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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2:36:00瀏覽828|回應3|推薦68 | |
俗話說,活到老學到老。 人的生命是如此的短暫,而所處的世界又是那麼的豐富, 不管是自然現象的因果關係,還是社會現象的公平正義, 乃至宗教現象的因果報應。 從小到大,我們時而感到困惑,或也如新鴛鴦蝴蝶夢的歌詞所說 【想要問一個明白,還是要裝作糊塗,知多知少難知足】。 試以股票融資買賣為開場,説説我對股市實務運作的不熟悉及其難免產生的困惑, 或許有一天我經驗多了,或許有一天我長大了,就能懂。 由於【主】遊戲規則明文規定:【證交法第151條説⋯限於會員⋯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 或證券經紀商。】 因此我們必須以【行紀】的法律關係委託證券商在股票市場幫我們買賣股票, 經由我們提出【要約】與券商隨後的【承諾】,手機畫面出現【委託成功】, 這時我們與券商之間成立【行紀契約】,接著券商以我們委託的價格、數量, 以他【券商】名義在股市交易,如果交易成功,權利義務人是券商不是我們, 券商基於我們與他之間先前所成立的【行紀】法律關係,他必須要按約履行, 即必須將他在股票市場【T+2日】交割後所取得的股票或金錢劃撥轉給我們。 所謂【T+2】的買賣制度,指買賣成交後的第二天銀貨兩訖的【物權行為】, 按照傳統歐陸法系的買賣概念,區分有前段【契約成立】時的【債權行為】及 日後【履約階段】的【物權行為】。 以在超商買杯咖啡為例,我向老闆説我買這杯咖啡,老闆説好,這時我與超商成立買賣契約的所謂【債權行為】,接著我付錢拿走咖啡,圓滿買賣後的【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 實際上並沒有這麼複雜,我從貨架取物放在櫃臺結帳後離開。 #融資是借錢買股票,【次】遊戲規則説,如果當天【沖】看多【先買後賣】,要按【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配對的順序操作。 這部分我的理解是,當天買進成交的僅是《債權行為》的權利而已,於T+2的交割前我並沒有取得該股票的所有權,因此無法按原先融資的程序,按【融資賣出】,所以規定要按【融券賣出《先借張來賣,交互計算後沖銷》】 不知道對不對? 遊戲規則又説,該融資買進的股票於隔天以後才賣出【非當沖】,以【融資賣出】為配對【融資買進】的操作方式。 我的困惑是,怎麼不是【T+2】以後才以【融資賣出】的方式操作呢? T+2前還沒有交割,手中沒有股票的所有權與當天成交時不是ㄧ樣嗎?# ~不好意思! #~#部分關於【債權《負擔》行為】與【物權《處分》行為】有些不夠嚴謹或構成瑕疵, 於迴響(1)回覆文內逐一補充、更正,敬請見諒。 證券交易制度首先創立於荷蘭,台灣引進證券交易制度系參考美國立法例, 英美法系的買賣概念與歐陸法系是否相容? 又股票無實體交易、集保制度是否改變既有歐陸法的買賣概念? 以上困惑由於個人經驗不足,由於知識淺薄,而活到老學到老。 日來體重逐漸減輕了,也不知道為什麼?欣喜的是,脂肪肝的病徵稍有緩解, 憂慮的是,會否如網路相關醫學報導所提及的不堪種種, 俗話說【ㄧ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或許藉由轉移注意力在思考股市交易過程中的那些有的沒的, 試圖淡忘體重減輕的這件事。 想起,李叔同説的【悲欣交集】, 想起台灣俗諺【甘蔗無雙頭甜】, 想起,拉丁法諺的【損益同歸】。 註1:【⋯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買賣證券,除自營商之外,不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含機構投資人》,均不能自行向證交所報價,而須委託證券經紀商報價買賣。⋯委託人與經紀商之間的關係,依證交法15條、16條規定,得為居間或行紀。⋯所謂行紀,指依民法第576條,係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為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在證券交易的情形,受託買賣證券的經紀商《而非委託買賣的投資人》為契約當事人,對於交易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民法第578條、第579條》。⋯實務上採行紀方式。⋯】全文摘錄自賴英照,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4年2月第3版,383頁。 註2:行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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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