算被告的柯文哲先生被裁定羈押回籠,受任的辯護律師也可以按照律師公會的規定到監辦理【行使防禦權】的接見或其他的種種,於被告於律師均屬有益。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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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04:17

生死雙美,轉識成智,終將涅槃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9405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