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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禁運都可以,關稅卻不行」——美國最高法院關稅違憲判決的法律邏輯與破綻
2026/02/28 12:36:59瀏覽40|回應0|推薦0
# 當「禁運都可以,關稅卻不行」——美國最高法院關稅違憲判決的法律邏輯與破綻


**作者:陳宜誠律師|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發表日期: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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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個震驚全球貿易圈的判決——川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全球各國課徵的「對等關稅」,違憲(當然違法)。


這個判決的名稱是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號 Nos. 24-1287 & 25-250,607 U.S. ___ (2026)。六位大法官支持,三位大法官反對。


但這個案子有趣的地方,不只在於結果,而在於:**多數意見的論理,其實有一個相當根本的漏洞,而不同意見書的批評,並非沒有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六位多數大法官內部對論理路徑並非完全一致:卡根(Kagan)、索托馬約(Sotomayor)、傑克遜(Jackson)三位雖同意結論,卻另提協同意見書,主張單純以普通文義解釋工具即可得出相同結論,**不需要**援引「重大問題原則」;反而是戈薩奇(Gorsuch)與巴雷特(Barrett)的協同意見書,進一步支持並闡述重大問題原則的適用。


身為法律人,我想用白話文帶大家看懂這場法律辯論的核心——它不只是美國的事,更涉及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法律問題:**國會授權了「更嚴厲的手段」,是否同時授權了「比較溫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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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搞懂背景:這部法律說了什麼?


IEEPA是美國1977年制定的一部法律,全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它的設計初衷,是給總統一把「緊急鑰匙」——當美國面臨來自境外的「不尋常且非凡的威脅」時,總統可以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然後動用這把鑰匙採取各種經濟手段來因應威脅。


這把鑰匙能開哪些鎖?法條(50 U.S.C. §1702(a)(1)(B))列了九個動詞:


> **調查(investigate)、暫時凍結(block)、管制(regulate)、指示與強制(direct and compel)、使無效(nullify)、作廢(void)、防止(prevent)、禁止(prohibit)**……任何進口或出口行為。


過去半世紀,美國歷任總統用這把鑰匙做過很多事:凍結伊朗在美資產、制裁俄羅斯寡頭、禁止從塞拉利昂叛軍政權進口鑽石,乃至對北韓實施全面制裁。這些都是IEEPA的「正統用法」,從未有人認真挑戰其合法性。


但川普做了一件前所未有的事:他用IEEPA對**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課徵關稅,最高達145%。他說,這九個動詞裡的「管制(regulate)進口」,當然包含對進口商品課稅。


最高法院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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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意見的三個理由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Chief Justice Roberts)代表六位大法官,提出了三個主要理由:


### 理由一:課稅是國會專屬的權力,「管制」不含「課稅」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課稅權屬於國會,不屬於總統。關稅是一種稅,所以課關稅的權力原則上也屬於國會。總統要課關稅,必須有國會明確授權。


IEEPA雖然授權總統「管制(regulate)進口」,但「管制」這個字,在一般語義和法律語境下,通常不包含「課稅」。判決引用《Black’s法律字典》:「regulate」的意思是「固定、控制、依規則調整、使服從管轄原則」,這跟「向財政部籌措收入」(課稅的本質)是兩回事。


### 理由二:若「管制」包含課稅,那出口稅也被授權了——而這違憲


這是多數意見最為犀利、也是最難反駁的論點。


IEEPA法條授權總統「管制……**進口或出口**」。如果「管制」包含「課稅」,那這句話就等於授權總統對出口也課稅。但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五款**明文禁止**對出口課稅(“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一個解釋若會導致法律違憲,法院就應該採取避免違憲的解釋。因此,「regulate」不能包含課稅——否則整部IEEPA在出口稅這一點上就違憲了。


### 理由三:「重大問題原則」——授予重大權力必須有明確文字


這是本案最具爭議、也在大法官之間引發最激烈內部辯論的論點,由羅伯茲首席大法官、戈薩奇及巴雷特三位大法官共同支持。


美國最高法院近年發展出一個「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當行政機關主張國會已授權其採取具有重大經濟或政治影響的行動時,法院必須尋找國會明確、清晰的授權文字,而非依賴模糊的語言推定。** 換言之,事關重大,國會必須把話說清楚。


這個原則曾被同一批保守派大法官用來推翻拜登政府的學貸免除計畫、以及要求企業強制接種疫苗的規定。如今,他們認為同樣的邏輯適用於此案:川普主張IEEPA授權他對全球所有國家、所有商品、課徵無上限關稅,這是一項「具有異乎尋常之重大經濟與政治意義」的主張。國會若真有意授予此等權力,必然會在法條中明確說明,而不是讓它「藏在」一個模糊的動詞裡。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理由在多數大法官之間並未獲得全體認同。卡根、索托馬約、傑克遜三位大法官雖同意關稅違憲的結論,卻在各自的協同意見書中明白表示,她們認為**不需要**動用重大問題原則——單靠普通的文義解釋,就已足以說明IEEPA不含關稅授權,不必另闢蹊徑。這場「要不要援引重大問題原則」的方法論之爭,反映了美國憲法學界對行政權邊界的深層分歧,本身就是本案在學術上最值得關注的面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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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禁運都可以,關稅為什麼不行?」


卡瓦諾(Kavanaugh)大法官領銜,湯瑪斯(Thomas)及阿利托(Alito)加入,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他們的核心論點,其實相當直覺而有力:


**IEEPA明確授權總統可以「prevent or prohibit importation」——也就是說,總統可以完全禁止某國商品進口(禁運)。禁運是貿易管制的最極端手段。那麼,比禁運溫和許多的「課徵關稅」(讓商品還是可以進口,只是貴一點),為什麼反而不在授權範圍內?**


這個論證在邏輯學上有個名稱,叫做「**更強推弱**」(a fortiori)——既然連更強烈的手段都被授權了,難道比較溫和的手段反而不被授權?


用生活化的例子比喻:如果公司規定主管有權「開除員工」,那他是否也有權「記員工一個小過」?一般人的常識是:更大的權力涵蓋更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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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意見怎麼回應?一個存在根本缺陷的答案


多數意見對「更強推弱」論證的回應是:


> 關稅跟禁運「在種類上不同,而非程度不同」(“different in kind, not degree”)。禁運是純粹的貿易管制,關稅則是課稅行為,本質上是向財政部籌措收入。兩者性質截然不同,所以不能用更強推弱的邏輯。


這個回應初看言之成理,但仔細推敲,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


多數意見在判決的同一個部分(Part II-B),白紙黑字說:


> **「這九個動詞,每一個都授權總統得以用來制裁外國行為者或管控國內從事涉外商業之行為者,歷史上的行政命令實踐也印證了這一點。」**


並且舉了歷史上的案例作為佐證——例如禁止從塞拉利昂叛軍進口鑽石、禁止與威脅中東和平進程者進行任何交易。


問題來了:**多數意見一方面承認這九個動詞(包括完全禁運)均已獲國會授權,另一方面又主張「重大問題原則」要求國會必須以明確語言授權重大政策……但半世紀來美國對伊朗、俄羅斯、北韓的全面制裁與資產凍結,難道不是「重大問題」?** 這些從未被認為欠缺明確授權。


換言之,多數意見陷入了一個自相矛盾的困境:


- 它肯認九個動詞的廣泛授權效力(包括最極端的禁運)

- 它又說「重大授權需要明確文字」

- 但它無法說明,為何禁運的授權就足夠明確,而課稅的授權就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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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意見唯一能自圓其說的出路


平心而論,多數意見唯一在邏輯上站得住腳的核心論點,正是前述的**出口稅違憲論點**:


就算你說「regulate」可以包含課稅,但IEEPA授權的是「管制進口**或出口**」。一旦允許對出口課稅,就直接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在這個意義上,課稅這個工具必須從「regulate」的涵義中剔除——不是因為關稅跟禁運「種類不同」,而是因為**關稅適用於出口時會違憲,禁運適用於出口時不會違憲**。


這個論點不依賴「重大問題原則」,也不依賴循環論證,是多數意見六位大法官一致支持的核心部分,邏輯上最為獨立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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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之後:川普怎麼辦?


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數小時,川普政府立刻轉向,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Section 122),課徵為期150天、最高15%的進口附加稅。


這個備用工具有幾個特點:


- **有明確上限**:最高15%

- **有時間限制**:150天後,若國會不立法延長,自動失效

- **從未被使用過**:這是第122條在歷史上頭一次被援引


財政部長貝森特說,透過Section 122、Section 232(國家安全關稅)、Section 301(貿易報復)三法組合,可以維持幾乎相同的關稅收入。


但學者也提醒:如果川普政府把這些法條組合到足以重現「對等關稅」的規模,法院也可能再次介入——因為憲法的關稅權屬於國會這個根本原則,並不因為換了法條依據就改變。


至於川普能否推動國會立法、直接授權總統課徵廣泛的對等關稅?在法律技術上完全可行,但在政治現實上,沒有一個國會議員願意親自對選民說「我投票讓你買的進口商品變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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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評析:重大問題原則在本案是畫蛇添足


讀完判決的全貌,我想提出一個個人的法律評析。


羅伯茲首席大法官、戈薩奇及巴雷特三位大法官在本案援引重大問題原則,實屬畫蛇添足——不僅多餘,更製造了新的論理矛盾。


理由很直接:本案最堅實的論點(若「管制」涵蓋課稅,則出口稅亦被授權,從而牴觸憲法出口稅禁止條款)完全不需要重大問題原則就能獨立成立,六位多數大法官對此也一致認同。然而一旦援引重大問題原則,就必須面對一個難以迴避的質疑——半世紀來美國對伊朗、俄羅斯、北韓實施的全面制裁、資產凍結與禁運,對國際政治經濟的衝擊絕不亞於關稅,這些同樣「重大」的授權,為何從未被要求必須有明確文字?重大問題原則的引入,非但沒有強化論證,反而替不同意見書提供了現成的攻擊缺口。卡根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的批評,正是精準地點出了同樣的問題。


換言之,這個原則在本案中是一把雙面刃:用來對付川普的關稅固然有效,卻同時動搖了IEEPA數十年來制裁實踐的合法性基礎。若非出口稅違憲這個更堅實的論點撐住了判決,重大問題原則所帶來的論理缺口,恐怕足以成為日後挑戰制裁體系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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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什麼?


這個案子,表面上是美國的貿易法爭議,但它的核心命題,對所有法治國家都有意義:


**當一部法律授權政府採取「最嚴厲的手段」,是否同時涵蓋了「比較溫和的手段」?**


不同意見書說:常識告訴你,是的。

多數意見說:要看那個手段的本質屬於哪一個「種類」。


這個辯論沒有唯一的正確答案。但多數意見在嘗試劃定「種類」界線的同時,承認了「完全禁運」已經被合法授權,卻無法清楚說明為何「部分限制進口的關稅」反而落在授權範圍之外——這個論理缺口,是本判決在法學學術上將持續被辯論的核心。


身為法律人,我的看法是:多數意見在**出口稅違憲**這個論點上站得最穩;在其他論點上,不同意見書的質疑相當有力,並非沒有道理。這也提醒我們,法律的解釋從來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在文義、歷史、目的與憲法結構之間,不斷尋找最能周全各方考量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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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陳宜誠律師,執業於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專長領域包括智慧財產權、商務訴訟及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本文內容僅供法律知識普及之用,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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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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