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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與死因贈與
2022/01/22 05:20:30瀏覽1537|回應1|推薦44

人有沒有自由意志,德國哲學家康德說不知道,但是於日常生活的實踐裏,應該要相信它(祂)的存在,(註1)其實自由意志這個主題,涉及的層面非常的寬廣,於哲學上,於社會上,於法律上,隨時都可以找到它的足跡。

試舉幾個簡單的例子來加以證明,首先於哲學上,康德的看法業已記載於夾註1裏,敬請自行參閱;於社會上,啟蒙時代著名的思想家盧梭說「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流傳、影響甚為深遠;於法律上,不僅僅是刑事法上道義責任論的主要靈魂(註2),於同樣是法律體系的民事法裏,也不管是生前的契約簽定,還是死後發生效力的遺囑書立,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尊重行為人自由意志的高度表現。

限於篇幅及能力所及,謹就民事法律學理上所謂的「死因贈與」稍稍說明,願與敬愛的格友共同分享。(註3)

所謂死因贈與,是指雙方當事人於生前成立而必須於贈與人死亡後才能發生效力的契約行為,它不是民法債編各論中所例示的模範契約之一,而是基於學理上揉合「贈與契約」與「遺囑原理【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又我們必須首先要建立兩個基本概念,即第一是刑事法上有嚴守罪刑法定原則的鐵律,第二民事法的契約自由原則。(註4)

死因贈與的學理創立及日來被司法審判實務所加以採用、接受,是為了療癒民法繼承編遺囑章規定「特留分」一節所自創的傷痕(註5)。

它與所謂遺囑的幾個特徵區別,有如下,首先,死因贈與是契約行為,遺囑是單獨行為,兩者都是生前成立,死後發生法律效力,其次,死因贈與是不要履行任何嚴格程式規定的不要式行為,是由於契約自由的緣故;遺囑則要極端嚴格的程式要求的要式行為,稍有閃失即會被判定為無效,理由是為了澄清遺囑人的最後自由意志及避免詐偽諸等的弊端,最後於行政領域的稅法方面,實務上記得(應自行再查詢)兩者(死贈與遺贈【遺囑贈與】)都是課徵遺產稅的,因為都是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這一個特徵使然。

學說創立死因贈與的最重意義之一,在於嘗試突破遺囑特留分規定有關對於立遺囑人生前自由意志的限制(註6),稍經查閱司法院法學資料查詢系統及參閱網路上許多專家的看法,認為在司法審判實務上約略各有一半的不同見解(因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緣故,因此容有不同的看法)。

比較特別的是經查閱新北地方法院網站(遺囑專區14什麼是死因贈與……【繼承項的分支】;登入網站時間111年1月22日1點20分),有提到說,如果死因贈與的受贈人先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該契約並不當然無效的看法,值得密切觀察日後司法實務的相關發展(註7)。

最後想要談談阿丙0.6所以不大敢想書寫法律(學)方面的相關議題,是由於法令每天都在變動,新學說也層出不窮,必需要有許多時間放在網路上查閱最新的法律資訊,而我已經退休(沒有必要了),還有身體上的狀況也沒有說很好(幾年前罹患大腸癌第四期的肝轉移,目前吃口服化療藥物追蹤治療中,昨天下午才回診拿藥、看報告),何況又因為年紀稍長及相關許多藥物所起的副作用,曾經所學、曾經所愛(未修成正果)的法律相關,幾乎都忘光光了,只能躲在所謂心情隨筆心情日記的小小窩園裏,天馬行空的話話唬爛,喃喃自語,也試圖療傷關於肉體的苦痛及心靈的創傷,最近還好一些,人生無常,感恩祝福。(註8)

註1:康德說有三件事情(死後靈魂、上帝存在及自由意志)於純粹理性上是無法證明的,但是在實踐理性上必須要相信它(祂)們的存在。康德的墓誌銘上頭寫著「在我頭上的是閃爍的星空,在我心中的是道德的法則。」意義相當深遠,我雖然沒辦法全盤的暸解,但是我很喜歡這句話,有機會,願意與大家共同研究、共同分享。

註2:整部刑法的道義責任體系,建立在行為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底層地基上,一旦地基被掏空或抽離,那麼整座刑法大廈,可能就要倒塌一半以上(僅能殘餘有關社會防衛責任論的部分【保安處分】),因為人首要先有能夠判別是非善惡的「辨識能力」及能夠操控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才必須為他的行為負責,這個部分在精神缺陷殺人的社會新聞裏,爭議非常很多,見仁見智,就直接略過,有機會再談。

註3:所以想要書寫本篇的動機,是出於近年來,因為罹癌的機緣,能夠有機會開始體會、關心一些有關死亡的議題,時而會感覺到生命的無常及想要探索生命來斯的意義,也常常想說,如果能夠沒有病痛纏身、如果能夠好好呼吸,真好!(以前年輕力壯的時後,做夢都不曾有過這樣的念頭)

又社會型態隨著文明的腳步日新月異,未婚、同婚,乃至對於有關人性尊嚴的重視(涉及人的自由意志),傳統民事法律有關繼承、遺囑、特留分的相關規定,想必也已經都嚴重的與社會諸多現實相脫離,於日前或更前港星等的相關(未婚)名人,死亡的繼承問題,紛紛擾擾,眾所周知。

韓非子「法與時轉則治」,美國前大法官荷姆斯也說:「法律的生命向來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心想如果能夠提供給格友些許曾經學習過的概念,於大家日後有需要時,不管是請教專家還是什麼的,會有個方向,也說不定。

註4:首先,契約行為,一般都不必要有履行相關方式的必要,即絕大多數都是諾成契約(例如媽媽說給你一棟房子,你說好吧!那麼契約就有效成立、生效了。至於書面、錄音或其他的那些有的、沒有的,都只是日後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生爭執時充當舉出證據的證據資料而已【這個概念很重要!】)。又死因贈與就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同生前贈與(諾成契約)的模範契約般;

其次,我也相信死因贈與的方便性及排除特留分規定的可能會成為日後的主流,或修法確認或刪除特留分規定,也說不定。

註5:遺囑行為因為是嚴格的要式(單獨),它的缺點,是如果站在普羅大眾的立場來說,由於必須要有專業人士或許如律師般的協助,否則很容易出錯,於日後被認定為無效,也就白忙了一場(如果地下有知的話)。

它的好處是單獨行為,因此不用給被遺贈人知道或甚至要獲取被遺贈人的同意(不同意的應該不多吧!),而死因贈與因為是諾成契約的緣故所以必須要贈受雙方共同合意(書面僅是日後證明的問題而已,【錄音影上傳雲端保存?】),他的另一最大的優點在於可能突破特留分於修法前相關規定的僵硬及沒有人性(個人看法)。

註6:人性尊嚴一詞(或概念)源自於西方宗教的信仰,即認為人既然是上帝按照其形象所創造,那麼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要如同上帝般的被尊重才對。

又人性尊嚴的核心概念係深植於人的自由意志,只有自己能夠自由選擇,自己才應該要為自己的行負責任,相信也有助於實現圓滿踏實的人生,即任何人都只能是自己之所以成為人的目的,而不能成為任何人的手段(或工具)。

民法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當然違背了行為人(立遺囑人【遺贈】)生前的自由意志,於傳統家團主義日漸式微的現代社會裏,應該沒有存在的必要(民法有關親屬(家族)會議的規定也早就已經刪除)。

反復一直再說特留分,特留分,如果有人不甚明暸,拜當代網路科技文明之所賜,網路上查資料很容易(只要有時間,也不論是較深學理、法律條文或司法實務……等都很容易就可以查得到),不然我們會平白浪費每個月按期應行繳交電信服務的相關網路費用,也不管是手機,還是電腦。

在古代社會,在我們中國的傳統說法裏,有「法不入家門」,只是時代真的在變遷,例如家暴法業已施了很多年,也成立設有家事法庭,這是傳統社會法不入家門的反例,也是時代的潮流,不能阻抗,相信也沒有人能夠抗拒。

另外要附帶一提的是,有關社會救助的家戶所得調查、租稅法令,或其他行政措施的種種,也應該要順時適應小家庭(僅父母子女)制度的形成、茁壯而及時修改法律及相關行政命令,還有單親家庭的社會事實,它們於有朝一日是不是會成為主流的文化思想,我不敢確定。

當今社會的親團家族很少有意願、有能力提供給單親或特殊境遇者的相關協助,這又是眾所周知,日前就算是親如手族的兄弟姊妹於生前願意無償贈與的可能也不會太多。

記得以前好像說是三親等內【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現在好像是二親等內(懶得再查)什麼的?兄弟姊妹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實務上按照羅馬法的計算而不是按照寺院法來的)。

註7:於法治社會裏,法官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義務及權力,是不必受到院令(行政命令、規章或其他有的沒有的、龐雜的內規、行政指導)的拘束,惟這是理念上的應該如是(應然),實際上(實然)仍然會有許多不宜深究的那些有的沒有的,這段可能的空間留著由有興趣的朋友自行去琢磨。

而不管如何,新北地院至少竟然也敢公然的張貼在官方的網頁上供人民查詢,想必也是有一定的自信或里程碑的指標意義,也說不定。

另也看到有法官「不鳥」前述公告的判決,想必是深受當年學習而根深柢固的關於(契約生效【贈與人死亡】前,另一造當事人【死因贈與的受贈人】先死亡,贈與契約自始不發生效力)。

院方便民查詢公告說,是可以依據繼承法理(注意,是先行死亡的受贈人部分喔【棺材是裝死人而不是裝老人】)來延續,也是不錯的想法,如果因為相信法院官方的公告,惟因法官也可以堅持己見,相應不理,會不會有信賴保護原理的適用,我不知道(傳說信賴保護原則,已經在蔡英文擔任總統【第一任的任期內】,於有關軍公教年金改革的戰役中,聯手透過司法院大法官的權威而將它【信賴保護原則】宣判死亡,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另外沒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我也莫宰羊。(真空妙有?)

總而言之,法律是社會(科【有人說是偽科】)學學門,有甲說、乙說、丙說,然而在最後能夠得逞的總還是那個「有力說」,反正人生無常,也如夢幻泡影般,大家高興、開心就好,台灣話先前也有流行過一句說「歡喜就好!」。

註8:歷經五個小時長途馬拉松的耐力跑,一個人於寂靜無聲的窩在自己書房裏與自己對話,呢喃自語的與時間賽跑(五個小時一個人呆坐、自語、傻笑的時間,卻好像只是那麼一彈指,有如金鋼經上所說的,如朝露亦如閃電),由於小平板的字體有點小,會眼花,又幾十年前坐骨神經手術後的後遺症偶而也會到訪。

想起弘一大師李叔同先生所書的「憂喜參半、悲歡交集」(的人生),整個下半夜,總體來說,還是法喜充滿,最後想起北宋王安石說的「……成如容易卻艱辛」,願與大家共同來勉勵。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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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7137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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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 象 或 (不?) 著 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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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 ! My two cents worth ?
2022/01/25 00:38
李叔同 ?  http://classic-blog.udn.com/mbr8879576/9500963

Jail is an option for failure to pay child support。 哭哭 哭哭

A Texas court can order a parent jailed for up to six months for contempt of court due to unpaid child support. The court can also issue fines of up to $500 for each nonpayment and force the delinquent party to pay the other parent's attorney fees and court costs.

https://info.legalzoom.com/article/penalty-non-payment-child-support-texas

懇請不吝賜教?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01-25 17:0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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