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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二代之保證取物迷思
2016/03/03 07:42:44瀏覽2722|回應1|推薦14

選物販賣機與過去夾娃娃機最大的差異,乃在選物販賣機納入了「保證取物」的功能,亦即消費者在遊玩時,以投足金額的方式,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費保障,並不會因為機器沒有投幣上限,以至於落得兩手空空、血本無歸的下場。這種保障消費者的設定機制,除了平衡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供需關係,也為夾娃娃機的污名化,帶來些許正面的助益。

然而在相關法規不健全、主管機關沒有統一釋疑之下,出現許多破壞供需市場的不肖業者,這也使得劣幣驅良幣的情形一再發生。根據筆者在雙北及高雄地區的田野調查,發現部分業者,濫用保證取物的機制,以極為誇張且高昂的取物價格,對外宣稱自己乃是在販賣機台內的商品。

面對這樣的狀況,許多消費者蒙受欺騙,過度高昂的取物金額,遠遠超過機台內的商品價值,許多消費者認為,該業者乃透過選物販賣機進行詐騙,只是礙於主管機關缺乏認知,放任這種濫用機制的業者逍遙法外。

時下網路最大的夾娃娃討論社群,即有許多消費者(玩家)表示,警方每次鎖定的對象,皆是供需市場中備受好評的業者,然卻從未見過上述的不肖業者的影子。或許是優良業者樹大招風,亦或執法者認知上的差異,建議主管機關在偵辦此類案件時,能夠確實揪出供需市場的毒瘤,以保障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註】:選物販賣機為地方縣市經發局所管,依筆者拙見,杜絕不肖業者理應由經發局與消保官一同前往稽查,並聯繫地區派出所傳喚業者說明。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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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2018/01/22 01:25
大大您好
我有些疑問想請教
關於這段濫用保證取物的機制,以極為誇張且高昂的取物價格,對外宣稱自己乃是在販賣機台內的商品。
面對這樣的狀況,許多消費者蒙受欺騙,過度高昂的取物金額,遠遠超過機台內的商品價值,許多消費者認為,該業者乃透過選物販賣機進行詐騙,只是礙於主管機關缺乏認知,放任這種濫用機制的業者逍遙法外。
這個部分有違法令嗎?
是存射倖的意思嗎
若有,那麼構成違法的要件是什麼呢?
關於商品售價部分,是否有法條規定不可如此訂價? 對價金額不不符的定義是依據那條法令呢
而且既然寫上保證取物,應也等同於商品售價,消費者若投到取物金額是否代表同意購買,卻是售價高於市價,這是不當得利嗎
銀貨兩乞,消保法內應有消費者比價義務。消費者若覺得價格不合理可以選擇不購買,但應沒有限制商品售價的權利。
另外,現在大多機台都是選物販賣機,既然是販賣機是否就算是櫥窗型實體店面販賣,且若無投到售價金額,商品不會掉出,但若因技術好在消費者未到投到投保金額就夾到商品的話,這樣消費者應算不當得利嗎

另外,您的另一篇卡洞問題,是否也適用以上的問題呢
非常感謝也期待您的回應
趙亮鈞(東周異人)(p6hood666) 於 2018-01-28 20:05 回覆:

這篇文章約莫兩年前撰寫,當時的生態乃是以中南部遊走法律邊緣的「水溝台」為主,即夾爪不在洞口上方,沒有保障消費者權益,後來經主管機關發文,於是「水溝台」文化便逐漸消失在主流市場。因此,目前選物販賣機若按規定定價在2000元以內,皆無違法疑慮。(但近期也有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商品應訂價一致,不應落差過大,例如小吊飾和高單價商品混放)

商品售價部分,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9條,批發商不得要求下游業者要訂價多少,亦即只要合乎2000元以內那條規範(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他是沒有觸法疑慮的。至於對價金額不符,那是因社會觀感不佳,恐有欺騙之虞(並不表示他真有詐騙行為),所以各縣市才開始有所動作,站在一般民眾的立場,消保官保障消費者權益是應該的,但市場資訊透明公開,消費者自己也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好比一條充電線明碼標價販賣1990元,結果你拼了老命去夾,夾出來才抱怨自己受到欺騙,很顯然這是出於個人意願的行為)。

原則上,只要他不超過2000元的限制,其實很難去指責他不當得利。忠孝敦化站前的順成蛋糕店,據我所知在八年前的月租金就要價30萬元,明明是吸血鬼卻拿房東沒轍,很難說他不當得利。因為市價是市場認定的一種基準(除非他硬凹一條充電線要1990元,那就不符市價),你同意購買是出於個人意志,業者並沒有逼迫你去從事那樣的行為,對於那種扯到爆炸的售價,就要用消費者該有的態度去教訓他!連十元都不要投最直接!

再來,根據消保法的解釋,選物販賣機業者提供商品及服務給消費者(若有爭端屬消費爭議,例如商品故障、機台故障等),但選物販賣機並非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意謂消費者是在公開販售、清楚得到資訊的情況下消費,你可以選擇不同意購買(就是連投都不投,否則投幣便是同意消費)。當然會有很多人問說:「那這樣投下去的錢不就被賺走了?」(沒錯就是被賺走了,他本來就是營利事業),但是所有權屬於下位投幣的消費者權力(他可以補到保證取物金額),所以沒有射倖性的疑慮。

最後,選物販賣機的發展及脈絡您可能要瞭解一下,其實到最後公會是用這個名稱取得經濟部認可,就是您指稱的實體販賣),再來您提到未達保證取物金額便取物的狀況,這邊不知道是您打錯還是?這樣消費者應算不當得利嗎因為我不太懂您的意思。

總結:選物販賣機的販售機制仍然是很詭異的,若琢磨在文字上,那我想應該是找不到答案(因為選物販賣機本身是沒有立專法的,它目前僅能適用於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至於消保法的部分應該是您和業者發生糾紛或磨擦才適用)

以上回答不曉得是否有幫到您,感謝您的提問!

【註】:若基於實體店鋪販賣及消保法,「卡洞」基本上是消費者吃虧,因為僅能取物一樣(新北市消保官有出來釋疑),能讓消費者全拿的案例少之又少,花蓮甚至還發生過清台被業者提告的個案,所以我只能說就讓市場去決定哪些業者該被淘汰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