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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4:17:26瀏覽1148|回應1|推薦12 | |
回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的函釋內容,實在令人啼笑皆非!筆者先引用一段文字給諸位看倌參考: 另按本部89年4月18日經商7字第89206907號函釋,「如係提供消費者利用電力及機器手臂抓取物品(如絨布玩具等)之遊樂機具,因其是否提供物品,係取決於消費者之技術及熟練程度,故仍屬前開條文所稱之電子遊戲機。 不知道是筆者理解能力欠佳,還是研擬此法之人活在象牙塔,消費者在進行選物販賣機活動的同時,與生俱來的學習能力將產生技術上的熟練,消費者透過反覆操縱來練習選物販賣機活動,恰巧說明成人學習的精妙,在於自我導向的學習,這種自導式的學習法則,會使成人願意付出時間和精力進行學習活動。 按照Hutchins在1968年所出版的學習社會(The Learning Society)一書中指陳,休閒時代的來臨,助長人類繼續學習的可能,有益於學習社會的形成。根據筆者深入田野歷時三年多的實際參與,選物販賣機活動乃是大眾休閒活動的一環,其中以19-45歲年齡層的消費者為多數,在近年網路社群(Facebook)興起之後,許多消費者透過社群和其他人分享自己的活動歷程和經驗,經長時間的投入成為深度休閒者,因此選物販賣機絕非台灣社會刻板印象中所認知的電子遊戲機。雖是如此,我國基層執法人員仍時常「不懂法而濫用法」,胡亂起訴選物販賣機業者,迫使該產業難以生存;另一方面,擁有高知識水平的學術圈也對該產業毫無認知,喪失許多前瞻研究的契機,例如成教學門、行銷學門、心理學門等。 當原本一項具有正面意義的休閒活動,被標上賭博罪的射倖性符號後,形同宣告該產業的死亡,而這種具有高度研究價值的小眾產業,竟無法受到政府的保護與重視,實在嗚呼哀哉!在該產業尚未受到重視的情況下,筆者建議選物販賣機業者需具備以下幾點認知,才不至於加速該產業的淪亡與沒落: 一、名稱的基本認知:在經濟部兩次評鑑後,娃娃機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選物販賣機(二代),因此娃娃機乃是消費者便於通稱所述,當業者碰上無良執法人員時,請嚴正告知選物販賣機為合法營業的機台,而非電子遊戲機,故不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二、經營的道德認知:選物販賣機除了保障消費者保證取物以外,也保障業者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獲取一定程度的利潤,通常在定價上以不超過市價為原則,若為了賺取高報酬的利潤而隨意設定保證取物額度,那麼該產業將會遭受更多的負面批評。 三、創新的前瞻認知:選物販賣機產業長期缺乏學術圈的研究與重視,除了仰望政府與學界的回應之外,業者應主動投入相關研究,而不是在公會內大搞聚餐式的會議,做一些徒勞無功的呼籲,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應放寬條件、增加福利,讓更多尚未加入公會的業者願意參與。 綜合上述三項認知,選物販賣機產業方能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選物販賣機活動才有「被研究、受重視」的可能。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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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