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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雜談─藏匿於複雜法源下的刮刮樂
2015/07/20 06:15:15瀏覽1532|回應0|推薦16

根據2015年4月28日自由時報報導指出,選物販賣機內置放台灣彩券的刮刮樂並不構成賭博罪之要件,其主因在選物販賣機非屬經濟部所規範之「電子遊戲機」,且選物販賣機內的刮刮樂彩券乃依法有據,為中華民國財政部認可之合法彩券;基於上述,選物販賣機業者若經由合法管道購買刮刮樂彩券,再置於機台內供客人娛樂夾取,並無所謂的賭博罪之嫌,甚至乃為合情、合理、合法之經營模式。

然而,我國的執法人員在處理類似的案件時,仍過於莽撞躁進,經常以自身乏善可陳的法學常識來判斷選物販賣機的是是非非,端看自由時報的例子,可以發現結局為檢察官主動撤告,此舉不但使我國法界形象受損,更說明了警務體系缺乏教育訓練的問題,連帶影響檢察官辦案的明確性和敏銳度,並突增法官審理案件的矛盾和困難點。

選物販賣機二代經由經濟部兩次的評鑑後,已然確認其歸屬於非電子遊戲機的範疇,但在社會大眾習慣性、以及認知不足的前提之下,仍舊將其稱之為娃娃機。選物販賣機二代與娃娃機(UFO飛碟機)最大的不同,在於選物販賣機二代提供了「投足金額、保證取物」的保障,亦即玩家在最差勁的情況下,也能透過投足金額來獲得商品。此外,在投足金額之前被夾出的商品,則視為選物販賣機業者的另類行銷手法,意味著選物販賣機業者透過低價出貨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投幣遊玩,故此技術性與熟練程度乃玩家個人之行為,與賭博罪所指陳之射悻性毫無關聯。

綜言之,選物販賣機二代雖非屬電子遊戲機,但仍有許多衍生性問題不斷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例如消費者在遊戲過程中突遇機器故障、不肖業者設定與商品價格差異性過高的保證金額,以及部分業者不透露聯繫方式、消極處理消費爭議之問題...等,皆為選物販賣機產業必須正視的問題;依筆者拙見,該產業應儘速制定相關法源,以保全業者及消費者兩端之權益,而法源之依據可參酌「電子遊戲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三法做為權衡。

【註1】:本產業通過立法保障,不僅能振興選物販賣機之發展,更能使尚未成熟之消費者快速了解自身權益,以杜絕不肖業者的存在,讓真正用心經營的業者帶給消費者更多的娛樂價值。

【註2】:2017年5月15日,經濟部商業司已發函,正式明訂選物販賣機不得放置有價證券,雖然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有不同見解,但筆者認為選物販賣機朝向非屬電子遊戲機的進程中,確實應避免擺放有價證券,以符合老少咸宜育樂之型態。

新聞引用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75453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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