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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00:53:53瀏覽1710|回應0|推薦37 | |
佛說,三世因果業報,就「因果關係」是採「最」廣義的理解,自然科學所採的「因果關係」是以廣義的角度(次於宗教的理解範圍),說,所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都是造成結果的「因」,即採等價條件(所有條件的價值都相等)的說法,而法律學門就「因果關係」是採「狹義」的看法,即採「【相當】因果關係」,避免牽連過廣。
由於法律是出於規範的目的而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應該的、是當為的,與宗教的包天包地(是信仰的、是情感的)容有程度上的不同,與自然科學的實證經驗(是事實的、是存在的)也有相當的差異,因為,宗教的價值在於死後世界的靈魂不死,科學的價值在於拆卸、分解、歸納及演繹,法律的價值在於倫理的定位及責任的分配。 對於報載「違停開車門害死婦 家屬不滿停車駕駛判無罪」(請參閱附件),阿丙0.6是這樣的理解: 第一、車主違規停車及其朋友開車門(致【因果關係】)李婦日後死亡,就共同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是難以避免。 第二,車主就刑事罪責的部分要否也要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做相同的認定,一般認為基於刑法的謙抑原理(最嚴格的制裁),就所謂「相當」的理解仍然還會有程度的區別,即除了第一階段(不可想像其【違停】不存在【等價條件】)及第二階段(於通常情況都足以產生結果【相當原因】)的篩選外,還要有比保險學理上所謂「主力近因」更加嚴格的加以檢視。 第三、一般來說,如果車主沒有違停、沒有忘記帶錢包,如果她的朋友沒有違規開啟車門,那麼騎車經過的婦人可能不會命喪黃泉,就自然的因果關係來觀察,是有連鎖的前因後果,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也宜從寬認定(有因果關係)。 就刑事過失致死的罪責部分,由於先前違規停車的「因」,業已被她朋友違規開門的「因」所獨立介入而中斷,或許這是被害人家屬質疑法官切割前後兩個原因的原因,基本上我我是不這麼認為(即法官的認定難謂無據),惟就法律是規範(當為)的不算(強義)科學的科學(弱義),難免會涉及主觀意志極強的價值判斷(很難有對錯的符應真理),見仁見智而已,也如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所說「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為是者為是,以其認為非者為非。」 附件:違停開車門害死婦 家屬不滿停車駕駛判無罪 16813出版時間:2018/08/11 21:03 (引自蘋果即時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1/1408961/) 雲林縣李姓婦人前年10月中騎機車出門,行經斗六市中華路,繞經違規停車汽車時,右前車門突然開門,致使婦人擦撞摔車,頭部重創癱瘓13個月後死亡,檢察官將車主、開車門友人起訴究責,雲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車主無罪,友人6個月。 死者兒子質疑,前年10月17日游姓女車主(29歲)違規停車購物,請友人林志憲(46歲)回駕駛座拿錢包,未注意來車開門,導致母親重傷死亡,違停、開車門是有因果關係的,法官竟切割,違規停車的人無罪,且車主無意賠償,至今未支付第三責任險理賠,已向法院提起上訴。 林志憲向《蘋果》記者強調,自己有和解誠意,但對方獅子大開口,生前要求3500萬元,死後則是1000萬元,對方要求太不符情理。 這些話讓死者兒子再爆不滿,林志憲不曾在調解中向家人道歉,且一語不發交給保險人員談,治喪期間也沒上香致意過。母親癱瘓成植物人階段,有單據的醫療費用就達80萬元,若有完善醫療、照護,還有多年生命,才會換算後提要求,金額提出就是要談,若見誠意還能減低,但對方保險人員咬死,包含強制險(210萬元)只願賠380萬元,當然沒共識。 檢察官認為,女車主坦承違停,請朋友回駕駛座拿錢包,可以預見開車門增加往來人車危險性,也涉嫌過失致人於死,將於收到判決後,檢視判決內容,如果判決有違法不當之處,將提出上訴。 刑庭庭長廖國勝說的,合議庭法官認為無罪推定,死者已避開臨停汽車,死因是碰撞突然開啟車門,認定違規停車與過失致死無因果關係,所以合議庭判游女無罪,至於林志憲坦承犯行,且有意和解,因保險公司因素未和解,加上車禍原因為不小心開車門,非重大惡性過失,所以宣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林靜盛、寶智華/雲林報導) 死者碰撞開啟車門後摔車,重創頭部致死。家屬提供 死者兒子不滿,先有違停,才過失開車門肇事,為何駕駛判無罪。家屬提供 死者摔車頭部著地,傷重癱瘓13個月後死亡。家屬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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