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死刑存廢問題的認真思索
2007/03/26 14:15:41瀏覽5387|回應0|推薦5


死刑存廢問題的認真思索:

by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我非常不認同某些廢除死刑論者以近乎宗教狂熱的態度將"廢除死刑"與"保護人權"畫上等號。

死刑是報應主義(正義)與一般預防(威嚇)的產物,是社會的終極自我防禦措施,是社會與罪大惡極之徒永久隔離的方法。取代死刑的不得假釋的長期自由刑,就比較人道嗎?

我僅在此引用林東茂老師在"刑法綜覽"裡面反問所謂人道主義者的立論(也就是[誰有權力剝奪他人生命?])的幾段文字來佐證我的觀點:

「…死刑的替代措施必然是終身監禁或長達百年的自由刑,當受刑人知道毫無出獄希望,人的基本價值、人的人性尊嚴必將徹底崩落。重刑犯將如動物一般的被囚禁,毫無生命品質的苟活,以至於老死。人有什麼權力,對待受刑人如同對待動物?

「廢死刑的國家,都允許墮胎。…文明社會無視於被害家屬的椎心泣血,無視於社會群體的無盡恐慌,對於確定還會回來殺戮的前科累累沾滿血腥的兇手,我們竟然說,這兇手的生命價值高於純潔的胎兒。這是何等弔詭的思想?高談闊論人道主義,倡議廢除死刑的人,何不先高舉反墮胎的旗幟?

「…處死一個人,不是為了滿足社會大眾的情感,不是殺雞儆猴,也不是防衛一個虛擬的集體被害情境。死刑,只為了一個理由:重大犯罪人必須在倫理上終極的自我承擔。死刑同時也證實了人的自主性:自己思索、自己作主、自己負責、走自己的死路。生命必須被尊重,所以死刑不是最好的刑法制度,只能當作最後的手段,在條件很嚴格的情況下使用。只有殺人,而且是動機卑劣的殺人(英美法所謂一級謀殺),才值得動用死刑。」

我認為這幾段文字是非常的有說服力的。對照一下今天的新聞(我附在下面),更彰顯廢除死刑者的立論純屬高談闊論,無法回答林老師上述對他們的質疑。

請到白冰冰部落格說出你的看法:你贊成廢除死刑嗎?請告訴冰冰姐

有興趣看看另一方說法的人,可以到這裡"回vam,有關於林東茂老師對死刑的看法"。

另外,引用白丁發表於BearClub Discuss Zone論壇"您反對死刑嗎?請看。 "的意見如下,請自己看。在這裡我再特別強調他的一段話:[死刑不是我們強加在這些加害人身上的,是在責任刑法的原則下,由這些加害人所自找的!不讓這些犯了死刑的加害人被處刑,其實就是對被害人及家屬的二度傷害。這,是我們要的嗎?]

白丁說:"其實廢除死刑聯盟是個任務編組型的團體。也就是說這團體只是名字,實際上的組成是一些所謂的社會團體,例如以下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輔大和平對話研究中心、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法學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澄社、基督教長老教會教社委員會、留學生家長協進會、非戰家園行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等。個人的感覺是,他們一直自以為站在道德上的制高點,誰反對死刑,就是不道德,就是落伍,沒有人權觀。因為歐盟反死刑,所以我們就要跟進?我們的社會觀感與共同價值跟歐洲人一樣嗎?我們的國情跟犯罪型態與歐洲一樣嗎?歐洲可以代表全世界的共同價值嗎?還是白人用的就是高尚?就是正確?"

白丁又說:"廢除死刑在世界上有幾個洲採納?美洲有死刑,亞洲有死刑,非洲有死刑(部分不安定的國家連有沒有經過正當審判的基礎都作不到,根本是一槍就打掉了,這個迫切性不比我們這種經過複雜的訴訟程序像是陸正案這樣「嚴謹----不然您覺得為何拖這麼久?」更需要關切嗎?為甚麼這些人權專家不去這注意?不去遊說?),南極洲我不知道,這樣子光一個歐洲可以代表全人類價值嗎?我非常質疑。說帖裡寫130個國家廢死刑好像很多,但是一來這是他們提供的數據,有自吹自壘之嫌,二來真正廢除的有幾國?(停止執行的只是法官沒判人死刑,象徵該國國民意志的該國立法政策上面,還是贊成有死刑存在的喔。)因為這些團體戴著「廢除死刑聯盟」的帽子,所以所有的責難跟社會壓力都不會直接反映到這些團體上面。沒有壓力,就沒有改進。"

白丁再說:"我們沒有看到他們對於被害人的議題作過努力(或許有,但是為甚麼我們沒有看見?就像他們為那些歹徒所作的一樣?這些人權份子為被害人作的有比為加害人作的多嗎?)只看到他們一再地對於被害人求取訴訟上的公平正義做出阻撓,這是不是要逼國民自力救濟?是不是要逼國民像美國片那樣帶刀衝入法庭,或是用槍幹掉嫌犯?是不是要逼迫大家不相信法律,只能靠自己?法律既然禁止報復,那為人民向加害人課以應付的代價,就是法律的必備條件,簡單的說,某些程度上就是報復的概念,要求加害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有甚麼不對?自己浪漫的希望世界大同,就應該要求別人付出代價嗎?這種漠視被害人的態度,某些程度上,跟那些殺人犯有甚麼不同?現在他們在進行一個活動:叫做「一百萬個廢除死刑的理由留言活動」。http://www.deathpenalty.org.tw/_note/note.php?class=1&PageNo=1拜託大家可以在上面發表您的意見,讓他們知道我們沈默不代表我們支持反死刑。或是打去這些火星人團體表達您的不滿,然後上面這些團體所發起的活動,請大家不論是在網路上或是實際上在舉辦活動上,以「實質」行動反對。這樣子這些團體才不會肆無忌憚的反死刑。而根據吳志光老師的說法(吳老師,抱歉了!)「擔任聯盟副召集人的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志光表示,聯盟目前在台灣所採的策略是對政府施壓,和立法院遊說行動;接下來的積極行動策略是要求立法委員、總統候選人對死刑議題表態。」所以我們能作的是,監督這些民選首長跟民代,也要求他們對這議題表態,誰支持反死刑,我們就打電話去抗議,請不要以為一篇兩篇留言,或是一通兩通電話沒有影響力,當大家的力量能夠集結,壓力就會形成。他們這些社運團體就是這樣子運作的,如果大家不想被這些人牽著鼻子走,那只有表示您的不滿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白丁最後說:"死刑不是我們強加在這些加害人身上的,是在責任刑法的原則下,由這些加害人所自找的!不讓這些犯了死刑的加害人被處刑,其實就是對被害人及家屬的二度傷害。這,是我們要的嗎?如果不是的話,請大家面對廢除死刑議題時,勇敢的說,我反對廢除死刑!"


直言集》死刑拖拖拖 對誰人道?
 
死刑犯張胞輝意圖自殺,如此生不如死的控訴,形同對法務部圖博人權美名,卻置死刑犯及被害人家屬心理折磨於不顧的抗議和諷刺。法務部長既不敢向死刑執行說不,也不敢依法執行,除了拖還是拖,不但失職且欠缺擔當,比起死刑犯自殺的勇氣還不如。

在民間反對死刑團體強大壓力下,法務部對死刑的執行卻步不前。去年直至接近年底,部長施茂林才批准鍾德樹的死刑令,然因消息曝光,又因民間團體聲請釋憲、特赦的種種行動,再度停下執行腳步。

民間團體固有其理想,執政者也要有向人民負責的魄力。鍾德樹特赦案從年初到現在已逾三個月毫無消息,問題在於就算特赦鍾德樹,能特赦獄中的其他廿幾名死刑犯嗎?

不廢死刑,光是「死緩」,有什麼用?如果今天分屍女保險員的陳瑞欽判刑定讞,也擺著不執行嗎?就算這任部長不執行,下任部長怎麼辦———再一口氣槍斃所有待執行的至少廿四名死刑犯嗎?這樣就更人道嗎?

而對那些每天不知是否還有明天,每當傍晚遇管理員接近就以為死期已到的死刑犯來說,苟活的日子只有無盡的恐懼,這樣就更人道嗎?去年死刑犯黃志賢吞電池自殺,現在張胞輝選擇同一條不歸路,不執行死刑究竟是對誰的人道?

民間團體可以想盡辦法阻止死刑的執行,法務部卻不能沒有因此而苟且。如果決定依法執行死刑,即使鍾德樹的特赦案還沒有結果,法務部長也可以繼續批准死刑令;如果確信執行死刑不可為,也要明白向社會宣示,甚至要為信念下台負責。

【2007/03/26 聯合報】


另一案》黃志賢向佛 仍走絕路
 

由於是否廢除死刑的政策未明,死刑犯的戒護及情緒安撫常是各監所頭痛的問題。蓮看守所昨天指出,遇有情緒不穩的死刑犯,除加強戒護外,也與家屬保持密切連繫,再透過宗教信仰安撫情緒。

花蓮市在家居士李志宏即常到看守所輔導死刑犯,引領他們皈依向佛,誠心悔過,和重刑犯一起唸佛經,去年一月吞電池死亡的死刑犯黃志賢,最後即皈依,認真誦經迴向給被害人。可惜的是,黃志賢仍受不了「等死」的煎熬,吞電池死亡。

李志宏說,他常告誡死刑犯:「人出生後,就確定會死亡,只是還沒被執行而已。」這句話拉近了彼此距離,漸漸地接受他的教誨,並平靜、平和地接受法律制裁。

對張胞輝吞電池自戕,監所人員無奈地說:「政府有意廢除死刑,卻遲遲不做決定,讓死刑犯等死不得、求生不能,這反而是在戕害人權。」

看守所指出,張胞輝自從死刑定讞以後,情緒即不穩定,甚至有幻想症,以為「時間到了,就會被放出去。」平時又與其他收容人處不好,所方曾安排一名收容人跟他同監,對方也受不了他的情緒不定。

看守所表示,所方曾安排張胞輝與妹妹會面,並由基督教、佛教的教誨師輔導,但效果似乎不大,花蓮看守所對他感到很頭痛。

【2007/03/26 聯合報】


法務部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9)
民眾之死刑意向與刑罰目的之實證研究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學系所專任副教授謝靜琪
95年11月出版

"有關民眾死刑的意向(表二),樣本中有74.3%的民眾贊成死刑,4.3%反對死刑,21.4%不贊成也不反對死刑;有關死刑適用的性別,91%的民眾認為適用於男女兩性;有關死刑適用的年齡,34.8%認為只適用於成人,26.3%認為適用於成人與十四歲以上的少年,23.5%認為適用於所有年齡,8.5%認為適用於成人與十二歲以上的少年。可見極少數的民眾表示反對死刑,絕大多數的民眾則是支持死刑的,且認為死刑的適用無性別上的區別。"

"綜觀民眾死刑與刑罰的各項目的,多數民眾所主張的死刑目的偏向支持死刑。樣本中雖然有半數以上的人同意死刑不能視為處理犯罪的一項正常的方法,但八成以上的民眾同意死刑是最好的預防犯罪的方法、九成左右的民眾認為死刑仍有存在的必要,且廢除它不是最好的方法。研究亦發現,民眾死刑之目的多傾向應報主義與嚇阻目的。此外,多數的民眾不認為死刑可以為其他懲處方式所取代,諸如以棍棒打或終身監禁,同時相信死刑可以省下納稅人負擔一個無法自新的罪犯終身監禁的費用。


廢除死刑 檢警、法界、立委多表反對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法務部有意推動廢除死刑,受訪的資深檢察官多數持反對意見,認為對目前社會治安將造成「雪上加霜」的進一步衝擊,不可行。

  資深檢察官表示,廢除死刑的同時即使有配套措施,仍不易消除有心作案者的僥倖心理,因為百分之百的破案率無異緣木求魚;現今社會治安走下坡,廢除死刑將使社會治安急遽惡化。

  他們表示,被告的人權或被害者人權,要同時兼顧,他們舉例,已伏法的陳進興,或殺害前桃園縣長劉邦友等七條人命的在逃兇手,若未被判決死刑,能符民眾的期待嗎? 檢察總長盧仁發則表示,對於廢除死刑,他無所謂贊成與否。

 他說,在推動廢除死刑的同時,如何對惡行重大犯罪者研擬因應之道,加強檢警之間的合作,提高破案率和定罪率,以及如何有效降低重大治安事件,都是不可忽視的課題;未廢除死刑之前,對於死刑犯所提的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均會依據證據審酌,嚴格把關。

  高檢署檢察官林占青則認為,依她接觸的個案,只有犯行重大者才會被判處死刑定讞、執行死刑,對於廢除死刑,她認為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行。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肩負國內重大犯罪偵查工作的刑事警察局一位高階警官認為,死刑的存在,與社會治安雖無絕對的關係,但它卻對「重刑犯」有相當的遏阻作用,不宜輕言廢除。

  高階警官說,他多年和重刑犯接觸的經驗,發現有許多重刑犯不只一次地提及,「只要不死,我什麼案子都敢做」,由此可見,死刑的存在,對這些重刑犯來說,才具有真正的遏阻效果。至於人權、人道的觀念,對重刑犯根本不具說服力。

  他說,社會一面倒地重視嫌犯人權,或以人道精神看待重刑犯,然而,當陳進興犯下台北市方保芳醫師診所三屍命案後,陳進興又可曾以人道精神善待被害人?而被害人家屬,又有誰關心? 廢除死刑後,社會治安是否會惡化?另一位高階警官認為,刑期與治安並無絕對關係,但死刑的存在,對重刑犯來說,確有極大的遏阻作用,站在遏阻重刑犯再犯的立場,現階段死刑仍有存在的必要。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針對法務部長陳定南提出廢除死刑政策,不少法界人士持保留態度,一位資深法官表示,死刑存廢問題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死刑並非不可廢除,但身為刑法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在推動政策時,最好能先完成配套措施,以減少民怨。

  資深法官指出,配套措施中,從新、從速考慮刑法假釋年限,應為當務之急,以往假釋年限曾縮減到只要執行刑期三分之一,就有機會假釋出獄﹔換句話說,如果被判刑十年的殺人犯,只要表現良好,僅須坐三年多的牢,因此或許有人「覺得划算」,就「豁出去殺人」。

  法官表示,法務部不妨從取消假釋規定、提高有期徒刑上限著手,徹底消除不法之徒的僥倖心理。 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楊思勤則反對廢除死刑,他認為法務部擬定政策前,應先「傾聽民眾聲音」,以免違背人民對司法感情。

  楊思勤從刑法「應報刑主義」角度來看,主張被害人及其家屬一樣享有人權,如為避免誤判就對死刑投鼠忌器,法務部乾脆也禁止民眾駕駛汽車,因為駕駛人可能因酒醉開車而過失殺人。


〔記者黃博郎╱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將推動廢除死刑,立法院朝野黨派及法界出身的立委昨天聞言多表反對。

 法界出身的建國黨立委李慶雄表示,法律制定要符合國民感情,民意反對廢死刑,不應貿然廢除;邱太三說,貿然廢除死刑,將引發人心不安。新黨立委謝啟大也說,現在要做的是「慎殺」,廢除「唯一死刑」,且台灣要具備廢死刑條件,十年都還太短。


流風2007-03-31 00:30的留言:
您好:

我挺常上您網站看文章,也覺得您的文章在很多層面相當有意思,所以我的回應只是表達我個人的意見,並不是針對您的否定。

死刑的存廢,確實需要很多認真的思考,我認為這思考不能只限於社會行為中"個體犯罪"或"少數犯罪"這件事上。我就您引林東茂老師三段文字,我標點1、2、3表示引文順序,表達一下個人看法

1: 受刑人知道自己無出獄之日,所以人性尊嚴就徹底崩落?難道受刑人知道自己將被剝奪生命,他的人性尊嚴就不徹底崩落?林老師的說法是一個以他人觀點評論受刑 人心理層面的描述,我個人不能完全認同。至於人有什麼權利,對待受刑人如同動物一樣?這句話適用於所有被關的受刑人,即便是短暫的監獄服刑。這並不代表我 認為不應該有監獄制度,我只是指出這段話有邏輯上的矛盾。如果限制人生命期限的自由是不人道的,那麼決定毀滅一個人的生命就是人道的?林老師的說法在這裡 太過個人,評論這種處罰方式不人道,那種處罰方式比較人道,這是站在一個特定角度看事件的説法,若是站在反對死刑者立場,大概認為決定別人死亡比囚禁人自 由更加不人道。兩造說法都變得相當個人、相當從特定角度出發,沒有什麼普世的道德基準可以評斷。最後只是雞同鴨講,誰也說服不了誰。
 
2. 談廢除死刑的人,為什麼不高舉反墮胎的旗幟?我不管檯面上的道德、宗教辯論為何,但起碼墮胎這件事跟死刑這件事有一個非常大的不同:斷定胎兒生命從什麼時 候可作為"自然人"的基礎難以認定,是從卵子受精的那一刻開始?還是從嬰兒生下的那一刻開始?雖然我沒翻過各國法律書,但我可以肯定您若對此議題有興趣,也會跟我一樣在各國法律認定之間頭暈腦脹。被強暴的女人若受孕,她是不是該為那意外而來的生命負責懷孕、生產、甚至扶養的責任?這跟那[無辜的]胎兒享有 多少自然人的權力認定有很大的關係。但是死刑犯在一般狀況下都是成年人,他們已經是無可爭議的自然人,反對死刑者跟反對墮胎者,即使道德論述上有多少相似,在我的認知裡,兩者議題在法理基礎上有明確的不同,因此我也不能認同反對死刑者應該順便高舉反墮胎的旗幟。

3. 死刑是重大犯罪者倫理的極度承擔與自主性彰顯,從個人行為個人擔的角度上,我是能認同這樣的說法,但是萬一這死刑不是個人行為個人擔呢?我1997年至英 國,在報紙上閱讀到一個案子,就是當年一個被錯判的犯人,被執行了死刑。(對不起,當時年幼,我忘了犯人名字。)我當然也覺得這人真倒楣,但是如果換個角度想,若是當時英國已經廢除死刑,他就算再怎麼誤判,也不至一條命就為此結束。如果說誤判例子是少數,我們為了"大多數人"的安全和利益,還是可以接受死刑。請問,法律之前不是人人平等嗎?法律之所以重要,不就是"就算在全世界人都討厭我、希望我一命歸天,法律仍然保障我個人應有的權利?"這樣的絕對基礎 上?好吧,這樣的誤判例子在群眾利益跟少數利益之間可能很難彰顯什麼重要性。(不過那被誤判的死者,可能會有另一番說法。)

說說其他比較極端但牽扯許多人性命的案子。德國納粹政府的猶太人屠殺事件,這個例子可以被拿來看作是因戰爭發生的悲劇,但是拿開戰爭這個外在時空事件,當時這些[無辜的]猶太人都是被納粹政府視為犯罪的,在納粹"認為的犯罪”法理上,這些猶太人可以被送去集中營被關,眾所皆知很多人在關的期間被殺。這些猶太人並沒有罪,但在納粹政府被 "認為有罪",他們被殺、被關在當時是"於法有具"的,被關當然很慘,但是當納粹政府下台之後,他們起碼有機會被放出來重新開始,但是被殺的人是永無這個機會了。這些群體被殺的人,跟那個被誤判的倒楣先生,倒楣的最基礎點上就是當時的德國跟英國,死刑都還存在。如果當時死刑不存在,納粹政府要在戰場之外殺人,(如果暗殺不算的話,)就沒這麼方便了,這麼說來1949年德國終止死刑,反倒是防備了未來不再有大規模政治死傷的發生。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台灣是文明國家,不會走到這般田地,我也想說當時的德國也是個文明國家,但是仍然可以走到這般田地,我認為人類的群體瘋狂是永不可低估的。林老師出於個人行為個人擔的想法,我是絕對贊同的,但是有時候若只侷限於個人行為個人擔的角度思考一個人類權利的法理基礎,我個人認為是不足的。

我的回應不是我對您的想法全面否定,只是想提出一些其他角度看死刑這個事件,您文章的開頭不也是說了嗎:"死刑存廢問題的認真思索"這些想法也是我思索過的一部份,若您也有不同想法,歡迎回應指教。又,我並非法律專家,以上想法完全是一個外行人的人文思考,見笑之處,請多原諒。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是這樣回應的:

謝謝你的回應,因為是引用林老師的文字,所以難免會有[斷章取義]之感,建議還是讀原文,我也不能替林老師回答。

前面兩段所引林老師的文字想質疑的,是這些論點:廢除死刑=文明國家;廢除死刑=保護人權,廢除死刑論者一直自以為站在道德上的制高點,誰反對廢除死刑,就是不道德,就是落伍,沒有人權觀。

美國、日本,都仍有死刑,他們比中南美洲那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不文明、不保障人權嗎?保障人權就一定要廢除死刑嗎?相較於死刑,終身不能假釋或者超過生命週期的自由刑就比較人道嗎?

第三段引老師的文字,我想強調的是:"死刑不是我們強加在這些加害人身上的,是在責任刑法的原則下,由這些加害人所自找的!"死刑是報應主義(正義)與一般預防(威嚇)的產物,是社會的終極自我防禦措施,是社會與罪大惡極之徒永久隔離的方法。死刑本來就無教化功能,所以別人拿所謂特別預防(教化犯人以期其出獄後再融入社會)的理論來指責死刑不人道,因其不具教化功能,我亦有牛頭不對馬嘴之感。依一般預防理論,犯罪者會計算所謂"犯罪成本",假如他知道這樣做會被判死刑,他就可能會不敢做了(達到威嚇犯罪的目的)。依報應理論,你敢犯罪與社會為敵,你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需要付出相當代價。

至於廢除死刑論者所謂死刑犯有可能"罪不及死"或者是"遭到刑求屈打成招"等錯判、誤判事由,這跟應不應該廢除死刑,根本是兩碼子事。申論如下:

假如是嫌犯所犯罪行"罪不及死"的情況,應該要做的是廢止"唯一死刑"的法條,但現在已經沒有這種法律了,讓法官有量刑的合理空間。而且,我們的裁判量刑規定,本來就有許多減輕或免除刑罰的規定可以運用。就像林老師說的:"生命必須被尊重,所以死刑不是最好的刑法制度,只能當作最後的手段,在條件很嚴格的情況下使用。只有殺人,而且是動機卑劣的殺人(英美法所謂一級謀殺),才值得動用死刑。"

假如是嫌犯"被屈打成招"或是"證據不足"仍被判處死刑,這是程序正義需要維持,以及裁判品質需要加強的問題,我國的司法制度雖不完美,但司法改革至今已經改進許多,我們亦有非常上訴、三級審判制度等司法救濟途徑本來就在運作。不然你看那蘇建和案哪有可能經過11審到現在還在進行訴訟(參見蘇建和三死刑犯犯案和人權之保障)。華定國也早就因為罪嫌不足而被釋放出來了。

而且防止冤案、錯案的發生,不只是適用在死刑犯案件上,這對所有法院審理的案件都該適用。這跟廢不廢除死刑實無相關。

現在經過三審定讞,再經非常上訴確定的死刑案件,都是罪無可赦,窮凶極惡之徒,若以不能假釋的長期自由刑來換執行死刑,真的就比較人道嗎?除了已經引過的林老師說的論點,我再引文章內新聞報導的話:"死刑犯張胞輝意圖自殺,如此生不如死的控訴,形同對法務部圖博人權美名,卻置死刑犯及被害人家屬心理折磨於不顧的抗議和諷刺。"

國家司法的刑罰本來就是來取代以前私刑報復的流弊,主要採的就是報應理論。假如決定刑罰的輕重,不採自主決定理論所導致的報應主義(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或公示罰則以嚇阻犯罪的一般預防理論(重罪重罰、輕罪可能重罰),只採特別預防理論,全視其未來對社會的危害性而定其刑罰,則很可能會發生刑罰不公的奇異現象(輕罪不罰、輕罪重罰、重罪輕罰),會造成私刑自力救濟再度氾濫。不過,這跟廢不廢除死刑亦無直接相關。

我引林老師的第二段話,主要講的是救濟有其侷限性,資源(關注)具有稀少性,當人道主義者實踐其"弱勢的極大化"的理想時,我認為應考慮的是如何"給最需要的人最多",而不是如何"給最可惡的人最多"。這社會裡需要被拯救的人有這麼多,我們最先應該對誰伸出援手?對於"搶救生命"這麼崇高的目標,我們要先搶救的是無辜嬰兒的生命,還是先搶救殘酷殺人的死刑犯?當然你也可以說我兩個都要救,因為這是原則問題。這邊就開始牽涉到所謂宗教信仰的問題了,因此(因為教義、因為信仰、因為原則)有人主張怎樣都不能殺人,所以不能允許墮胎,不能服兵役,當然也不能判處任何人死刑。但你若都不照題目回答,就是純抬槓了,也就是答非所問了。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你思考,我原先問題所想強調的公平性,還有侷限性。想一想。

還有,假如檢調草率辦案,我們要注重的是讓檢調如何不可草率辦案或不必草率辦案。為了避免刑求逼供,我們必須規定不可刑求,取供全程錄影,未有佐證、口供不得成為證據。假如審判會有不公,如有錯判、亂判,我們要修改的是審判制度,我們要懲罰的是那些法官,而不是被害人的遺族。以上的種種理由,都不是廢除死刑的好藉口,那麼,為什麼要廢除死刑?為什麼要不執行死刑?


流風再次留言

看來我們是雞同鴨講了。

我從一開始就無意以人道看死刑這個問題,只要牽扯無一定標準的"人道",就難以討論死刑之類的棘手問題,雖然立法還是要考量人道這件事。不過在我的認知裡,執行死刑也好、以不能假釋換取長期自由刑也好 (問一下我不懂的地方,換取自由刑在台灣是不是等同無期徒刑?最後不用執行死刑?) 、還是只有無期徒刑,刑犯的個人反應,無論贊成或反對死刑,難以完全當作"人道"的顯例,關短期刑獄的人一樣有人自殺。

我關心的是:任何一個機構、任何一個權職(法官等),被賦予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這件事究極是否合理?

我當然贊成促進辦案程序的認真跟合理,不過辦案的程序認真是裁定嫌疑犯是否有罪,有罪動機為何,這也不是支持死刑的理由。我舉出英國誤判例子跟猶太人被"法理"屠殺的例子,只想說明人命是一去不回,沒有第二次機會,不是什麼犧牲少數、利益多數的平衡,人命的獨特重要性不在於道德、行為。社會資源分配很重要,對,不過拿社會資源分配來衡量人命,就是在分類"人命"這件事,誰應該得到資源,誰不應該得到資源,當初猶太人也是這麼被"法律"給分類了,誰保證百分之百的"分類正確"?尤其"分類正確"跟"政治正確"在現實裡是如此的息息相關?要把人命物質化是一件很簡單的事,譬如一個孩子生下來活到幾歲要花費多少錢等。我肯定老痞子兄所提出的社會資源分配是個難題,但是這個難題也不是完全支持或廢除死刑的理由,美、日有死刑,法、德無死刑,社會資源分配仍舊在各國運作,它們各有各的問題,不是支持或廢除死刑就化解的事。您提出這個說法是根據"個人不想花錢在窮凶惡極的傢伙們身上",我非常尊重。不過如果人命是法律最終、也最重要保障的事物,我個人不贊成用任何方式把人命分類或物質化,來作為是否賦予一個單位或職權決定人命去留的論點。

墮胎跟死刑,我認為基本判定胎兒是否為"自然人"的立場就不同,所以也沒有讓廢除死刑者"順便支持"的理由,林老師把兩個議題提出來,只是看在兩者皆為"殺人"的處理上,分析起來,有"吃飯跟吃麵都是吃東西,要混為一談很簡單,但是實際內容不同"之嫌,我們在講法,法律不就是從頭到尾就要分清楚定義,不然處理對象最後是誰,(死刑是在處理人命,還是在處理被害人家屬感受?墮胎是在處理胎兒還是懷孕的母親?等等內容問題)都是大問題。對您的引文閱讀來說,我的認知裡,林老師一開始提問就有內容不相適的問題,我一點也沒有抬槓的意思。就此論點,我既無牽扯宗教,也無牽扯人道,我只想說明兩個議題有很大的定義不同性,不適宜相提並論。

在學術界,既然引文,就有不成文的"學術責任",引文者若被提問,有責任把寫文者的"引文論點處"解釋說明一遍,叫別人去看原文,這表示引文者也沒把論點弄清楚......不過部落格只是各人聊天發表意見之處,不是什麼學術戰場,老痞子兄應該跟不才我同樣有時間壓力,隨意就好了。:)

雖然我對老痞子兄的回答還有很多想討論說明之處,不過因為時間、空間壓力,我的回應就到此為止。感謝老痞子兄花這麼多時間看我的回應跟回答,雖然我們的議論角度不同,對我來說仍不失為一個有趣的答辯。死刑是個人人都有意見的議題,各隨認知而行,理所當然。我還是會常來看您文章的。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再次回應:

同意,也歡迎繼續造訪與留言討論。

死刑的廢除與否本來就是個辯論題,也是不錯的律師考題。對造兩方都有其論點,也沒有絕對的對錯。

林老師是以刑法學者所研究的刑罰論論點出發,反問廢除死刑論者幾個問題。斷章取義的是我,而我也在回應裡試圖解釋為什麼我要引那幾段話做為我的論點依據,假若解釋不周,也是我不會解釋或適用錯誤。(因為文章的前後文義也要參考適用才是。他的論文出版在幾個法學刊物上,有興趣可以一看。假如我找得到電子版,我也會放上來。)

我會轉告他你的看法的,不過這是無止境的爭論,我們在課堂上都避免碰觸這個問題,大家心中都自有一把尺。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關於第二段引文,不管外國對胎兒的定義為何,依我國民法規定,胎兒是以將來活產者為限,視為自然人來保障他的權利。以現在台灣的醫療水準,一般孕婦懷胎六個月以上,剖腹生產的存活率超過八成,懷胎七個月以上,幾乎都是活產。但你可以看到我們對於墮胎幾乎毫無限制(請參閱上述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更不要說私下墮胎的情形有多氾濫,還有刑法裡的生母殺嬰罪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已。

就像你說的,嬰兒和殺人犯本來就不能比,就像橘子和蘋果不能比較一樣。不過,我本來是想強調救濟的有限性與優先順序,而且任何比喻本來就是很難做到周全的。就像我前面說的,對於這個問題,有人就會跳脫我給的答案的任一選擇,而說我兩個都要救,因為生命都一樣重要,因為沒有人有權利殺人。但這樣討論下去也就會沒完沒了。

嗯。你還是回到了廢除死刑論者的核心觀念:[誰有權力剝奪他人生命?],而我在一開始時也就是引林東茂老師的三段話來反問持此一論點的人。我們又回到原點。

對於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應該是這樣的:只有類似神的人類代表,也就是嚴謹的司法制度的代表者,各審級的法官,他們被賦予了權力,可以剝奪他人生命。因為他們執行的是類似神的工作,所以更要兢兢業業、小心謹慎的執行審判。

我們的刑法是採罪刑法定(不知者不罪)、罪疑唯輕(只要法院無法決定真相,就採對被告有利的解釋)以及從舊從輕(法律若在犯罪後、執行完畢前有所修改,則依對被告有利的新或舊規定來裁判或執行)原則設計的,例如刑法整個第八章(57-73條)都是在規定如何科刑及減輕刑罰的,其中只有累犯或數罪併罰時,才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但死刑也不能(不可能)再加重。

無期徒刑仍然是可以聲請假釋的,服刑超過25年(以前是15年,今年才修改成25年的),表現良好的受刑人就可以聲請了。依過去經驗,初審通過的比率蠻高的,超過七成。但是歷史紀錄告訴我們,回籠率(再犯率)更高,尤其是再犯的罪行,嚴重程度通常都超過原先服刑時所犯的罪行。而且,假設一個人25歲犯罪,罪行嚴重被判無期徒刑,最快可出獄的年紀就是50歲,年紀老到無法就業,他能做什麼?

若他所犯罪行非常嚴重,無可恕憫之處,因而被判死刑,死刑犯若也能假釋,則應該要比無期徒刑受刑人被關更久,例如35年,則他最早被放出來就60歲了,更難自力謀生。當然這也可能被用來作為縮短刑期與廢除死刑的藉口,我在這裡只是說明量刑輕重與矯正教化措施的複雜性,與刑罰論應採的整體考量罷了。

現在法務部打著人權立國的口號,意圖將死刑都改成不能假釋的自由刑(或是將死刑犯可開始申請假釋的時間相較無期徒刑受刑人的25年延長一些,例如35年或40年),亦不執行判刑確定的死刑(等待法律修正以適用較輕的刑罰),這樣就比較人道嗎?這就又回到這篇文章最初的問題。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再次PO文:

偶然看到新月兒的心情雜記網誌裡的一篇文章:反對廢除死刑,裡面引[司空摘星]寫的這段話寫的很好,『是的,人的生命不應被他人橫加剝奪,這是普世價值。國家亦不能違反這個原則,但這僅是對於絕大多數同意這項原則,尊重這種價值的人而言。一個人如果認同這個價值,則他不會做出蓄意殺害人命的事情。如果他蓄意殺人,則顯然他並不認同大家所公認的普世價值,他的價值觀必然是:「在某種情形下,殺人是可以的。」那麼,對其處以死刑,只是在其所認同的價值觀之下懲罰他,於理並無不妥,也非枉然的報復。他的價值觀,透過殺人的舉動,已經宣示。而國家與法律理當透過死刑的執行,進行相對的宣示:「既然你並不認同人命不可為他人所奪,因此你奪人性命,吾等亦以你所認同的價值觀對你施懲。不願意受此懲者,請遵守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

如同我前面說過的,這是應報理論(自我負責、罪責相符、不可超過)與一般預防(注重對未犯罪人的嚇阻作用)理論的論述,也是我贊成的立論。

延伸閱讀:司空摘星 死刑存廢我見,容我再次引用他寫的,而我衷心讚同的這段文字,『是的,我是公然在這裡,說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學者、宗教人士等,他們對普世價值的認知,是扭曲的。甚至,我要說,是偽善的。對一個以具體行動表示不認同生命權應受保障,公然毀壞普世價值的人,他們還要去保護他的生命權,這是一種是非不明的行為。也等於公然的告訴其他企圖要毀壞普世價值的人:「去殺吧,這個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是你是有權享受的,但你所要殺的人並沒有這個權利,所以你就放心殺吧。」這是對被害人的人權與尊嚴莫大的歧視與作踐。』


死刑存廢之台灣民意走向
調查時間
調查單位
調查結果
2006年5至6月
中央研究院
●廢除死刑:76%反對,21%贊成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53%贊成,44%反對
●死刑犯如果表現好或悔改可改判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62%贊成,35%不贊成
2002.10.1-2
行政院研考會
●廢除死刑:77%不贊成,約10%贊成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47%贊成,42%反對
●廢除死刑對提升台灣國際人權形象:52%認為沒有幫助,28%認為有幫助
2001.5.23-24
行政院研考會
●廢除死刑:71.7%不贊成,11.7%贊成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51.8%贊成,37.4%反對
●廢除死刑對提升台灣國際人權形象:45%認為沒有幫助,32.9%認為有幫助
2001.5.18
國家發展研究院政情與選舉
研究中心
●廢除死刑:70.3%不贊成,8.7%贊成
2001.5.18
聯合報系
民意調查中心
●廢除死刑:79%不贊成,10%贊成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44%贊成,46%反對
●未來應廢除死刑:58%反對,31%贊成
2000.4.28
聯合報系
民意調查中心
●廢除死刑:75%不贊成,13%贊成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49%贊成,41%反對
1997.5.2-3
蕃薯園
文教基金會
●廢除死刑:73%不贊成,16%贊成
1993.9.2
(公布)
法務部
●廢除死刑:88.3%不贊成,9.57%贊成

資料來源:聯合知識庫


 
台灣廢除死刑? 官拖民反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當選人陳水扁會見天主教樞機主教單國璽,特別回應單國璽提出的「廢除死刑」表示,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潮流,但應該要有配套措施。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公開宣示,希望在未來三年內漸進推動廢除死刑,第一階段推動廢除「懲治盜匪條例」(二00二年已廢除),第二階段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重大案件假釋門檻(二00五年刑法總則朝此方向修正),第三階段則正式廢除死刑。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會議於二00三年十一月八日正式公布《人權基本法》草案,第五條明文規定「人人享有生命權及生命自由權,不容任意侵犯,死刑應予廢除」。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廢除死刑,不過最後兩條「唯一死刑」罪名—海盜致死罪及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已於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後,改為相對死刑,開放法官有裁量餘地。

國際人權聯盟(FIDH)於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發布首分針對台灣死刑問題的調查報告,報告指出,讓死刑犯全天穿戴腳鐐是殘酷又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死囚罹患精神疾病比例偏高,且行刑前無法與家人有最後會面機會,有違人道精神;死刑犯捐贈器官更違反國際醫學倫理準則,應即刻禁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但因法務部態度傾向「暫緩執行死刑」,故今(二00六)年尚未槍決任何一名死刑犯。死刑存廢問題見仁見智,但法務部的作法容易引人非議,政府若確定要推動廢除死刑,便不該「消極」以對,讓死刑犯在生死之間毫無盡頭地掙扎下去。

【2006/11/15/聯合新聞網】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846145
 引用者清單(2)  
2007/04/15 23:36 【老痞子在UDN的窩】 弒父踩屍喊爽 死刑改判無期
2007/03/28 11:15 【老痞子在UDN的窩】 又見虐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