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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或許能懂
2024/04/29 02:36:00瀏覽828|回應3|推薦68

俗話說,活到老學到老。

人的生命是如此的短暫,而所處的世界又是那麼的豐富,

不管是自然現象的因果關係,還是社會現象的公平正義,

乃至宗教現象的因果報應。

從小到大,我們時而感到困惑,或也如新鴛鴦蝴蝶夢的歌詞所說

【想要問一個明白,還是要裝作糊塗,知多知少難知足】。

試以股票融資買賣為開場,説説我對股市實務運作的不熟悉及其難免產生的困惑,

或許有一天我經驗多了,或許有一天我長大了,就能懂。

由於【主】遊戲規則明文規定:【證交法第151條説⋯限於會員⋯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

或證券經紀商。】

因此我們必須以【行紀】的法律關係委託證券商在股票市場幫我們買賣股票,

經由我們提出【要約】與券商隨後的【承諾】,手機畫面出現【委託成功】,

這時我們與券商之間成立【行紀契約】,接著券商以我們委託的價格、數量,

以他【券商】名義在股市交易,如果交易成功,權利義務人是券商不是我們,

券商基於我們與他之間先前所成立的【行紀】法律關係,他必須要按約履行,

即必須將他在股票市場【T+2日】交割後所取得的股票或金錢劃撥轉給我們。

所謂【T+2】的買賣制度,指買賣成交後的第二天銀貨兩訖的【物權行為】,

按照傳統歐陸法系的買賣概念,區分有前段【契約成立】時的【債權行為】及

日後【履約階段】的【物權行為】。

以在超商買杯咖啡為例,我向老闆説我買這杯咖啡,老闆説好,這時我與超商成立買賣契約的所謂【債權行為】,接著我付錢拿走咖啡,圓滿買賣後的【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

實際上並沒有這麼複雜,我從貨架取物放在櫃臺結帳後離開。

#融資是借錢買股票,【次】遊戲規則説,如果當天【沖】看多【先買後賣】,要按【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配對的順序操作。

這部分我的理解是,當天買進成交的僅是《債權行為》的權利而已,於T+2的交割前我並沒有取得該股票的所有權,因此無法按原先融資的程序,按【融資賣出】,所以規定要按【融券賣出《先借張來賣,交互計算後沖銷》】

不知道對不對?

遊戲規則又説,該融資買進的股票於隔天以後才賣出【非當沖】,以【融資賣出】為配對【融資買進】的操作方式。

我的困惑是,怎麼不是【T+2】以後才以【融資賣出】的方式操作呢?

T+2前還沒有交割,手中沒有股票的所有權與當天成交時不是ㄧ樣嗎?#

~不好意思!

#~#部分關於【債權《負擔》行為】與【物權《處分》行為】有些不夠嚴謹或構成瑕疵,

於迴響(1)回覆文內逐一補充、更正,敬請見諒。

證券交易制度首先創立於荷蘭,台灣引進證券交易制度系參考美國立法例,

英美法系的買賣概念與歐陸法系是否相容?

又股票無實體交易、集保制度是否改變既有歐陸法的買賣概念?

以上困惑由於個人經驗不足,由於知識淺薄,而活到老學到老。

日來體重逐漸減輕了,也不知道為什麼?欣喜的是,脂肪肝的病徵稍有緩解,

憂慮的是,會否如網路相關醫學報導所提及的不堪種種,

俗話說【ㄧ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或許藉由轉移注意力在思考股市交易過程中的那些有的沒的,

試圖淡忘體重減輕的這件事。

想起,李叔同説的【悲欣交集】,

想起台灣俗諺【甘蔗無雙頭甜】,

想起,拉丁法諺的【損益同歸】。

註1:【⋯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買賣證券,除自營商之外,不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含機構投資人》,均不能自行向證交所報價,而須委託證券經紀商報價買賣。⋯委託人與經紀商之間的關係,依證交法15條、16條規定,得為居間或行紀。⋯所謂行紀,指依民法第576條,係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為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在證券交易的情形,受託買賣證券的經紀商《而非委託買賣的投資人》為契約當事人,對於交易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民法第578條、第579條》。⋯實務上採行紀方式。⋯】全文摘錄自賴英照,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4年2月第3版,383頁。

註2:行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63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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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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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16:10

a.癌症治療方式有許多,化學治療僅是其中的一種

癌症治療方式簡介:⋯

https://helloyishi.com.tw/cancer/cancer-treatment/

b.標靶治療在技術上都被視作化學治療

⋯藥物辦公室,標靶治療藥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dm_33.html

c.火箭筒與手槍的傳神比喻

健康遠見,對抗癌症

https://health.gvm.com.tw/article/71982


阿丙0.6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24/05/01 07:59

關於體重逐漸下降的這件事~

民國108年5月初的某一天,醫事檢查報告出來,剛才發現就是第四期的大腸癌肝轉移,

第一次手術排定在同年的5月20日,先將癌細胞盤踞的部分乙狀結腸切除,

幾個星期後,使用化療、標標等武器與癌細胞作持續性的生死搏鬥,

當時的想法,

肝部分的多顆腫瘤(由大腸轉移而來)如果能夠縮小,

達到切肝的安全範圍,那麼我就有機會多活幾年,反之,則GG⋯

化療的辛苦是一回事,還要有身體的【本錢《健康指數》】。

體重是容易觀察的健康指標,維持適當範圍最好,

有人因為過重而傷腦筋,有人則害怕體重ㄧ直下降而無法持續作化療完成計劃,

有人甚至還不知道自己的體重在下降呢⋯⋯

108年發現大腸癌前,是沒有注意到自己體重正逐次的在下降

(體內癌細胞這個《違章建築》正日夜不停的在偷吃《接》電《血液》)

第一次切腸手術成功後,於化療等過程,非常害怕體重下降(本錢沒了),

那時每天都量稱重有很多次,勉勵自己吐了再吃,吐了再吃,體重不能再落下去⋯

辛運的完成相關醫療計劃也順利的切肝手術成功,

4年多了,時間過得很快。

已經有很久沒有量稱體重了,最近發現有逐次下降的趨勢,

先前就有聽人説【你怎麼越來越瘦,要不要做個檢查⋯】。

其實大腸癌的治療、追蹤計劃仍然還在持續進行中,

定期回診,定期抽血、超音波、斷層掃瞄⋯等等。

體重怎麼ㄧ直下降呢?

我也不知道。

【該做的檢查都已經做了,⋯】?

【日後或許能懂】?

【⋯知多知少難知足】?


sallyche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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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入市
2024/04/29 16:50
你PO文提出的問題:

我的困惑是,怎麼不是【T+2】以後才以【融資賣出】的方式操作呢?

T+2前還沒有交割,手中沒有股票的所有權與當天成交時不是ㄧ樣嗎?

~~~~~~~~~~~~~~~~~~~~~~~~~~~~~~~~~

當你按下融資買進時,就要自備四成資金,券商借給你六成。

既然券商借你資金買股是按日計利息,表示買進後,就能自由賣出,

不必等到【T+2】以後。和現股買進,同樣道理,當日或隔天都可賣。

只是當日現股沖賣(作空),遇到漲停買不到股票回補時,須以高利息借券,

於收盤前買進回補。若以「融券」沖賣,就沒有限定短時間要啥時回補。

( 股東會召開前2-3個月,公司會陸續公告強制回補日 )



股票市場,是一個很專業又充滿危機陷阱的地方。就算精通各種投資知識、

技術線型、籌碼分布或產業趨勢研究,都難以抵擋瞬間大跌的恐慌或虧損。

除非資金豐沛,跌時能加碼平攤或深諳「漲時作多、跌時作空」的趨勢。

小康散戶,通常很難「平穩地」獲利。還是別太費神於此,好好保重身體。

尤其,你提到「體重減輕」,一定要多延醫檢查,別太操心、傷神、勞累!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04-29 19:57 回覆:

歡迎sallychen格主,謝謝留言分享

首先謝謝格主的用心及專業解説,獲益良多。

其次由於看到【和現股買進同樣道理,當日或隔天都可賣。】

才發覺自己於本文內容中關於【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的

推論過程有了重大的瑕疵,必須即時補充、更正,

所以先就此部分回應,其他核心問題(融資融券】,

等我稍有理解後,再向格主報告,或許明天早上。

~【債權行為】是【負擔一定義務】的【彼此約定】,

與有無【股票】的所有權無關,

誠如格主說的【⋯當日或隔天都可賣。】

例如民法第118條第1項説【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精準來說是指【物權行為《所有權變動》】

而不是指【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如買賣⋯。

因此未取得股票所有權的買賣【負擔】行為,

仍然有效,

符合格主所說 【⋯和現股買進,同樣道理,當日或隔天都可賣。】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04-30 08:18 回覆:

承續昨天的討論

融資融券合稱信用交易,俗稱槓桿操作,是風險很高的行為,

再加上短線的當沖,危險加倍,所以格主開宗明義【謹慎入市】,

敬表贊同。

民法是規範普羅大眾的市民生活,證券交易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特別的規定修正、優先普通規定,俗稱【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就民法概念,買賣行為是債權行為【《僅是》負擔權利義務】,

違約是債務不履行,例如出賣人拿不出貨物、買受人拿不出錢,

於立約當下,是否有東西或金錢沒有關係。

準此而論,買賣股票於T+2日的交割【物權行為的銀貨兩訖】前,

有無股票或金錢是沒有關係,日後無法履約的嚴重後果,是另碼的事。

本文曾談及,目前制度必須透過券商以【行紀】的法律關係進行交易,

因此【有買賣跟沒買賣一樣《股市上的買賣交易主角是券商,券商幫我們買賣》】,

我們與券商之間按【行紀】的法律關係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行紀】屬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之一,本於契約自由的精神,

於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範圍內都可以自由約定。

又證券交易契約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會介入審查),

遊戲參與者僅有【願意】或【不願意】兩個選項而已。

一般都説【融券是借股票來賣】,如果以民法【債】的概念,

所謂的【融券】並不是【借股票來賣】,而是與券商約定【於T+2日代為交割】,

若不如此思考,即陷入我原先產生與民法概念相互矛盾的情形,

也不知道對不對?

也如俗稱【矛盾律】的,精準來說應該是【不可矛盾律】。

謝謝格主提醒,身體健康擺第一,駝鳥心態終屬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