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7/04 00:27:37瀏覽21604|回應31|推薦351 | |
一談到「師生戀」,我就想到小時候看過潘迎紫與孟飛演的電視劇「神鵰俠侶」,楊過與小龍女的愛情故事,這是很典型的「師生戀」故事。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師生因為相戀,進而締結良緣、修成正果,成為佳偶美談的故事,亦不勝枚舉。 情竇初開的學生面對學識淵博、溫文儒雅、瀟灑倜儻的男老師,或是溫柔親切、關懷傾聽、善體人意的女老師,涉世未深的學生很容易情不自禁地將崇拜、仰慕的情感投射在老師身上,認為這種朝夕相處而萌生的情愫是「愛情」、是「真愛」。 而在校園內所發生的師生愛戀關係,不僅僅是老師對學生的追求,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是學生對老師的不當追求。女學生對男老師、男學生對女老師,同時也有同性別師生之間的愛慕與糾纏。面對校園內越來越多疑似「師生戀」的關係或是涉及性騷擾的狀態,為人師表者該如何自處?該如何拒絕這樣的誘惑?該如何擺脫這樣的糾纏?在在考驗著老師們的自我約束能力與對專業倫理的要求。 最近學校邀請一位W教授來校演講關於「師生戀」的議題,W教授是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的成員,曾經參與調查過無數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據W教授表示:大家在水果日報或數字週刊所看到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的報導僅是〝冰山一角〞而已。已經在校園中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或「師生戀」案例不計其數,校園內「N匹狼」橫行,其數字超乎一般人的想像。而涉案教師層級之高,連知名的校長都名列榜上,臨老入花叢、晚節不保,淪為校園〝狼師〞之一,令人不勝唏噓。 其實「師生戀」議題在校園內一直是個隱晦避談的禁忌問題,因為它挑戰了傳統社會「天、地、君、親、師」這樣的人倫綱紀。「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師生戀」破壞了傳統的倫理道德關係,更涉及師生間權力關係不對等而可能產生的性侵害或性騷擾問題。倘若學生未滿16歲或尚未成年,老師還可能因此而涉及刑責,甚至丟了教職飯碗(停聘、解聘、不續聘)。 有人認為倘若師生雙方皆已成年、兩情相悅,男未婚、女未嫁,促成一對佳偶戀人有何不可?但若師生之間存在「權力支配關係」時,例如:老師與學生之間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與輔導…等關係,則「師生戀」就有可能導致性騷擾的爭議。例如:老師利用職務之便與學生談戀愛、老師用分數控制學生、脅迫學生跟他交往…。由於老師與學生之間存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態,不可避免地也會產生「性徇私」的問題,例如:老師偏袒與其相戀的學生,給予對方很高的學業分數、替對方寫論文或報告、將獎學金優先提供給對方…,以致於剝奪了其他學生應有的學習資源與機會。 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其實民國94年制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時,就已經明文建議「應避免」師生情愛行為,如果雙方無法避免情感的發生,則身為老師者,應該主動迴避擔任相戀學生的評分或評鑑工作。這是校園「師生戀」首次在國家法令之中被正式提及並建議防止,此立法意旨不僅是為了保護學生而已,同時也是要保護老師,避免老師陷入教學不公與偏袒特定對象的爭議。 日前(民國100年2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又修正了若干條文,教育部除了行文要求各級學校配合修正各校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外,更要求將準則第7條與第8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之中。 準則第7條與第8條的條文內容是什麼?為什麼教育部要求各校要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之中??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條文是這樣規範的: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條文則是: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7條條文明定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8條明定學校成員彼此間的情愛互動應尊重彼此的性自主及身體自主,不能以暴力行為處理性及性別關係之衝突。而這2項條文必須很明確地列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之中,這意味著教育部對於校園「師生戀」的態度已經從民國94年的婉轉「道德勸說」,到今日必須納入聘約或校規「明確規範」。足見在校園中所發生的「師生戀」案例可能誠如W教授所言的「其數字超乎一般人的想像」,以致於教育部必須以更強硬的規範,來避免「師生戀」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其實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已明確規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明文禁止「師生戀」的發生。但「師生戀」涉及老師與學生戀愛自由的基本人權,若雙方均已成年,且彼此之間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男未婚、女未嫁,兩情相悅、男歡女愛,又有何不可呢? 若彼此之間還存有權力不對等的師生關係,則老師們還是得秉持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及避免不當的追求。這不只是為了保護學生,更重要的是要保護老師,避免老師在一時的意亂情迷之下,觸犯了相關刑責,而斷送一生的教職。 當然,成為一位受學生歡迎與愛戴的老師是為人師表者共同的期待,也因此學生仰慕老師、崇拜老師、迷戀老師的狀況不可避免地會在校園內不斷地發生,而這也是情竇初開的學生們經常會發生的情感投射現象。 面對學生的愛慕與糾纏【*】,為人師表者當潔身自愛,對於學生發乎情、止乎禮,堅守原則、不踰越份際,盡量避免與學生獨處一室的狀況、避免過度的肢體接觸與親暱行為、避免對特定學生特殊的關愛與情感投入,對於學生一昧的仰慕或迷戀,應幫助學生將這樣的情愫導向正常的方向、建立學生對愛情真諦的正確認知…等等。 你問我:「師生戀」有錯嗎? 我想在現在的社會情境下,特別是教育當局三申五令「為了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學生不應該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的原則下,為人師表者還是要主動迴避或避免這樣情愛關係的發生。如果真的非愛不可,最好還是等到正確的時間(已沒有師生關係)再跟正確的人(已經不是學生或老師)相遇、相愛,如此佳偶天成、神仙美眷,或許將會是美事一樁。但若是在錯的時間遇見錯的人,甚而是濫用教師的職權與機會,不當或過度追求學生、脅迫學生與其交往或是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則「師生戀」將會讓老師惹上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罪名,而導致身敗名裂、鋃鐺入獄的下場。 所以,「師生戀」,行不行? 我想,答案已經在你我的心中。
©2011.07.04 Ruru~社會學筆記系列之2:性別議題~師生戀
☆ 本文於100年7月5日登上《網路城邦週報》Blogs報好料,感謝電小二厚愛推薦!
|
|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