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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民主初階期特色的再檢視
民主體制之實施,乃是以可以完全展現人民之意志的投(開)票為關鍵性指標;人民可以自由的投票,不受任何威脅與限制,才能說是民主政體,不過,在民主體制的初階期,人民的投票雖然已經擁有自由而充分的空間,但仍然會有賄選等等不當的手段,可以扭曲民意的真正表達,換言之,民意的表達還沒達到實質上的完全自由,因此,仍然需要有捍衛的機制。
在民主初階期可能扭曲民意的真正表達,共有外因型之扭曲、事件型之扭曲與制度型之扭曲等三類,在分別討論其特色與捍衛機制之後,於此可以再歸納民主初階期的特色,做為檢視之用。
A. 就外因型之扭曲與捍衛機制來看民主初階期特色
所謂外因型之扭曲是,雖然人民的投票已經具有自由而充分的空間,但少數人民的投票意向仍然受到金錢賄選的外在影響,讓候選人可以以錢換權。而由外因型扭曲之所需的捍衛機制,民主初階期會有如下的特色:
第一是,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黨政治的健全程度就反映了民主內涵的高與低。因此,政黨的競爭不夠開放,對政黨的組成或政黨參與公職的競爭設下不當的門檻,就是民主初階期的特色之一。相對的,政黨之間的競爭越開放,不僅有益於政黨體質的健全,對金錢賄選也越能夠有壓抑的作用。
第二是,選舉法規未能明定賄選之候選人取消當選資格,並給予自由刑之嚴罰。或者即使選舉法規明定了,但由於執政者行政權的種種干預,也徒具虛文而已。在檢舉賄選方面,對人民的鼓勵不夠,也未訂定「窩裡反」條款,增加金錢賄選的成本,因而形同變相放縱金錢賄選的空間。
第三是,作為法律之執行與裁定者的檢調與審判之司法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不夠,不能免於政治或金錢、人情的干涉,因而無法公正性的執法。換言之,檢調與審判之司法機關越能夠公正性的執法,就顯示該國的民主水準越高,反之,則民主水準越低。進一步,如以外部與內部獨立性來看,除了與增加行政權能量有關的部分型態的調查系統之外,檢察與審判司法機關不僅必須具有內部獨立性,更必須具有外部獨立性,換言之,必須獨立於行政權系統之外,其最高首長原則上都不宜由執政者直接或間接任命。
如以各國現行實施的任命方式來看,在檢察最高首長方面,美國大多數州的檢察長由人民直接票選,最具外部獨立性。在審判系統之最高首長方面,如中央級之大法官與州級最高級法官,人事之任命也不能來自於最高執政者等等之行政體系,最好採取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並採取有年齡上限的終身制,再搭配日本就任後每隔十年的不信任投票之「國民審查」作法,才是最能保障外部獨立性的做法。
第四是,司法民主化之實施,在體制內採行陪審團或參審制,其中以德國為主的參審制,參審的範圍由「事實審」的層次,更深入到「法律審」的範疇,係司法民主化的全面實施,可以說是司法民主化的「理想型」。因此,在民主初階期的國家就幾乎不見在體制內採行陪審團或參審制。
B. 就事件型之扭曲與捍衛機制來看民主初階期特色
所謂事件型之扭曲是,選戰的一方刻意製造嚴重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事件,自導自演或者因新聞事件之發生而刻意推波助瀾,通常發生在投票日的前一天或者當天,不擇手段以達到勝選的目的。而由事件型扭曲之所需的捍衛機制,民主初階期會有如下的特色:
第一是,事件型扭曲的發生,最主要是勝選之一方可以贏者全拿或近乎贏者全拿,且一旦拿到執政權就可以一任四年或五年,不至於有下台的疑慮。而這樣贏者全拿的政府制度就是總統制,顯然就是問題之所在,換言之,民主初階期的民主國家往往是採行總統制者,且比較難以擺脫民主初階的泥淖,相對的,如果是採行內閣制的民主國家,即使剛開始處在民主的初階期,也比較容易擺脫民主初階的泥淖。
第二是,負責選舉投開票的選務機關無法達到完全客觀中立的地步,其選務委員的組成仍然留有執政黨操控的空間,其議事決議的過程仍然無法全面公開,而在選舉法規方面也沒有「臨時喊停」的機制。
第三是,在民主初階期,政壇人物的利己性普遍高於服務性,這也就是說,政壇人物一旦具有權位,普遍具有「以權換錢」的動機。因此,即使在選民的壓力之下,制定了「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透明化仍然是半吊子,查核也是僅具形式。即使設了職司查核的機關,如台灣的廉政署,通常也在最高執政者的任命掌控之下,形同有如沒有牙齒的老虎,能夠發揮的查核功能相當有限。
第四是,自導自演之事件型扭曲的發生,基本上係屬於假性之事件,故而,製造事件這一方最怕的是自導自演之被揭穿,故而通常會強力封鎖相關訊息的流通,極力掩蓋事件真相的曝光。由於自導自演之事件型扭曲的發生,通常也發生在掌控執政者競選連任之時,因此,這樣的執政者在執政期間就會力求強化新聞媒體的掌控,尤其具有即時新聞發布優勢的電子新聞媒體。換言之,在民主初階期,對於媒體興辦的自由化,媒體發布資訊之不受事前管控,通常都會受到執政者的干擾或管控。
第五是,紙上媒體或電子(電視)媒體都具有公共的特性,也就是公益性大於利己性的廣義之社會企業,因此,媒體之徹底自律與完全自主,乃是媒體本身所應具有的責任與義務,但在民主初階期,媒體對於自律自主的自覺與堅持仍然不夠,呈顯自身利益重於公共利益以及政黨顏色重於是非等等不當現象。
第六是,作為公民的讀者,不僅要以投票等方式督促執政者不能對媒體有任何的不當的干涉,對於新聞媒體的報導或評論,是否恰當與具有自主性,也應該勇於提出評論,促成新聞媒體「良幣驅逐劣幣」的正向循環。但在民主初階期,這樣的讀者公民之自覺還不夠,而且一般還有因政黨顏色而偏頗的問題。
C. 就制度型之扭曲與捍衛機制來看民主初階期特色
所謂制度型之扭曲是,在選舉的法令規章上公然允許在投票上做扭曲,或者在選舉的程序上做扭曲,使得雖有公開公平投票之形式,卻在實質上達不到完全自由的地步,因此,嚴格來說,這種表面上雖然具有民主體制的形式,但作為民主體制的阿基米德點既然已經出了問題,僅能勉強納入民主初階期。由制度型扭曲之所需的捍衛機制,這樣的民主初階期會有如下的特色:
第一是,專制體制固有的「官大於民」特色,充斥整個民主體制。由於執政黨可以「永遠」執政,各部部長之任免與高級官員之升遷,可說全看最高執政者的意思,因此,政府各部門的施政看上不看下,對於所謂的民意,敷衍了事,充斥「官大於民」意識,不見民主政治之「民大於官」的普遍特色。
第二是,人民的主人意識有待提升。在民主體制之下,人民就是政體之主體,也就是「主人」,執政者作為服務者,就是政體之客體,也就是「奴隸」(以黑格爾的概念來說)。但由於政府各部門的施政看上不看下,人民即使抗議,也無法藉選舉來翻轉執政權,因而在這樣的體制之下,人民的主人意識很自然就闇而不彰,有待提升。如何提升呢?最終還是要人民自己捍衛自己的「主人」地位,在可以說、可以做的範圍之內,一步步拓展「主人」地位那條線,最終可以集結人民的力量翻轉制度型之扭曲,真正恢復「主人」的地位。
第三是,公民的正義感有待發揚。民主體制之下的公民之能值得享受具有主人地位的民主,必須每個公民具有挺身維護民主體制的自覺意識,對於自己應享的權利固然必須勇於捍衛,對於他人應享權利之受損更要敢於聲援。這種對於其他公民應享權利之受損的打抱不平,就是所謂的「正義感」。公民「正義感」的普遍而持續發揚,正是民主內涵可以持續進化的根本關鍵所在。
第四是,對民主是普世價值的肯認還不夠。人民是國家之主體,每個人民的人格尊嚴必須受到絕對的尊重,其基本權利都應該受到近乎「絕對」的保障,這樣的「民主」係具有普世的價值。中共仍然執著於有所謂的資本主義的民主與共產社會主義的民主之分這樣的迷思,不能夠完全肯認民主是普世價值,因而對於香港特首不敢實施港民直選。而香港的工商等精英人士,不願主動放棄在香港特首與立法會議員選票所享有的較高權值,違逆「票票等值」之民主投票的根本原則,同樣也是不能夠完全肯認民主是普世價值。
D. 綜合來看民主初階期特色
民主體制之實施依據其落實「以民為主」的程度,可以分為初階、中階與高階。就投票這個階段來說,民主體制實施之初階期,除了上述所說之外,綜合來看,還有如下的特色。
第一是,競選者通常是先追求權位,然後「以權換錢」,出發點係基於自己之私利,而非大我之公利。而有錢者則「以錢換權」,藉由政治捐獻或賄賂等金錢方面的手段,左右執政者、有權者實施有利於己方的政策,或制訂有利己方的法案。由於追逐權位者的最終目的乃是為了以權換錢,為人民謀福利之心往往逐漸消亡,以至淪喪淨盡,因此,如果人民的捍衛民主體制的決心不夠,制度上的捍衛機制也不足,佔有總統之類職位的最高權位者就很容易棄絕民主體制,逐步走向獨裁專制統治。
第二是,競選者之評量所屬政黨的利益,高於國家利益。而競選者個人利益也高於所屬政黨的利益。換言之,競選者個人對於權位的追求慾望遠遠大於使命感。而之所以讓政治人物可以私慾大於公欲,主要是民主體制出了問題,採取了總統制這樣「贏者全拿」的劣制。
第三,競選期間的選戰策略與進行,其重要性大於平時之非選戰期間的執政或論政表現。同樣的,競選期間候選人的表演性,重要性也大於政策的提出與辯論。而所以如此,也是因為採取總統制這樣的劣制,總統可以不需要政策的辯論就可以實施重大政策,也由於沒有政策辯論的攻防,政治人物問政的優劣也沒有可以評估的平台。
第四,就選舉人這一方來看,選舉人對於所擁有選票的價值與意義,普遍認識不夠,因而可以接受候選人以錢買票的賄選。而選舉人的投票意向之決定,也普遍基於感性之直觀的感受,而非基於理性之綜合的判斷。而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主要是資訊不夠流通,新聞媒體的自律水準還不夠,使得選舉人的主人意識無法充分紮根。
3.2.3. 民主中階期與其捍衛機制
民主初階期的最大特色是「權錢交換」,競選者從政的目的是為了私利,取得公職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可以獲取不當的金錢利益。其從事競選的活動,如果賄選成本較低,就直接以金錢來買票,如果賄選成本較高,就藉由新聞事件的製造或推波助瀾,來達到勝選的目的,甚至直接在選舉制度上下手,有「鳥籠選舉」之實,下焉者甚至作票,使得持久執政或幕後主導成為可能。
在進入民主中階之後,因為資訊的流通度與透明度的提高,新聞監督等監督機制的無所不在,使得競選者直接型態的「權錢交換」無法容身,但仍有間接型態的「權錢交換」,還必須徹底根除,才能進入民主高階這樣的理想境地。
3.2.3.1.「權與錢交換」的進階版與其捍衛機制
「權與錢交換」有兩個面向,一是以錢換權,另一是以權換錢。「權與錢交換」由直接型態轉變為間接型態,這樣的「權與錢交換」進階版的運作方式更為細膩,可以以美國為例,深入探討其內涵與可能的捍衛機制。
美國的民主經過兩百年的運作,由於資訊的流通度與透明度的提高,新聞監督的無所不在以及司法的獨立性,以錢買票的直接賄選已經完全絕跡,新聞事件的製造也幾無容身之地,最多是藉新聞事件而推波助瀾,但因為美國媒體的高度自律,也僅具依時的效果而已。但美國仍然存在運作細膩的「權錢交換」進階版,還待徹底根除。而此「權錢交換」進階版又可分為兩個面向,來論究其內涵與捍衛機制,一個是政治人物的面向,另一個是有錢階級的面向。
A. 政治人物之「權與錢交換」進階版與捍衛機制
由政治人物面向來看「權錢交換」進階版,就可再分為兩個階段,也就是在作為競選者的「錢權交換」,以錢換權,以及當選後的以權換錢,因此,政治人物的「權錢交換」就有這兩個階段。
A.A. 政治人物作為競選者「錢權交換」的進階版
美國的總統選舉由於民調方法的精進,幾乎可以掌握每個州與每個郡的民意動向,使得政治廣告的精準投放成為可能,加上美國採取各州選舉人團來選總統的間接選舉制度,只要各州的得票數過半就可以囊括該州全部的選舉人票,因此,掌握搖擺州的搖擺地區,大量投放針對性的政治廣告,就可以攻下該搖擺州的選舉人票,進而影響總統大選的結果。由於募款多者,就可以做大量投放針對性的政治廣告,爭取搖擺州的民意動向,美國總統大選就數度出現得票率較高,卻沒有攻上總統大位,這樣的不合理情況,如2018年希拉蕊的敗北就是一個顯例。
因此,在美國總統大選就有「募款多者贏」的情況,其成功率之高幾乎變成美國政治的定律了,如此,就形同可以用金錢來交換政治權力,也就是「錢與權交換」的進階版。從嚴格的標準來看,這也是不能容許存在的情況。
A.A.A. 競選者進階版「錢權交換」形成的原因
就競選人層面來看,諸如美國總統大選,出現「募款多者贏」這樣的進階版「錢與權交換」,其形成原因可以進一步探究如下:
第一,選舉人團制度的連帶影響。美國採取聯邦制,各州都有該州的憲法,以充分維持其相對於聯邦的獨立性,因此,在總統大選採取選舉人團這樣的間接選舉之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也因為選舉人團制度就是「贏者全拿」,導致搖擺州的民意動向,對於美國總統大選的結果有相對關鍵性影響,這樣不太合理的情況產生。
第二,選舉民調精準度的大幅提升,越來越能夠掌握民意的動向。選舉民調隨著學術的進步,如先採用小團體座談之類等方式,初步確定某地區民眾最關切的議題與意見傾向,然後設計問卷,電話抽樣調查該地區的民意,通過這樣的民意調查,通常就可以掌握民意動向。如果再能長期累積該地區的民調,就更能深度掌握該地區的民意。
第三,政治廣告可以發揮影響力。自從廣播與電視發明以來,商業廣告就隨之產生,且隨著廣告製作業者越來越能夠掌握消費者心態與行為,商業廣告的投入金額與年俱增。為競選而製作的政治廣告,搭配選舉民調精準度的大幅提升,也越來越能掌握選民的心態與偏向,政治廣告的投入金額同樣也節節上升。這也是導致美國總統大選出現「募款多者贏」現象的主要原因所在。
就以2016年的川普與希拉蕊對陣的競選經費來看,川普約花了3.4億美元,希拉蕊約5.5億美元,其中競選廣告約各投入0.6億與1.5億美元,佔總競選經費的15%與27%。川普之競選廣告投入的金額佔比較小,一般認為係川普比較會製造新聞話題,吸引媒體競相報導,因而可以減少競選廣告的支出。而由希拉蕊的競選廣告投入金額佔比高達四分之一強,可見競選廣告在美國總統選戰的重要性。
另外,歐巴馬在2008年與2012年的總統大選,花費的競選經費高達7.29億與7.75億美元,相當驚人。
第四,競選者政治募款上限的變相解禁。美國的法律鼓勵公民主動捐款給自己認同的候選人,這是符合民主政治的真義,但個人的政治捐獻則訂有2,700美元的上限,提防個人對候選人有不當的影響力,遏阻「錢權交換」的問題。在法人團體政治捐獻方面,美國允許各組「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但政治捐獻也訂有5,000美元的上限。
不過,美國大法官會議(聯邦最高法院)於2010年認同公司法人如同自然人,也具有言論自由權,讓企業可以無限制購買廣告,支持或攻擊候選人。2014年美國大法官會議更取消有錢人捐獻「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AC)的金額上限。所謂「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是開支獨立而不與候選人有直接聯絡的「政治行動委員會」。
由於「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出現,而且所擁有的政治獻金可以沒有上限,如此,就形同對競選者在政治募款上限的變相解禁。在「募款多者贏」的定律之下,美國總統大選就有如金錢遊戲的競賽場。
A.A.B. 競選者進階版「錢權交換」形成原因之不合理者
競選者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形成可歸納為四個原因,其中第一個「選舉人團制度的連帶影響」,造成搖擺州在美國總統大選佔有較大的權重,但畢竟造成全國得票數多者落選的情況非常少見,為彰顯各州的獨立自主性而付出這樣不算太大的代價,故而還在可以接受的範圍。
至於第二個原因「選舉民調精準度大幅提升」與第三個原因「政治廣告可以發揮影響力」,這兩個原因都是屬於技術範疇這樣工具性的事物,而技術範疇的事物本來就會隨著時間而日益精進,效果日益提升。因此,這兩個原因同樣也在可以接受的範圍。
排除了第一到第三個原因之後,顯然競選者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形成,就出在第四個原因「競選者政治募款上限的變相解禁」。選民對於欣賞的總統候選人可以主動政治捐獻,上限是2,700美元,各種「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也可以主動政治捐獻,上限是5,000美元,然而「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AC)卻於2014年解除有錢人捐獻的上限,並且不需要公開與透明化。本來對政治具有影響力者,就可以透過各種方式給予候選人大筆政治捐獻,超出捐獻的法律上限,如今「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解除捐獻上限,更讓這些具有政治影響力者如魚得水,加重美國政治「錢與權交換」問題的嚴重性。
A.B. 政治人物當選後的「權錢交換」之進階版
政治人物當選後拿到權位,在民主初階期就是直接以權換錢,也就是藉著權位所具有的管制權或採購權等等權力,或主動或被動,要求有需求者賄賂,將金錢納入私人口袋。但在民主中階期,由於監督機制健全,諸如新聞面的監督周密、法制面的糾弊設計嚴密,如制定窩裡反與汙點證人條款等等,使得直接以權換錢風險太高,因而遏阻於無形之中。然而,即使監督機制再周全,對於間接式以權換錢還是難以防範。
以美國為例,這類的間接以權換錢型態,是政治人物以所具有的權位,先間接圖利他人,然後在下次競選時獲得政治捐獻的回報,或者在卸任之後,獲得財務方面的間接回報。以領導者來說,由於他可以決定財政預算這塊大餅怎麼分,所以是資源的分配者與創造者,也由於他有責任維護現行秩序,有權力改變現行秩序,所以是市場秩序的監督者與創造者。由於具有由權位而來的種種角色,因此,政治人物要間接圖利他人,可以說是易如反掌。
而在美國也賦予企業等私人團體政治遊說的權利,1971年在華盛頓登記有案的政治遊說團體才只有175個,1982已經增加到2,500個,如今更高達3.5萬個。(參見《經濟成長末日》,Richard Heinberg著,陳姿穎譯,頁254.4,台北:大牌出版社,2012年)因此,政治人物之間接圖利他人,在政治遊說的合法下,可以順理成章的進行。
A.B.A. 當選後「權錢交換」進階版的形成原因
就政治人物當選後拿到權位而後間接圖利他人,然後在下次競選時或卸任之後,獲得間接之財務方面的回報,如此之間接型態的進階版「權錢交換」,其形成原因因而可以再細分間接圖利他人與間接獲得財務回報這兩方面,做進一步探究。
A.B.A.A. 間接圖利他人之形成
首先是因為政治人物當選後就是資源的分配者與創造者。政治人物當選後拿到權位而後可以間接圖利他人,主要是政府原本就有歲出歲入財政預算的編列與執行,換言之,政治人物拿到權位後自然就是財政資源的分配者。而具有權位的政治人物也有推行競選時所提政策的責任與義務,因此同時也是財政資源的創造者。
先就財政資源的分配者來說,以美國為例,白宮提出的2020年度(每年的十月一日起算)財政赤字高達1.1兆美元,但川普就以振興經濟為名,在近年來財政赤字居高不下,於2018年仍然推出近三十年來最大規模的減稅方案,將企業的稅負由35%大降為21%,這樣的減稅紅利主要流向企業股東,換言之,有錢階級在這次的減稅方案受惠最大。而在政治捐獻的最大貢獻者也就是有錢階級,因此,川普之間接回報政治捐獻者也盡在不言中。
再就財政資源的創造者來說,仍以美國為例,白宮提出的2020年度的歲出預算高達4.7兆美元,以國防預算來說,就高達7500億美元,增加4.7%,其中1040億美元用於新技術的研發,諸如高超音速武器、人工智慧與量子計算機等等,而這樣鉅大資金的投入新科技研發,形同無償資助以軍事為主的相關民間高科技業者,換言之,也就是間接圖利軍事類型的相關民間高科技業者。其他的歲門預算同樣也具有間接圖利其他類型民間業者的效果。
其次是因為政治人物當選後就是市場秩序的監督者與創造者。民主體制之下的經濟運作,由於每個人的財產權獲得近乎絕對的保障,可以自由的買或賣,因此,必然是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不過,正如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都是具有普適性,每個人都是具有同樣的政治權力內涵,不因為種族、信仰、出身背景等等個人因素而有不同。同樣的,公民所享有的經濟方面權利也都是具有普適性,不因為個人的金錢多寡而有不同,換言之,民主體制之下的市場經濟講究的是賣方的公平競爭,買方的自由選擇。因此,為了維護公平競爭與自由選擇,就必須由政府扮演市場秩序監督者的角色。而當出現危害公平競爭與自由選擇新型態之時,政府也必須扮演市場秩序創造者的角色,及時制定新的市場秩序之法律。
但這樣的市場秩序監督者與創造者的角色就有是否稱職的問題產生。當賣方市場出現不公平競爭之時,或者賣方運用產品優勢限制買方的自由選擇權利之時,擁有行政裁決權的執政人員,就有放水或不公正裁決的空間。而當新型態的不公平競爭出現之時,擁有立法制定權的執政人員就有消極不作為,或者立法刻意不週延、不公正的空間。
A.B.A.B 間接獲得財務回報之形成
政治人物獲得相關業者或人士的間接財務回報,可分為競選權位時的政治捐獻與卸任後的財務收入。政治捐獻的問題已經在前文討論過了,現在主要討論卸任後財務回報的問題。
由於美國民眾與媒體對於金錢是否直接進入政治人物私囊非常敏感,而金錢的流動也越來越公開與透明,加上旋轉門的限制,因此,位高權重的政治人物在卸任後獲得相關業者或人士的財務回報,幾乎沒有直接型態的空間,但仍然留有相當大的間接回報的餘地。
就以美國總統來說,卸任後的回憶錄之出版與巡迴演講,幾乎成為慣例,但回憶錄版費與演講費之高,雖然是相當具有正當性的收入,但無形之中也有相關業者或人士間接財務回報的空間。以歐巴馬卸任後到處演講收入來說,一場演講的收入就約達40萬美元,等於他在任總統的年薪,而如果卸任後做了100場演講,就有4000萬美元的收入。至於回憶錄的出版,歐巴馬與妻子蜜雪兒(Michelle Obama)分別撰寫回憶錄,《應許之地》(A Promised Land)以及《成為這樣的我》(Becoming-Michelle Obama),並與出版社蘭登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簽約,預計可以獲得版權費6500萬美元。
又如柯林頓與希拉蕊(Hillary Clinton),根據美國CNN(有線電視新聞網)的統計,自2001年至2015年的十五年間共發表729場演講,演說總收入約1.53億美元。柯林頓在2004年卸任後撰寫回憶錄《我的生活》(My Life),也暴賺了1500萬美元。
他們卸任總統後的回憶錄撰寫,當然也有他們的心血投入,但幕後都有專職的操刀人,幾乎不必親自動筆。
A.B.B. 當選後進階版「權錢交換」形成原因之不合理者
將當選後進階版「權錢交換」的形成原因,進一步分解為「間接圖利他人」與「間接獲得財務回報」來解析,可以發現政治人物當選後進階版「權錢交換」的形成,雖然也有形式上不合法的問題,但大部分都是屬於實質上不公平層面的問題。因此,對於當選後進階版的「權錢交換」,比較難以法律來規範與遏阻。
(2021.2.4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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