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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部又出招了!這次是不准求處死刑。
2011/10/27 09:53:34瀏覽2119|回應0|推薦11

廢死部前任部長王清峰,發表公開聲明,拒絕依法執行死刑,公然帶頭違法而倉皇下台,大家記憶猶新。

換了部長曾勇夫,上任時立即斃了五個死刑犯,以示馬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之決心,讓人耳目一新,人民總算等到一個「知法而不犯法」的法務部長了。

但從此之後,曾部長就消聲匿跡,實質上仍然拒絕依法執行死刑,法務部變成廢死部,天天在開會研議如何搞廢死,忙著寫人權報告,就是沒空執行刑罰。現在等待執行之三審定讞死刑犯人數,不減反增,一年來已經由槍斃前之44名,上昇到現在的51人。

現在廢死部更變本加厲,今天還通令不准檢察官求處死刑,還建議法院也不要判決死刑。

廢死部故意不執行三審定讞的死刑,不但藐視司法審判權,更觸犯了刑法之不執行刑罰罪。現在又不准檢察官向法院求處死刑,真是夠了。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明定在憲法的戒命,豈是廢死部官員能夠置啄或「建議」的?

我在引用文章:「XXX案」之嘉義一日遊篇中也說,『其實廢不廢除死刑這個議題,不論正反的意見,都可以找到很多刑罰論與刑事政策的立論根據,而且我認為這是個比較適合在立法院討論的刑事立法政策的議題,等到大部分民意支持廢除死刑時,立法委員自然會去提案立法來變更法律規定。在那之前,大家還是要乖乖的「依法判決」與「依法行政」,才是法治國家的常規。因此,死刑現在還是規定在法律裡面的一種刑罰,所以法官在判決時就不能對它視而不見,而已經判決定讞等待執行的死刑犯,除了法定事由外,法務部長也並沒有拖延不執行死刑的權限。因此,那些不判死刑的法官與刻意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其實都是「違法亂紀」的現行犯,為『法之賊』也,令人不齒。』

總之,如果要取消死刑、不執行死刑或特赦死刑犯,都必須透過立法或修法,可不是你法務部能夠私自主張的,這是憲法位階的法治國主義、主權在民與權力分立的體現,與依法行政、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等原則的當然解釋,沒有例外。(類似主張參見《自由廣場》,2010-3-16,<死刑 須依法執行>,作者黃炎東,崇右技術學院副校長兼財經法律學系主任。)

在減少錯判冤獄上,法務部應該控管檢調之犯罪偵查品質,要求檢察官必須實質舉證與蒞庭接受詰問,而司法院應該在訴訟法之言詞辯論程序,提昇辯護人訴訟權能,嚴格證明程序,法院組織法之評議程序,還有審判實務上落實法官聽審與被告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錯判,很好呀,早應該這麼做。法務部,其實你們應該很忙的,努力在提昇檢察官的定罪率與辦案品質。

而在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更需要辯護人之訴訟協助與對其應有人權之保護,如何做到這個,確實是需要兩院(司法院與行政院)好好研商的問題。現在的法律規定,把律師都當作會跟嫌犯勾串與滅證的共犯一般防範,而檢察官與法官竟可以在僅有懷疑的情況下,就可以限制其與被告之辯護權、通信權、接見權、在場權、蒐證權與異議權,十分不當。

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應享有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國家有接受人民審判之請求,建立公正法院,以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判的義務,所以國家應該盡力完善此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措施。但這提昇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之品質,加強辯護人之權能,以減少法院錯判,禁絕刑求與冤獄,及保障被告其被公平審判(Fair Trial)權利的種種建立公正法院之舉措,其跟廢不廢除死刑有什麼關係?法務部與司法院本來就應該嚴格管控檢審相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與執行,與提昇其處分書與判決之品質,他們本來就該這樣做,若不廢死,更應該這樣做,不是嗎?

法務部,你們應該很忙的,努力在提昇檢警調整體之科學辦案水準,犯罪現場保持與法醫鑑識取證的技術能力,並讓辯護人在場參與檢警調對於被告之訊問,以為其口供之「任意性」的擔保,並且防止檢警調不當取供之惡行繼續發生。

死刑是終極的制裁手段,當然只能用在那些罪無可赦,人神共憤,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的窮凶極惡之徒身上,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為其惡行付出代價。所以,刑法裡有死刑這刑罰的犯罪,應該限縮,只能用在那些犯下以卑劣之動機惡意奪人生命罪行(所謂一級謀殺)之惡徒身上,財產犯罪,毒品犯罪,都不能適用。所以,未涉一級謀殺犯行之罪,例如刑法之海盜罪、擄人勒贖罪、劫機罪、委棄守地罪、暴動內患、外患罪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還有槍械彈砲管制條例等,都應該刪除死刑之刑罰。

法務部,你們應該很忙的,應該忙著去提案修改這些不涉卑劣動機之殺人犯行之法條,除去其死刑之刑罰,順便把千瘡百孔的妨害性自主章節與貪汙治罪條例修補整理,讓其構成要件明確可行,法條不要互相矛盾,不要讓法官都變成恐龍(當然,有很多法官本來就是恐龍,法條修得再好,也沒用),竟要下級審去探求六歲女童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認為在課堂上當著其它智障學生面前,模仿A片情節,將其綑綁在課桌椅上,多次公然性侵與猥褻智障少女的禽獸輔導老師,認其沒有強暴脅迫行為,智障少女不知或不能抵抗,僅以趁機性交罪定罪輕判。這樣的判決能服人嗎?合理嗎?

任何人,只要不是恐龍,根本不需要高深法律知識,只需要有常識,或者有看電視,都知道六歲幼兒或重度智障,哪有可能會有同意能力,你要下級審法官如何探究其真意?還有,這種公然性侵自己智障未成年學生,竟然只是趁機性交?

還有最高法院法官振振有詞,這個當然不算加重性侵罪,因為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抵抗,如果判他加重性侵,會有架空趁機性交罪之虞。我說那個只有白癡才會訂出來,架空了加重性侵罪的趁機性交罪,本來就該被架空。如果能夠被廢除,那更是功德一件。因為任何人類,都會判這個王八蛋,加重性侵罪的(假如還能找到更重的刑罰,我保證一定也會一併判上),只有恐龍,才會不這樣認為。

真他X的,看到這種判決,一直層出不窮,害我連髒話都飆出來了。

不過,我們還要感謝這幾個恐龍法官,究竟沒有太恐龍,是迅猛龍,不是大暴龍,沒有一些暴龍檢察官或法官,死背法條文義,忘記立法目的,認為這時侯是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被害人十四歲以下,&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加害人對被害人有照顧、養育、教育義務),應該去適用刑度最輕的權勢性交罪,因為其規範最完整,要適用規範最完整的權勢性交罪。

我說完整個屁!這種人渣,判他個三重或四重的,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性侵罪,例如二十八年,也不為過,現在只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趁機性交罪來判決,就很過分了,你們還說應該只判他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權勢性交罪,搞不好還可以緩刑或易科罰金。你說,這些檢察官與法官不是暴龍嗎?

這些法條訂得真是亂七八糟,才會給這些恐龍與暴龍胡亂解釋的空間。法務部你們是刑法的主管機關,你們應該是很忙的,我國立法委員雖然都不立法,你們可是應該忙著提修法草案,把這些亂七八糟,互相矛盾,根本是鼓勵性侵智障、幼童、自己學生的法條,修正一下吧?難道要我們人民去提釋憲,再次上街頭抗議,你們才要修改這種變相鼓勵性侵智障、幼童、自己學生的惡法?

太氣人了,不講了,回來這個議題。

若用永久關在監獄裡,不能假釋的刑罰制度,達到與社會隔離功能,以取代死刑,除了龐大之監管成本,與矯正之可能與其功效令人質疑外,我在引用文章:廢不廢除死刑跟人權保障有啥屁關係? 也說過,『死刑當然只能用在那些罪無可赦,人神共憤,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的窮凶極惡之徒身上,但你覺得把他們像動物一樣在牢裡關上一輩子,不要給他們一個痛快,就會比較人道嗎?若非會被關上一輩子,就有出獄再入社會之日,到時你們能確保他們被假釋或刑滿出獄,不會再做這些惡行嗎?你們誰能明確的告訴我,你們將死刑犯處以長期自由刑,比起現在的法律將其處以極刑,對於犯了罪無可赦、人神共憤犯罪的人犯、被害人與這個社會,就會更加公平正義嗎?你們保護的是誰的人權,你們在乎的是誰的人權?』

就算永久監禁不准假釋的制度,被大家接受,認可來取代死刑之刑罰,法務部,你們做了研究與規劃了嗎?台灣有哪間監獄要做這,而他們又怎麼禁閉與管理這些自知永無出獄希望之囚犯?他們可以與其他囚犯混居嗎?獨居房夠嗎?處遇措施與晉級制度如何改變以配合?要不要施以勞教?如何進行?

如果他們可以假釋,那麼規劃上是要如何辦理?多久可以開始聲請?入獄期間如何為其再次融入社會而作準備?假釋的標準為何?哪些人需要做24小時的監控?又如何做到24小時不間斷的監控?而其他人在假釋期間,要如何監控與管理?這些都要規劃,都要須要研究與進行試驗與檢討呀。

法務部,你們應該很忙的,但是我沒看到你們在做事,只看到你們不斷在放話,在寫人權報告,就是不執行死刑。

請別把廢除死刑跟兩公約扯在一起,寫啥人權報告,大法官已經明文告訴你們,人權保障與廢死無關。我在引用文章:德國人又來干涉內政了!更說過,『請看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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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請尊重生命,不可任意殺人,不然會有刑罰加身。)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要經合法審判定讞之死刑犯,才能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那些犯下滅絕種族罪的人,仍會被國際刑事法庭判處死刑,即使屬於廢除死刑的國家,還是要對他執行死刑,OK?)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這是當然,根本是廢話。)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我國制定於民國19年的刑法與刑訴法有著完全相同的規定。)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這也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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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哪一條是禁止中華民國執行已定讞的死刑,煩請各位廢死人士找到時,跟大家講講。

各位廢死人士不要人云亦云,要多唸書,也要看清楚公約的內容,公約並沒有要求不執行死刑。OK?

我國釋憲者也在多號解釋文裡,一再明文表示立法者以死刑為一種刑罰,並不違憲,且對於廢死論者替死刑犯提起之多次釋憲聲請案,議決不受理。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意見,其認為:第一、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至於「赦免法」應否賦予死刑犯特赦或減刑權利,須由立法機關依兩公約內容考量,非大法官權責。第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雖然排除同法第31條之適用,但其並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且不論有無資力,亦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故應無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第三、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並不符釋憲要件。(參維基百科: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如我在引用文章:「XXX案」之竟然被起訴篇所言,『本人當然反對國內這些廢死論者,不敢在刑事立法政策上進行公開辯論,又自我羞辱式的找德國人來施壓我國外交部,還要歐盟所謂人權委員寫公開信來『譴責』我國「依法行政」之執行刑罰舉措,德國人不是最守法的嗎?怎麼要我們公然違法呢?我反對這樣沒頭沒腦的,被外國人威逼的,也未經公共辯論與獲得多數民意支持的,更無任何配套措施的,就乖乖的照外國人說的,去廢除死刑,還要納稅人去奉養這些死刑犯終身,甚至還可以假釋哩!對於這樣的主張,我當然反對! 而且,無論如何,死刑現在還是明文規定在刑法的刑罰之一,法院也繼續判決一些罪無可赦的罪犯死刑,而且許多都已經三審定讞確定,而刑法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也有明文規定,對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長期以來法務部拒絕或延遲死刑之執行,已造成法務部,這個法務行政的最高機關,竟然「公然帶頭違法」不執行刑罰,已經落入自陷己罪之尷尬困境,令人嘆息。』

德國,由於在二戰時屠殺數以百萬計之無辜猶太人,且是透過民主投票與制定法律,全民支持與執行納粹之種族滅絕政策,所以對於所謂「國家殺人」,有著贖罪般的歇斯底里之堅持反對態度。但是德國的法律其實是最嚴格了,其國家刑罰權的範圍大到明顯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地步。例如見危不救,也是違法(等於課與人民必須積極救助陌生人之義務),聞知重大犯罪,不加舉報或阻止其發生,也是違法(等於課與人民必須主動舉報與阻止犯罪之義務),而且要確定真實的言論,才能免除誹謗罪責(等於課與人民於發言前,如檢察官般必須調查所言確為真實之查證義務),還有主張納粹大屠殺事件為不存在,就是犯罪(等於言論自由的箝制與對於言論內容訂定所謂正確的標準)等。德國法律對人民的要求,可是嚴格得很,所以德國人都很守法,是因為不敢不守法,國家刑罰權大得不得了,而且無所不在,他不會殺你,但是會把你關到死。

還有學者考據過,原本德國的民意是絕大部分反對廢除死刑的,參《聯合報》讀者投書,2011-03-08,<痛恨死刑? 德國推廢死的底細>,作者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他說,據德國最開始提出此廢除死刑主張者所述,這些制憲者制定德國基本法(等同德國憲法)第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的目的,其實是為了保護納粹戰犯,不讓他們被聯軍之軍事法庭處以死刑!其原始目的,根本沒有他們自己講的那麼高尚,還人權哩!

當然,另依據《蘋果日報》讀者投書,2010- 03-18,〈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作者也叫黃瑞明,其身分是民間司改會董事,他說:「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

很可能德國民意後來逆轉贊成廢除死刑是個偶然,陰錯陽差,該基本法條文制定的目的雖不堪,但所發揮的效果為原提案人始料未及,竟轉化為所謂國家權力之節制與人權之保障。

前文已說過,法務部若要推動廢除死刑,我認為不能效法德國制憲者直接強姦民意,定在憲法裡,而應該先要透過公共論壇的討論與大眾媒體的報導,與在立法院進行此刑事立法政策修正之公開辯論,在建立了全民共識與完善之配套措施後,透過立法院進行修法而執行之。這樣的立法與修法程序,才符合民主政治的常規。

總之,由上述報導可知,我前面說德國堅持反對死刑,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也有其贖罪目的,並非虛言,更可能是個偶然。但是,德國人自己廢除死刑,那是一回事,別人本來也管不著,但他現在堅持要別人也廢除死刑,還發言來譴責別人不照辦,就是另一回事了,這實在表現得很不尊重別人的憲法、法律、文化與價值觀,非常無禮。

如我在引用文章: 歐盟只敢欺負台灣啦!說過的,他們歐洲人也只敢欺負我們啦,他們就不敢譴責美國、日本、新加坡、大陸等國家執行死刑。他們連新加坡的鞭刑,也不敢譴責的啦。真的,我們的政府應該有骨氣點,自己站好「依法行政,以禮相待」的腳步,在與歐盟國家(以及任何國家)的外交往來上,要求對方必須「平等、互惠」對待,不然大家就都禮尚往來,你敢「譴責」我依法行政的行為,那我也依例回敬「鄙視」你沒有法治觀念。你把我的駐德代表叫過來訓幾句,我也把你的駐台代表叫過來罵兩聲,彼此彼此,互相指教。 還有,取消免簽是什麼屁大的事呢?什麼D咖歐洲政治人物講的話,台灣就怕得跟什麼一樣,馬政府,不要那麼孬,好不好?有點骨氣,行不行?你取消我國人的免簽待遇,我也取消你國人的免簽待遇,誰怕誰?免簽待遇是百分之百的「互惠」措施,不是歐洲人給我們的恩惠。他們不給我們免簽待遇,我們也不必給這些不民主的歐洲人免簽待遇,而且要從嚴審核他們來台的目的,這些視當地國法律規定為無物的歐洲人,需要嚴加審查國與國之間,只有利益交換,你求也沒有用,我國外交部幹嘛做得這麼孬?讓自己人都看不起。馬政府,站起來!有點國格好嗎?』

尤其是那個德國,明明是個可以一邊聽古典音樂,一邊把成千上萬猶太籍男女老幼統統送入煤氣室的國家,還有臉指責台灣依法執行死刑是不符合世界潮流,真是滑稽透頂。

如我在引用文章:廢不廢除死刑跟人權保障有啥屁關係? 建議的,我建議給所有死刑犯一個選擇,允許他們買一張到德國法蘭克福機場的單程機票,立即遣送他們到最喜歡保障死刑犯人權的德國去,叫那喜歡譴責我們的德籍歐盟人權委員來接機,去當德國人,我們就知道到底是誰只是打嘴炮,光說不練,別人的小孩死不完了!

再說一次,廢不廢除死刑這個議題,不論正反的意見,都可以找到很多刑罰論與刑事政策的立論根據,而且我認為這是個比較適合在立法院討論的刑事立法政策的議題,等到大部分民意支持廢除死刑時,立法委員自然會去提案立法來變更法律規定。在那之前,大家還是要乖乖的「依法判決」與「依法行政」,才是法治國家的常規。

繼續閱讀:主張「廢除死刑」者的迷思


重大轉折 法部建議:不求處死刑為宜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10.27 02:39 am
 
 
國內的死刑政策,出現重大轉折。法務部在即將出版的第一部人權報告中,就死刑議題,建議檢察官對任何被告「以不求處死刑為宜」。法務部官員直言,這就是要盡量避免、減少死刑的判決。

昨天南投地檢署針對四人遭毒死案,對於涉嫌為情害死四條人命的被告,求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再如過去為還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堅持請求法院判死刑。

不過,法務部官員坦言,重大刑案最後的判決結果,檢察官或法務部都無法影響法官的決定。至於目前五十一名判決定讞的死囚,何時會有下一波執行,法務部表示沒有時間表。

國內民意希望維持死刑的聲浪,一直大於主張廢除死刑者,檢察官對於被告的求刑,雖然可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但法院不一定採納。過去曾出現檢方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認為惡性重大,求其生而不可得,判決死刑的案例。

法務部指出,國內目前仍有死刑規定,但現階段規劃逐步減少死刑;除了廢除唯一死刑的刑法規定,並建議修法要求最高法院對死刑定讞判決應採一致決。司法院也研擬,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要進行公開辯論。

法務部指出,為減少死刑,建議檢察官在起訴求刑、或是案件審理被問到量刑意見時,「以不求處死刑為宜」。

法務部在預計明年二月出版的人權報告中,提出逐步減少死刑措施。未來人權報告,不但將邀請國外專家或具國際聲望的人權專家審查,並將人權報告書遞交給友好國家、聯合國相關組織,希望能提升我國人權水準。

人權報告統計指出,國內目前有九部法律中有死刑規定,五十七條罪名可判死刑;過去十年國內宣告死刑的案件,平均偵審期間為五點八年,甚至有長達廿年的個案。

【2011/10/27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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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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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1/11/02 08:04 【公義之聲】 新竹地檢署,這個就叫趁機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