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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雜談─無限上綱之賭博罪又一樁
2016/03/02 12:22:41瀏覽1414|回應1|推薦5

2016年02月19日,蘋果日報斗大的標題:夾娃娃機放刮刮樂 警花2500元辦業者賭博罪』,不禁讓人嚴重質疑,我國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真的足夠嗎? 抑或只為了自身業績,採取「食髓知味」、「亂槍打鳥」的辦案方法,將刑法賭博罪無限上綱呢?

根據該報導中所述,警方先是自費2500元進行夾取動作,並於夾出兩張刮刮樂後,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將管理人送辦。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選物販賣機二代早在經濟部兩次的評鑑下,被歸類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範疇,亦即不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試問警方如何請示檢察官將之提報為賭博罪?難道是中華民國法律自相矛盾,政府部會不同調各自解釋?是以筆者在本專欄前幾篇文章已然提及,我國執法人員對於選物販賣機不僅陌生,且經常在毫無認知的情況下,先行羅織罪名將業者送辦,但往往在送交地方法院後判定無罪,使業者徒耗心力往返法院,但執法人員卻沒有受到相對懲處及再教育。筆者本身雖非經營者,但因研究需要而投入該領域進行長時間的觀察,經筆者不斷與田野接觸,發現大多數的選物販賣機業者,因工作忙碌而無力捍衛自身權益,時常配合警方以「送人頭案件」的方式,以換取不受干擾的代價,然而這一種「交件文化」,根本不該存於進步的社會,據筆者深入調查,高雄、台南、嘉義、彰化等區域皆有此荒唐之行徑,建議警政署在未來應加強警員之法學素養與邏輯概念,勿讓賭博罪頻頻遭到濫用,造成多餘而無謂的垃圾案件。

【註一】報導中的業者“小馬”,觸犯『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故僅能以行政裁量對其進行開罰,若強行以賭博罪羅織其罪名,那麼往後執法人員的專業形象將蕩然無存!

【註二】我國警方最令人詬病的乃是素質的表現,該報導中警方一再強調以小搏大,此議題則是筆者曾經談過的射倖行為(射倖性)。然而,機台內除了刮刮樂以外,還有電子產品的獎項,試問消費者會像警方一樣"天真",以2500元的代價去夾取一張不一定能中獎的刮刮樂嗎?這種對價取物的說詞,不但極為不負責任,甚至有誤導之嫌!若某甲在飲料機投入50元,選擇20元含有抽回郵獎金的飲品,那麼該飲料機業者是否也應一併送辦?廠商可是提供了巨額獎金啊!

【註三】談來談去,射倖性這個偽議題,充其量就是扼殺市場行銷的元素,飲料廠商提供巨額獎金做為刺激購買的誘因;選物販賣機業者放入刮刮樂刺激投幣意願又何嘗不是?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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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瑪琦家族-林明煌
2016/03/14 10:43
你好,我是選物販賣機的業者,版主對於的選物販賣機的相關文章,我想下載,分享給相關同業。如果可以麻煩請來信 chocoponponting@yahoo.com.tw 謝謝你。
祝順心(Chocoponponting@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