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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人又來干涉內政了!
2011/03/05 20:33:36瀏覽2617|回應0|推薦13

都被德國人糟蹋成這樣了,我國外交部還只敢回應說"再溝通"?!

我國如果還有一點國格,駐德代表就不應予以理會,也發表聲明請其不要干涉我國內政事務。

還有,若德國外交部不馬上自行收回這個譴責聲明(這已經是這傢伙發的第二次譴責聲明了!),我國就應該立即召回德國代表,禁止德國貨品入口,以示抗議!

法務部也可以馬上作出回應,明天就再斃掉五個死刑犯,後天再斃掉十個死刑犯,看他還要發幾個譴責聲明,我們隔天就給他加倍的回應。

另外,如果修法,把所有死刑犯都立即無條件遣送給最支持保障死刑犯人權的歐盟(尤其是德國)來處理,也是一個極為可行的方法。馬上讓我們可以驗證歐盟各國是否言行如一,真的會保障這些死刑犯不被處死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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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德國赤裸裸的公然干涉他國內政。這次那個歐盟代表已經改了,她這次只是「表達遺憾」而已,而那個德國人權專員,還是發表「公開譴責」的聲明啦,還要我國駐德代表去說明。你表達遺憾,那當然可以,大家見解不同,你表達你的遺憾,我也覺得很遺憾你們只對於犯下人神共憤、罪無可赦的罪行,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之死刑犯這麼關心,我當作沒聽見就行。但你公開譴責,就是很過分啦,這就是撈過界了,這就是對著人家的家務事指指點點了,我們當然也應該就公開叫你「閉嘴,管好你自己家的事先!」(Shut Up! Mind Your Own Business!)。

他們歐洲人也只敢欺負我們啦,他們就不敢譴責美國、日本、大陸等國家執行死刑。他們連新加坡的鞭刑,也不敢譴責的啦。

前英國首相柴契爾於在任時,曾親自寫信對於同屬大英國協同盟國之新加坡政府提出正式外交請求,請求新加坡停止或無限期暫緩執行一於新加坡街頭任意噴漆塗鴉的英國少年之鞭刑,她不說還好,一說了,新加坡隔天馬上執行,還說這是內政事務,請外國不要干預。這就是國格呀。

人必先自辱而後人辱之,我們自己國家的外交部,過去的回應都太軟弱了,太在乎歐盟的免簽待遇了,把他們慣壞了。平等、互惠,是國與國交往的基本原則,一國之內政事務,本來就沒有其他國家說三道四的空間。以前就連抗議都不敢,連聲明都不敢發,只敢私下溝通。哎,國格淪落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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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聯合國兩人權公約雖明白揭示生命權為首要人權,但沒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也不否定未廢死前,依法執行死刑的合法性台灣依法執行死刑,沒有違反兩公約,何來「左手簽人權公約,右手繼續殺人」的批判。"

請看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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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請尊重生命,不可任意殺人,不然會有刑罰加身。)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要經合法審判定讞之死刑犯,才能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那些犯下滅絕種族罪的人,仍會被國際刑事法庭判處死刑,即使屬於廢除死刑的國家,還是要對他執行死刑,OK?)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這是當然,根本是廢話。)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我國制定於民國19年的刑法與刑訴法有著完全相同的規定。)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這也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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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哪一條是禁止中華民國執行已定讞的死刑,煩請各位廢死人士找到時,跟大家講講。

各位廢死人士不要人云亦云,要多唸書,也要看清楚公約的內容,公約並沒有要求廢除死刑。OK?

歐盟,尤其德國,如同底下網友所述的,由於在二戰時屠殺猶太人,所以對於所謂國家殺人,有著贖罪般的歇斯底里之堅持反對態度。但是德國的法律其實是最嚴格了,其國家刑罰權的範圍大到明顯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地步。例如見危不救,也是違法(等於課與人民必須積極救助陌生人之義務),聞知犯罪,不加舉報,也是違法(等於課與人民必須主動舉報犯罪之義務),而且要確定真實的言論,才能免除誹謗罪責(等於課與人民於發言前必須調查所言為真實之調查義務),德國法律對人民的要求,可是嚴格得很,所以德國人都很守法,因為國家刑罰權大得不得了,他不會殺你,但是會把你關到死。

而國際公約的簽署,也是自願性質,也沒有強制力,若該經行政部門簽署之公約或條約未經該國之國會議決認許,其實也不發生其效力。更常在各國國會議決認可的過程中,發生添加原無之限制或條件,排除特定條款效力,做出相反規定,甚至整個公約/條約被否決等情況發生。而且除了萬國郵政公約外,其實大部分的國際公約或條約,都很難讓超過世界上一半國家簽署認可。很多公約更明文規定需有超過六十國國家簽署後,該公約才發生效力。小結,只有一國之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才能對於其國民發生效力。國際公約或條約,都要經過內國國會議決的這個程序,轉化為內國之國內法,才能對內國人民發生效力。

總之,這兩個公約在立法院同意通過,馬英九總統簽署公布後,當然有國內法之一般效力,在立法院網站也查得到我國立法院通過的條文內容,(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所以草案之條文內容,是我國法務部自己草擬翻譯的,而條約內容也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正式條文為準)真的沒有規定要廢除死刑,當然也不否定在當事國未廢死前,依法執行死刑的合法性,請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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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覺得判決錯誤造成冤獄與應否廢除死刑,是兩個根本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覺得廢死人士的邏輯思考實在過份跳躍,也認為廢死人士不應該一直把他們綁在一起論述才是。

詳言之,應否廢除死刑,是個刑事刑罰政策面的議題,與廣義的立法機關(立法院與法務部)有關,也就是在我國刑法裡是否應有死刑這刑罰存在的問題。這上面有各種刑罰論(報應理論、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理論等),為什麼要有刑罰,還有國家刑罰權的合理範圍,社會自我防護的必要性,矯正措施的合理性與可能性,等等眾多面向的議題需要詳細討論。這是個政策與立法面的議題。

而如何減少錯判與冤獄,是個刑事訴訟執行面的議題,與廣義的審判機關(刑警局、調查局、檢察官、法院)有關,也就是如何避免將無罪之人起訴與定罪的問題。這上面,當然有不得刑求,僅憑被告自白不能將被告定罪(必須有其他輔助證據),罪疑惟輕,無罪推定,採證必須確實,審判必須公開,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必須優先審理,辯護人必須盡力為被告辯護,等等「程序正義」事項,都必須要求所有參與審判之各個機關與當事人都要確實做到,才能讓法院的判決能夠服人,才能減少錯判與冤獄。這是個程序與執行面的議題。

這兩者根本是不同層次的議題,廢死人士老把他們牽拖在一起來談,不知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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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閱讀引用文章:

1, 法部:別消費江國慶案 批評死刑 

2, 蠟燭亮了,混蛋的族群出列了!(趙老大說得真的是太對了!)

3, 廢不廢除死刑跟人權保障有啥屁關係? 

4, 德國這紙聲明明顯侵犯我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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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執行死刑 德國人權專員譴責
 
【中央社╱柏林5日專電】 2011.03.05 04:28 pm
 
台灣昨天執行5名死刑犯槍決,德國聯邦政府人權政策及人道援助委任專員羅寧(Markus Loening)發出譴責聲明,並要求中華民國駐德國代表前往德國外交部說明。

德國外交部發佈羅寧的聲明內容為:「我嚴厲譴責死刑的執行。我一向視台灣是一個民主及法治國家的楷模。這件事尤其負面的是,它讓台灣傳送出相當負面的信息。針對這些背景,台北駐柏林代表處處長被要求到外交部做說明。」

羅寧在去年5月也曾發表聲明,譴責台灣執行死刑。

【2011/03/0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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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恨死刑? 德國推廢死的底細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196546.shtml

【聯合報╱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中市)】 2011.03.08 02:32 am

五名死刑犯被處決的消息,不僅讓廢死爭論再度成台灣社會關注焦點,德國政府的人權政策委任專員更立即譴責,要求我國代表向德國外交部說明。緊接著,歐盟外交部長也提出嚴正抗議。

德國人的反應其實早在預料之中。《華盛頓郵報》的記者連恩在二○○五年就注意到,只要美國某州處決死刑犯,德國媒體就群起撻伐(但是德國政府絕對不敢訓斥美國大使)。他對此不以為然,於是深入調查,挖出了德國基本法第一○二條的底細。

這個條文不過寥寥數字(「死刑業經廢止。」),卻是許多德國人引以自豪的道德制高點:看吧,你們這些野蠻國度,為什麼不見賢思齊呢?我們如果問德國人這個規定的由來,答案一定是:當年的制憲者因為納粹的殺人罪孽深重,所以決心要廢除死刑,從此維護人權尊嚴。聽起來義正辭嚴,連恩卻別有發現。

二次大戰剛結束時,將近八成的德國人都支持死刑,所以即使向來主張廢除死刑的社會民主黨也不敢違抗民意倡議廢死,其他各黨更是如此。可是奇蹟還是發生了:屬於德意志黨這個小黨的制憲代表若伯姆居然提議了!他的動機何在呢?

當時占領軍已經在紐倫堡進行過多次大審,其中一級戰犯早被絞死,許多二級戰犯雖然也將同此下場,但是遲未執行。若伯姆跟納粹的淵源頗深,為了營救命在旦夕的同路人,於是想出了規定廢除死刑的妙計。沒想到不僅社民黨附和,更大的基督教民主聯盟也表態支持,它的黨員裡面不少人也同情納粹,第一○二條自然就通過了。

連恩在文章中特別強調,制憲者根本不在乎一般殺人犯的命運,如果不是為了讓那些納粹魔頭脫罪,他們才懶得制訂第一○二條呢。果然,一九四五年五月,基本法通過之後,總理艾德諾立刻就要求美國占領軍指揮官釋放死刑定讞的納粹分子。指揮官聽進了一部分意見,讓某些人犯免除一死,但是其他倒楣的則還是照樣命喪黃泉。

在廢死運動上,德國是關鍵火車頭。二戰之前雖然有瑞士與荷蘭這類小國廢死,但是不成氣候。隨著經濟復興的成功,德國在西歐的份量越來越重,他們也乘勢推銷基本法的價值觀,特別是強力推動歐洲人權公約的通過,要求所有會員國廢除死刑。除了白俄之外,今天的歐洲各國全部廢除死刑,窮本溯源,德國居功厥偉。但是,我們必須知道的是,他們的廢死其實是偶然造就的產物。基本法第一○二條是在違背民意的情況下制定的,相較之下,臺灣走的模式才是民主國家的正常之路。

【2011/03/0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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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4949005
 引用者清單(2)  
2011/10/27 11:32 【公義之聲】 廢死部又出招了!
2011/03/09 10:15 【老痞子喊話台】 歐盟只敢欺負台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