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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父踩屍喊爽 死刑改判無期
2007/04/15 23:36:10瀏覽1626|回應0|推薦5


看看這個新聞,不知道這些減輕刑罰改判他無期徒刑的法官,依據的是刑法哪一個條文?第59條嗎?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 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該犯所犯罪行,至少有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殺直系尊親屬重傷致死罪(無期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加重1/2)等兩罪,其他罪行如妨害自由,傷害,重傷等就不必說了。請問這些法官在裁量其中之"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的刑度時,將其減輕為最輕的無期徒刑,是依照第57條第二項第一款到第十款中的哪一款?那麼,究竟是甚麼情況,在殺害直系尊親屬時,嫌犯還需要再做甚麼,才會被判死刑?當數罪併罰時,有可能是不加重(死刑或無期,無法再加重),但會是減輕其刑嗎?

請不要告訴我那個空泛的、偽君子的、假清高的理由:"基於對生命價值、生命權及人道的尊重",這是屁話,你知、我知,大家都知道。

就像美國戰略導彈核能潛艦的艦長,在出任務或就任前,必須確認以下這些事情:第一,他不會也不能私自發射核子導彈(每艘潛艦共有24枚導彈,每枚導彈都有數顆核彈頭,皆預設好目標經緯度,每艘潛艦都可同時攻擊上百個不同的敵方城市目標),以避免引發核子大戰,導致人類文明的毀滅。第二,但在確認這是美國總統下的合法發射命令後,他會毫不猶豫、不打折扣的忠實執行這個發射命令,以確定這些導彈都會以最快的速度被發射出去,並準確擊中預設的目標,引發核子大戰,甚至導致人類文明的毀滅。

假若他/她心中有任何疑問以致懷疑自己或被他人懷疑不能或不肯忠實執行這個命令,他就不能擔任這個職務或會被立即解除這個職務(再由副艦長SO、作戰長或大副,依這次序陸續接替其執行命令),因為這時的他/她並不適格(Dis-qualified)再擔任這個重要職務,因其心中有疑。

同樣的,法官扮演的是"人間的神"的角色,執行的是一個只有"類似神"才能做的工作,是一個"依據法律規定,定人生死"的工作,假若他/她因各種理由,不能夠忠實執行法律的規定,毫無理由的、胡亂輕易減刑,那他/她也是不適格(Dis-Qualified)來做法官的人選,因為他/她也根本不夠資格來擔任這個重要職務。不是嗎?

這些法官根本不適格!監獄裡關著一堆經三審定讞再加非常上訴駁回的死刑犯,但卻遲遲不去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以及亂找理由非常上訴的檢察總長也是不適格!假清高!偽君子!

其他對於廢除死刑的討論,詳見我的文章:死刑存廢問題的認真思索


弒父踩屍喊爽 死刑改判無期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07/04/15
高雄縣民黃俊潔向父親要錢未果,先砍傷父親,任父親流血見死不救,還當著子女的面殺死,並踏上屍體喊爽。最高法院昨天依強盜殺人罪判處黃俊潔無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終身。

黃俊潔以殘忍手段弒父,歷審法院判決時,黃俊潔都是在生或死之間徘徊。一審認黃比畜生還不如,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更一審時,他堅稱一點也不後悔,法官認為泯滅人性,再判死刑。

更二審雖認定黃俊潔折磨父親四、五個小時,十分可惡,但認為死刑是一種報應主義的產物,基於對生命價值、生命權及人道的尊重,斟酌再三,仍決定給被告一條生路,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也維持。

判決書指出,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下午,卅五歲的黃俊潔在高雄縣林園鄉校前路住處,向七十二歲的父親黃萬宇強取金錢被拒,先打傷父親。下午兩人再起爭執,黃俊潔拿菜刀砍殺父親四肢,任父親坐在地上流血不止。

下午五時,黃俊潔八歲、九歲的女兒陸續返家,黃俊潔要求女兒和他在房內觀看電視,並繼續向父親要錢,他父親堅持不給,黃俊潔竟然以菜刀猛打父親頭部,甚至踩踏父親心臟及全身。

黃萬宇全身多處外傷,傍晚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黃俊潔跳上屍體雙腳猛踩,直呼「爽」,甚至一度挾持女兒和據報上門的警方對峙。

黃俊潔在法院審理時曾供稱,「我故意要讓他死的」。他的女兒則作證,「爸爸當時踩在阿公身上,並且一直喊爽」,成為法院判刑的重要依據。

【2007/04/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兒虐案例 最重無期徒刑

台中縣三歲男童黎倫池被嬸婆陳金年凌虐致死案,台中地檢署昨天偵結,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求刑十五年;在近年來虐兒案件中,這不是求刑最重的一件,桃園、雲林、苗栗等地都有求處無期徒刑的前例。

雲林縣六歲田姓女童今年元月十一日晚間,因母親與同居人趙志航為了管教問題發生口角,趙志航遷怒田姓女童,用塑膠管把女童吊在起重機上毆打;趙志航還夥同他的表哥潘政偉不斷抽打女童,再用腳踹,將女童當成「人肉沙包」,導致女童傷重不治,被求處無期徒刑。

前年九月,桃園縣也發生傅姓三歲男童遭父母親的友人張志任在生殖器、乳頭等部位刺青,不顧男童喊痛,還讓男童挨餓;前年十一月間,男童陷入昏迷,送醫後隔天不治,桃園法院去年十二月依檢方求刑,判他無期徒刑。

去年五月,苗栗縣有名一歲女童胡玟欣被生母胡慧婷及她的男友林正偉凌虐,林正偉不耐女童哭鬧,以麻將尺、「不求人」打女童,還用嘴咬女童的左肩、胸部,留下深深的齒痕,並抓女童撞牆;胡慧婷也跟著同居人毆打女兒。檢察官對林求處無期徒刑,胡母求刑十四年。

【2007/05/0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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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897519
 引用者清單(2)  
2007/07/01 03:00 【老痞子在UDN的窩】 蘇建和案的八卦(from PTT)
2007/04/19 15:43 【老痞子在UDN的窩】 目前司法審判,最引人詬病者,是輕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