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提供 / 碧雲居士

文 / 星雲大師

死刑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
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
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
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
如此懲罰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
如果為了懲惡罰錯,
一概以死刑來處理,
也非究竟之道。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不過,死刑攸關人的生存死活,是重要的大事,所以人道主義者現今都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死刑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如此懲罰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之道。

記得二十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發生過一起飛車搶案,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立刻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豈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穩定社會治安,希望藉此以儆傚尤,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因此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過去大陸為了整頓官箴,一些官員即使是小額的貪汙,一經察覺,立刻被判處死刑。大陸人口之多,地域之大,在久經動亂的時代或許需要「嚴刑峻罰」,但一些人還是寧可冒著生命危險,也要向法令挑戰,因為一旦得手,一生從此輝煌騰達,揮霍不盡;如果失敗,他也甘願了此貧困的殘生。對這種思想偏差的人,如果不施予教育,不從觀念上加以導正,社會還是難以安寧。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盡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一生為人權奮鬥的柏楊先生,在世的時候曾與我談及「國際特赦組織」的內容,包括人道關懷、廢除死刑等,我個人和他的意見稍有出入。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勞役、改造、教育,甚至如古代的邊疆充軍,都是刑罰,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完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殘害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因為廢除死刑而該活?這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他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基本上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此文用意在表達,重大刑罰如「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才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它的罪刑,可以考慮其它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值得參考否?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寫於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