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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06:05:18瀏覽4371|回應0|推薦22 | |
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所釋疑之內容,選物販賣機是否為電子遊戲機依然存在各種分歧的說法;大抵而言,字面上的電子遊戲機,乃是運用電學、機械的方式,產生具有聲光影像、圖案動作的遊樂機具,故其中蘊含了技術性與熟練程度。然而,在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的奔走之下,選物販賣機最終仍被歸屬於非電子遊戲機,原因在其增加了「等額累進」及「保證取物」的功能性,有別於過往的娃娃機,消費者得以在投足金額之後,受到完全保障,獲取他想得到的商品。 但當經濟部釋疑完畢,一切有關選物販賣機問題真的解決了嗎?筆者認為不然,相關法規不僅無法保障業者,更淪為執法機關增加業績的墊腳石,產生更多需索無度、貪得無厭的執法人員,只為一己之私恣意解讀法規,令業者為了生存而配合演出,嚴重破壞基本的執法標準,以及我國的司法單位的形象。 綜上所述,當前選物販賣機產業最具爭議的問題,乃在其是否具射倖性之嫌?回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如下,選物販賣機確定被排除在電子遊戲機之外了嗎?真有受到經濟部釋疑的保障嗎? 「如係提供消費者利用電力及機器手臂抓取物品(如絨布玩具等)之遊樂機具,因其是否提供物品,係取決於消費者之技術及熟練程度,故仍屬前開條文所稱之電子遊戲機。」。 基此,筆者必須非常嚴肅地提醒執法人員,當你們欲以賭博罪中的射倖性來框架選物販賣機業者的同時,後續衍生之問題極有可能發生無限上綱的毛病。舉例言之,去年年底,知名樂團五月天主唱阿信,於深夜以20元夾出一隻絨毛娃娃,從各大報導中清晰可見,其所操作的乃是由經濟部認可的選物販賣機二代。假設阿信是以其技術或機率性的運氣獲取娃娃,試問阿信和業者是否因《賭博罪》中的射倖性而觸犯法律? 若此假說不成立,那麼我國執法人員是否經常依恃己身的職業身分打壓選物販賣機業者? 常見的射倖性說法稱為「以小博大」,正是執法人員常掛在嘴邊的恫嚇之詞,而機率和或然率則顯少被提及,選物販賣機所提供的暫時性娛樂,其實和賭博罪的射倖性毫無關係,過去在打香腸、辦麻將比賽的相關報導中,皆指出這一類的活動並無刑法介入之必要,亦即刑法立法之目的,乃在遏止重大犯罪案件,而非辦理打香腸、夾娃娃等芝麻蒜皮的日常事件,故其最後決定權仍掌握在明智、且能判定是非的法官手上。 最後,筆者仍要再次強調,若百貨公司周年慶所販賣的福袋沒有符合射倖性的問題,那麼選物販賣機內所販售之商品更不可能有射倖性之嫌。 【後記】:同樣花費一百元進行以上兩項活動(夾娃娃與買福袋),阿胖夾出價值1990元的高級藍芽喇叭、阿瘦抽到價值80萬元的汽車,試問是否有異曲同工之妙?理論上兩人支付一百元所獲得的東西是相等的,阿胖花費100元買到操作選物販賣機的機會;阿瘦花費100元購得福袋的擁有權。故《賭博罪》的射倖性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仍有待配套措施的立法及規範,而非僅由執法人員隨意認定。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業者和消費者,使選物販賣機產業繼續延續下去,使更多人能因該產業的存在而有工作機會養家活口。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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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