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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1 08:23:22瀏覽1842|回應10|推薦52 | |
醜聞的英譯是scandal,牛津大字典的定義是:引起公眾憤怒的,不道德或違法的行為或事件。(An action or event regarded as morally or legally wrong and causing general public outrage.) 醜聞,或公或私,有真有假。國會議員關說司法案件,是醜聞。公務員上班時間嫖妓,也是醜聞。皇室人物搞小三離婚,更是世紀大醜聞。 醜聞,可能不犯法,可能只是不道德,不倫理。可是,它引起公憤。 西方國家,一般而言,並沒有什麼五千年的悠久文化,也沒有孔孟學說的溫良恭儉讓,學童也沒有禮義廉恥等校訓,可是通常醜聞一出,當事人犯法的法辦,不犯法的也立刻知恥走人,連貴為美國總統,英國國王,也辭職或退位不幹了。 可是,台灣的醜聞(王案),居然不醜,即無公憤,更沒有人辭職。為什麼呢?因為台灣人不覺得這是醜聞,或說,台灣的民意領導者(媒體與知識分子)不認為它是醜聞。 既有公憤,甚至不是對王對柯,倒是對著不吃案的馬與辦案的黃。 醜聞在台灣變成了“九月政爭”肥皂劇,吵吵鬧鬧的,吵的大家煩了,開始說:大人吵架,小孩遭殃,政治鬥爭,民不聊生,或者自己黨內(例,胡自強,who?)也說:上面要有智慧,安定大局等屁話。 在寶島台灣,醜聞不醜不臭,只能說人民沒有是非,缺乏道德。平日老師只教怎麼考試,怎麼升學,怎麼找事,怎麼在職場向上爬。社會流行的價值是人情,是關係,是“和為貴”等溫良恭儉讓的軟實力。 法,只是情/理/法三元論的最後一關,而且法院還可以關說買通。 那法官要當事人去和解,有什麼稀奇?幾乎所有的台灣民事官司,法官都要當事人和解。我親人去年跟一個“釘子戶”纏了快一年,因為法官不問案,只要當事人和解。這是台灣民事糾紛的潛規矩,法院不談法律,不講是非,不說對錯,只說你們去和解! 島人的人文禮儀,所謂“人情味”,居然成了台灣的最美。可是別忘記那是誰稱讚你的? 大陸同胞呀,他們那既無法律,又無道德,大多數人只有教育,卻無教養或文化,看到台灣人排隊就認為那是“人最美”,台灣人,美的冒泡,還傻傻地以為那就是“軟實力”。 有人說為什麼這王案,所謂的“海外黨”都支持馬? 錯了,我們在海外支持的不是馬,而是支持是非。因為我們在地沒有那麼多的“大愛”,“情義”,也沒有多少“人情味”,只有法治與道德。 隔洋觀台,只看到一群鄉愿! 反對黨的黨魁,今日召開國際記者會(告洋狀)卻不知任何先進民主國家的議長,如果關說司法,都是醜聞。當然這麼說的前提是“先進民主國家”,也就是說在大陸,在北韓,在古巴,在其他“香蕉共和國”,當然不是醜聞! 台灣,不是天天要跟人比先進嗎,比競爭力嗎,比四小龍嗎?為什麼道德上,法治上,民主制度上,卻自甘落後腐敗? 如果王金平關說司法不是醜聞,台灣是自甘墮落。 回到文始的“醜聞”定義,醜聞的要件之一是公眾的憤怒。醜聞不醜,是因為沒有“公憤”(public outrage)。沒有道德的,沒有法治觀念的人民,才會只看政爭,只看權謀,只看肥皂劇,而罔視是非與對錯。 台灣人啊,請三思,總統不能救台灣,政客不能救台灣,只有你的是非觀能剎車止住台灣的沉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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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