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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正名」主張與民主政治之哲學及實踐(7)
2018/10/23 07:49:32瀏覽316|回應0|推薦0
C. 針對制度型之扭曲的捍衛機制

在投票上之民意表達,所謂制度型之扭曲就是執政者憑藉執政優勢,在選舉的法令規章上公然在投票上做扭曲,或者在選舉的程序上做扭曲,使得公開公平的投票徒具形式。這樣的制度型之扭曲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在選票上公然做標記,如新加坡,使得選民在投票上心存顧忌,在選後也面臨執政黨的無形中的報復。第二種類型是在選舉程序上的公然扭曲,在選舉之前先對候選人進行預選,這也就是所謂的「鳥籠式選舉」。以下分別論述制度型扭曲這兩種類型的捍衛機制。

C.A. 選票做標記之制度型扭曲的捍衛機制

在選票做標記,以新加坡來說,除了可以對於反對執政黨的選民秋後算帳之外,加上,在選區的劃分上擁有任意調整之權,以及可以任意指定選區是單一選區或者是集選區,使得新加坡的執政黨人民行動黨六成的得票率,可以擁有國會九成以上的席次,因而嚴重壓縮反對黨的當選席次與活動空間。面對這樣的制度型扭曲,可以有如下的捍衛機制。

第一,反對黨必須健全。以新加坡來論,人民行動黨之所以執政至今而成為永遠的執政黨,固然是在經濟發展的執政績效相當卓越,但另一個主因就是反對黨的能量相對不足,讓新加坡的人民即使對於執政的人民行動黨不滿,也不敢「變天」,讓反對黨執政試試看。然而,一黨「永遠」執政必然會具有專制政權固有的特色。

一黨「永遠」執政的問題,一是,不能曝光的貪腐必然如影隨形,即使有再嚴厲與獨立的揪貪機構,都無法根絕官員的貪腐,而且,隨著執政的時間越來越久,貪腐的情況也勢必越來越重。這也就是民主政治之輪流執政的價值所在,可以充分檢證前朝執政是否有貪腐的弊端。

另一是,充斥「官大於民」的意識,不見民主政治之「民大於官」的普遍特色。由於「永遠」執政,各部部長與高級官員之任免升遷,可說全看最高執政者的意思,而不在於人民的民意,因此,對於人民民意反映的重視就相對較低。而這也是新加坡捷運系統誤點可以成為常態的原因所在,因為,民怨再大都不會有「變天」的疑慮,交通的主政官員只要在總理面前可以交代過去,就可以不必理會民怨有多大。

第二,主人意識的提升。德國大哲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有個著名的章節「主人與奴隸」(見《精神現象學,上卷》,黑格爾著,賀麟譯,頁140.2-145.2,新竹:仰哲出版社,1982年),由帝王之專制體制到民主體制,就是主(主人)奴(奴隸)意識的顛倒。在民主體制之下,人民就是政體之主體,也就是「主人」,執政者作為服務者就是政體之客體,也就是「奴隸」。因此,作為民主體制之下的公民必須具有「主人」意識的自覺,面對以最高執政者為代表的官僚體制必須有充分的主人意識與態度。換言之,面對如新加坡之官僚體系的「官大於民」意識,一種對於民主體制之主奴意識的顛倒,必須勇於揭發與對抗,對於「主奴意識的顛倒」再予顛倒,撥亂返正,以回復到應有的「主奴意識」。

第三,正義感的發揚。美國政治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說,「公民必須具有正義感和政治美德,而正是這些正義感和政治美德在支撐著正義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約翰.羅爾斯著,姚大志譯,196.3頁,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民主體制之下的公民之能值得享受具有主人地位的民主,固然必須有先知先覺者的率先付出,但也必須每個公民擁有挺身維護民主體制的自覺意識,這也就是說,對於自己應享的權利必須勇於捍衛,對於他人應享權利之受損也要敢於聲援。這種對於其他公民應享權利之受損的打報不平,「人溺有如己溺」,就是所謂的「正義感」。

不具有「正義感」的公民,就不配享有民主之體制。因此,對於因支持反對黨而遭受執政者不公平打壓之人,不論政治立場是否支持反對黨的其他公民,都必須勇於聲援,即使在惡劣的政治環境之下,不能口頭表態,至少也要有行動上的無聲支援。公民之「正義感」的普遍而持續發揚,才是民主內涵進化的根本關鍵所在。

C.A.A. 此類捍衛機制之相關議題

與此類之制度型扭曲的捍衛機制,還有相關的議題可以進一步的討論。

C.A.A.A. 民主政治即是政黨政治

民主體制以人民為主體,在此民主體制之下,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而平等的。因此,落實到民主政治,如果想在公領域的政治裡有所作為,實踐政治理念,不僅必須獲得人民的選票青睞,也必須號召集結一群人一起同心同力來實踐政治理念,這就是所謂的「政黨」。因此,民主政治的本質就是政黨政治,不同的政黨,不同的政治理念,在公領域的政治相互競爭,以爭取執政權,而可以落實政治理念。

因此,健全的政黨政治就成為民主政治應有之義,不僅執政黨的執政效能應該具有高水準,未來可能執政的在野黨也要具有隨時取代執政黨的能量。就在野黨所應具的能量來說,不僅可以嚴格監督執政黨,也必須讓民眾具有隨時可以上台取代執政黨的信心。故而,諸如英國內閣制,最大在野黨同樣有影子內閣的機制,就是相當值得仿效的制度。又如台灣以選票的得票數(每票50元,還隨應物價而提高)來補助各政黨,也是不錯的做法。當然,人民踴躍捐輸自己欣賞的政黨,讓政黨的財務可以無虞,也是作為公民的應有義務之一。

C.A.A.B. 新興政黨必須有崛起與茁壯的空間

既然健全的政黨政治就是民主政治應有之義,而民主社會的特色就是價值觀的多元化,以及價值觀的與時更新,隨時都有新的價值觀產生,甚至成為時代的新主流。因此,健全的政黨政治也應該蘊含新興政黨具有崛起與茁壯的空間。如此,也有利於原有的政黨納入新興的價值觀,政綱也可以與時更新。

以內閣制來看,老式的英國內閣制,採取單一選區制,就很不利於新興政黨的崛起。日本內閣制採取「並立」之兩票制,單一選區與政黨得票的席次分計,已經容許新興政黨的崛起,但仍不利於茁壯。德國內閣制則採取「聯立」之兩票制,雖有單一選區與政黨得票之分,但由政黨得票率來決定當選的總席次,最有利於新興政黨的崛起與茁壯。不過,德國的「聯立」之兩票制還還應進而採取加權的設計,隨政黨得票率的增加而加權增加國會席次,以避免最大黨的組閣阻力。

C.A.A.C. 基本之政治自由:言論自由與結社權

民主政治即是政黨政治,而政黨政治之可以運作,就必須以每個公民之具有充分的言論自由與結社權為基礎。因為擁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權,每個公民不僅隨時可以針對公共議題提出自己的看法,針砭執政黨或在野黨的政綱與做法,而當不滿意現在政黨的政綱與做法之時,更可以挺身而出,集結志趣相同的一群人一起問政,挑戰現有的政黨,甚至在獲得民意支持後,取得執政權而實踐自己的政綱與理念。

因此,在民主體制之下,每個公民必須具有充分的言論自由與結社權,這就成為憲法層次應明文規定的條款。而公民所具有的言論自由與結社權的程度,也可以作為各個民主國家所具有民主內涵程度的檢視標準。

C.B. 鳥籠式選舉之制度型扭曲的捍衛機制

「鳥籠式選舉」有兩種類型,一是中共一黨專政之下的等額選舉之下的預選差額選舉,另一是香港目前的特首選舉。就民主初階來看,香港特首之「鳥籠式選舉」還可以納入捍衛機制的討論。

2017年香港特首選舉雖然已經進步不少,1,200名的選舉委員會與提名委員會合一,並僅限定必須由至少150名提名委員連署提名,可說已經沒有人數上限,「鳥籠式選舉」已經放寬不少。但問題在於1,200名選舉委員的產生方式,由38個「界別」的成員投票產生,凸顯工商等精英人士的投票權值,違反票票等值的普選之民主投票原則,故而還是屬於「鳥籠式選舉」。以2017年香港特首選舉來說,民意是屬意曾俊華擔任特首,但由1,200名選舉委員會無記名選出的特首林鄭月娥,則是中共屬意的人選。

面對類似香港特首之「鳥籠式選舉」這樣的制度型扭曲,其捍衛機制可以針對中共與公民自身而分別探討。

C.B.A. 針對中共

對於香港特首之選舉,《香港基本法》明文規定「普選產生」,只是中共對於自己的管理績效仍然沒有信心,至今仍然堅持所謂的「循序漸進」,換言之,香港特首之由普選產生,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已。針對中共而釜底抽薪,捍衛該享有的民主,必須宣揚如下的觀念,以早日取消「鳥籠式選舉」:

第一,中共不敢開放香港特首民選,還採取「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鳥籠式」選舉,主要是中共在內陸還未採取真正民選的民主體制。因此,根本解決香港特首的「鳥籠式選舉」之道,就是積極推進中共實施民主,拿掉中共憲法姓「黨」不姓「民」的最後迷思。中共作為政黨之是否可以為人民之前鋒,能否完全執政,本來就不是中共自己這個黨說得算,而是應該由全體中國人民來做主、來決定。因此,應該必須讓中共徹底認清楚,不是黨大於人民,而是人民大於黨;人民才是國家之「主」,任何的政黨都只是「客」而已,即使中共是創政的政黨也是一樣。因為,中共先烈之流血犧牲的「初心」就是為了中國之強盛與人民之幸福,而決非為了一己之富貴。

其次,中共不敢真正實施民主,還在於不能夠完全肯認民主是普世價值,執著於有所謂的資本主義的民主與共產主義的民主之分這樣的迷思。人民是國家之主體,每個人民的人格尊嚴必須受到絕對的尊重,其基本權利都應該受到近乎絕對的保障,這樣的「民主」係具有普世的價值,不因所謂的資本主義或共產主義等等之主義或意識形態,而遭到扭曲或者打折扣。因此,中共不敢實施真正的民主,其實還是基於一黨之私,而非基於人民之公,必須揭穿中共這樣的「一黨之私」。

第三,民主的機制就是讓人民對自己的選擇負起自己的責任,如果選出的最高執政者的執政績效差,甚至貪汙腐敗,那就必須由人民自己承擔這樣的後果。如今,中共在香港特首的選舉實施「鳥籠式選舉」,實質上是自行圈選香港特首,因而香港特首「當選」後的執政績效之良窳則是由中共來承擔,而不是由全體香港人民負責。香港特首如果圈選得好,那是中共理當做到的,香港人民不見得會感激,而一旦香港特首做得不好,甚至貪汙,香港人民一定會責怪中共。因此,中共對香港特首採取「鳥籠式選舉」,由是圈選自己中意的人選,對中共來說只是「負債」而已,絕沒有加分的效果,必須讓中共認清這一點。老子云,「將欲奪之,必固與之」(《道德經》,36章),中共想要獲得香港的民心,必須反其道而行,不是替他們圈選特首,而是由他們自己選定特首。

第四,英國自由主義者阿克頓勳爵(1834-1902)說,「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在香港採取特首的「鳥籠式選舉」之下,無法以「人民為主體」,香港的政治體制必然是屬於「官大於民」型態。在此「官大於民」的型態之下,原本「以權換錢」的政治傾向不僅無法根絕,而且會隨著時間越來越嚴重,即使以中共近來打貪已經「刑上大夫」,連政治局委員也不例外,依然僅能具有短期效果,無法從根杜絕。

香港前任特首曾蔭權涉及貪汙案,雖然沒有抓到明顯的證據,但香港特首在「官大於民」的型態之下,能否執政與連任都是取決於中共中央,貪污腐化的陰影如影隨形,連香港特首的上級港澳辦(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與相關的中共中央要員之貪腐也揮之難去。因此,中共在在香港採取特首的「鳥籠式選舉」,徒然將貪污腐敗的責任背負上身,自引禍水而已,對於中共在香港人民的形象上只有扣分,根本沒有加分的效果。

C.B.B. 針對公民自身

促成中共早日取消香港特首的「鳥籠式選舉」,實施真正的普選,香港公民自己本身也要有捍衛的行動,才可能早點享受徹底的民主體制,其作法可以如下:

第一,在野黨必須強化自己的執政能力,向中共證明可以放心實施徹底的民主體制,也向香港民眾證明可以放心換黨執政。至於在野黨的強化方式,不僅必須成立自己的智庫,隨時針對重要議題提出自己的政策,與現任特首的執政團隊一較高下,也必須成立類似「影子內閣」的「影子執政團隊」。有「影子特首」可以與現任特首論辯政策,也有重要司局的「影子首長」可以與現任司局首長論辯政策的擬定與執行。如此,逐步強化自己的執政能力。至於「影子特首」的產生,可以由假投票產生,也可以由自己的黨魁擔任,最重要的是,係藉由「影子特首」的問政表現來展示在野黨已經具有執政的能力,但「成功可以不必在我」。

第二,香港工商等精英人士應有的自覺與責任。中共「鳥籠式選舉」的核心,就在於1,200名選舉「特首」的委員採38個「界別」的產生方式,提升工商等精英人士的投票權值,違反「票票等值」之民主投票的根本原則。而追求香港之實施徹底的民主體制,當然也是香港工商等精英人士之無可推卸的責任,因此,這些精英人士應該主動放棄自己的「選票特別權值」,與一般香港公民一樣的「票票等值」,促使中共早日放棄「鳥籠式選舉」。此外,香港立法會議員區分為直選議員與功能組別議員各35席,其中特別設計的功能組別議員的選舉也違反「票票等值」的民主選舉根本法則,香港工商等精英人士同樣也必須推動予以廢除,主動放棄自己的「選票特別權值」,讓所有的立法院議員回歸一般的直選產生。

香港工商等精英人士主動放棄自己的「選票特別權值」其實是利己利人之舉動,因為,一旦香港特首可以真正普選產生,就可以徹底改變「官大於民」,由此不僅財產權可以獲得絕對的保障,更可以盡情揮灑自己的專業才能。

第三,香港一般的公民必須展現追求徹底民主的決心與堅持,讓中共有早日順從香港民意的動機。諸如,每逢六四週年的悼念燭光晚會,香港市民年年追悼,始終維持相當的規模,如2018與2017年都高逾11萬人,展現追求民主的決心。然而,部分香港人認為六四是大陸內地自身的事務,這是相當膚淺的看法。民主的光輝可以交互相映,形成正向循環。一地或一國的民主化,可以增強另一地與另一國的民主化,同樣的,一地或一國的民主內涵的強化,也可以增強另一地與另一國的民主內涵的強化。何況,無論是大陸內地或者香港,都是在中共統治之下,中共如果在內地仍然實施一黨專制,必然增加香港爭取徹底民主化的難度,而中共一旦在內地放棄一黨專制,在香港實施徹底的民主體制就會是順理成章之事。

第四,暫緩提港獨的主張。部分港民因為中共始終不貫徹一國兩制的承諾,實施香港特首的普選機制,憤而主張港獨。固然主張港獨係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即使組成港獨之政黨,也在民主政治容許的範圍,但這樣的作法,以香港經濟高度依附大陸內地,又無自衛能力,不僅一點也不具可行性,更使得中共對實施普選採取觀望的態度,可說是相當不明智的作法。

C.B.B.A. 全球化與獨立自決

暫緩提港獨主張,作為香港公民自己本身的捍衛行動之一,以早點享受徹底的民主體制,這樣說法的背後牽涉到上個世紀(20世紀)以來的「全球化」浪潮以及亞、非、拉美各國脫離殖民的「獨立自決」運動,因此,針對「全球化」與「獨立自決」這組具有表面矛盾性的對立,必須再與深論。

a. 全球化:自由經濟之全球化

不容諱言,「全球化」的浪潮係起於西方工業化國家的武力殖民,繼而在亞、非、拉美各國「獨立自決」運動之後的經濟殖民,其動機則在於為工業產品找出路,為原料找來源。這樣的「全球化」展現出來的型態就是各國之間貿易的自由化,要求國際見的關稅全面降低,乃至零關稅,進而去除所有的非關稅障礙。而隨貿易「全球化」而來的,就是投資自由的「全球化」以及金融自由的「全球化」,換言之,就是自由經濟的「全球化」。自由經濟的「全球化」雖然起於西方工業國家的自私自利的動機,其結果卻是利人利己,這就是黑格爾所謂的歷史理性的「狡計」。

就以中共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為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為例,中共係於2001年12月獲准加入,成為第143個會員國,國內外關稅同步大幅降低,這意味中共決定加入全球自由化競爭的序列,在獲得全球的市場之際,同時也對外開放國內市場。在中共加入WTO後的十年間,中共的出口與進口貿易額分別成長4.9倍與4.7倍,吸引外資直接投資更高達7,000億美元。中共2001年加入WTO當年的總貿易額為5,098億美元,全球排名第六位,2010年就成長為2.97兆美元,成長4.9倍,全球排名躍升第二位,2017年再成長為4.1兆美元,成長8.2倍,再度超越美國(3.9兆美元),重回全球第一。因此,經濟後進國家之加入全球化自由經濟,讓市場由本國一舉擴大為全球,初期可能有轉型的陣痛,卻是進入現代化國家的必經之路。

a.a. 自由經濟全球化之意義

自由經濟之全球化不僅是一國之市場由本國而擴及全世界,實質內涵同時也是公民之個人經濟方面的自由由本國擴及全世界。換言之,公民之個人的能量可以放射的空間可以由本國而擴及全世界,範圍擴展數十倍。尤其是,個人可以組成公司之組織,進而成立人數動輒以萬人計的跨國公司,其能量之輻射可以無邊無際。

因此,自由經濟之全球化可以說是個人自由主義的高度發展,不僅促成各國之間物流與人流的交互往來,也促進智慧流的正向循環之螺旋式的盤升。而全球經濟之可以不斷的指數型成長,其真正的基石就是自由經濟的全球化。

a.b. 自由經濟全球化之配套:嚴禁不公平競爭

自由經濟之全球化也就是市場經濟之全球化,其根源就是公民之個人經濟自由的充分保障,而公民之自由就是以不侵犯其他公民之自由為原則,同樣的,市場經濟之運作也不容許侵犯其他公民之經濟自由,市場經濟乃是國內或國際之間公民與公民的經濟自由交互輝映的場域,也就是公平競爭的場域。因此,市場經濟絕對不容許有不公平競爭的產生,而貿易與投資之自由化的本質其實也就是逐步剷除相關障礙所產生的不公平競爭。

自由之市場經濟可以允許經由公平競爭而來的市場獨佔,或少數寡占,但不能容許藉由不正當手段而來的市場獨佔或寡占,乃至藉不正當手段來鞏固市場的獨佔或寡占,那就是壟斷。不公平競爭所表現的型態,首先就是各種有形或無形障礙的設置,然後就是市場的壟斷。同時,此種不公平的競爭背後有錢權相互交換的問題,為民主體制所不容許。而對壟斷者而言,此種不公平的競爭不僅侵犯其他人的經濟自由權,同時也是物化了自己。為金錢利益而不擇手段,乃是將金錢放在首要位置,金錢成為「主人」,自己淪為「奴隸」,戕害自己的人格尊嚴。

C.B.B.B. 獨立自決與主體性之辨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原本西方列強的亞、非、拉美殖民地紛紛獨立,蔚為全球潮流,如今,只要循具有合理性的公民投票(最好能夠絕對過半,更具正當性),其獨立自決通常可以獲得國際的承認。此如蘇格蘭之獨立運動,雖然還未經由公民投票而成真,但其正當性已經為英國各地所承認,因此,現在只看蘇格蘭民眾獨立的決心有多強而已。不過,也有不少地區的獨立運動並未如蘇格蘭之幸運,可以光憑公民投票之自決而獨立,此如西班牙的加泰隆那、土耳其與伊拉克邊境的庫德族,其獨立自決之路並不平順。而在中國方面,藏獨、疆獨與台獨更是不可能容許的獨立運動。

a. 獨立自決的正當性所在:主體性之充分保障

在西方列強之帝國主義的殖民下,亞、非、拉美等國家的獨立自決當然具有正當性,然而,進一步的反思,獨立自決的正當性就在於一國或一地區的主體性可以獲得充分的保證,拒絕受到任何剝削等不公平的待遇,可以依據其集體的意志決定該做該為。進而以民主的層面來看,就是一國或一地區具有民主的體制,其人民的人權獲得充分的保障。因此,只要一地區的主體性可以獲得充分的保證,是否獨立建國並不是必要的條件。

反之,如果獨立建國之後,卻淪為獨裁者的國家,這樣的獨立自決就是空有其名,統治階級只是由殖民帝國換成雖有同胞之名的獨裁者,人民依然是被宰制者,而不是「主人」。

b. 獨立自決可以有條件放棄

由於獨立自決的正當性就在於一國或一地區的主體性可以獲得充分的保證,因此,反過來看,只要一國或一地區的主體性可以獲得充分的保證,是可以放棄獨立自決之名,也就是取消所謂的國號。可以有條件放棄獨立自決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美國的聯邦制。美國於1787年獨立建國時只有東北地區的13個周,到現在的50個州,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採取聯邦制,各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權,同時,美國聯邦的存在之利益也大於各州獨立建國的利益。

不過,在英國公投脫歐之後,部分美國州民高舉獨立的旗幟,這些出現美國獨派的州包括佛蒙特、新罕布夏、德州、加州與夏威夷。佛蒙特州於1777年宣布脫離英國,建立「佛蒙特共和國」,直到1791年才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第14個州。佛蒙特與新罕布夏獨派主張獨立的理由就是「政府太大、太中央集權、太不民主、太不公平」。德州與加州的獨派則基於經濟的理由,認為聯邦的存在是拖累。德州擁有豐富的石油資源,經濟產值高達1.6兆美元,如果獨立,將是全球第十大的經濟體。而矽谷所在的加州之經濟產值更高達2.4兆美元,如果獨立,將是全球第六大的經濟體。夏威夷之加入美國聯邦,是因美國商人於1893年發動政變,推翻「夏威夷王國」,1898年正式併入。因此,夏威夷的獨立運動最具歷史的正當性。當然,目前美國這五州獨派仍然不成氣候。

C.B.B.C.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全球化與世界政府

隨著經濟自由全球化,某些地區如西歐更是徹底的經濟整合,彼此之間享有完全的經濟自由化,猶如同在一個國家,因而也逐步掀起政治自由之區域化,如歐盟之成立。如果歐盟成立的成效不錯,也具有現在美國聯邦的政治整合的優點,就可望促成其他地區的政治自由之區域化,也就是由共榮圈變成聯盟圈,乃至再由聯盟圈變成聯邦圈,進展至完全的政治整合。

而各地區的政治自由化如果也能都產生不錯的效果,就可以促成政治自由區域化的不斷擴大,如今日歐盟之參與國的逐步擴大,最終進而促成政治自由之全球化,成立世界政府。以下再深論之。

a.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乃是經濟自由區域化深化的必然進展。經濟自由區域化之實施必須透過國與國之間的協商溝通,最後簽訂自由貿易等等協定,可謂耗時耗力。然而,即使簽訂這樣的自由貿易等等的協定,仍然有不少的非關稅之障礙有待徹底打破。相對的,如果是同屬於一個擁有政治自由的區域,如歐盟,所通過的法令自然通行於整個區域,不必再耗時耗力去協商與簽訂協定。並且,所有的非關稅障礙,既可以透過政治的方式徹底解決,也可以透過共有的司法機構而案例性的解決,更容易打破既有的壟斷勢力與一切的不便。

a.a.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的條件

政治自由區域化雖然是經濟自由區域化深化的必然進展,但能夠如歐盟成為區域化,仍然有其啟動的條件。其條件是: 

首先區域內必須先有成功的經濟整合,如貿易與投資等等之經濟自由化,區域內的公民充分享受到經濟整合的成果,有此基礎之後,才能夠談政治之整合,如此,區域內的公民可以進而擁有自主決定區域內的跨國之政治議題,享受區域政治整合之利。

其次,區域內的國家都必須是具有民主體制的民主國家,且其民主的程度通常已經由初階進展到中階。由於政治自由之能夠區域化,主因就在於「共贏」,不只是「多贏」,也就是說,區域內的公民不僅可以擁有原來在本國或本地區的政治決定權,原本的主體性地位不變,更可以擁有決定跨國之區域政治議題的決定權。

a.b.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的動力

政治自由之能夠區域化的主要動力,就公民來說,必須有「己立立人、己達達人」之心。雖然政治自由區域化之後,不僅公民在原來本國或本地區的政治自由權不變,更可以享有跨國之區域政治議題的決定權,但對於區域內經濟或政治比較先進的國家,仍須有一定的付出,才能夠使政治整合成功。因此,比較先進國家的公民,尤其是菁英階層,必須具有「先犧牲後享受」的胸懷,不計較一時之失。

就政治人物來說,爭一時更爭千秋之政治家的崛起,領導區域政治舞台的政黨政治,對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相當重要,如此,才能讓區域內的民眾充分享受區域整合之利,因而鞏固區域整合的潮流。不過,隨著民主化的進展,公開與透明化越來越普遍,政治舞台之「良幣驅逐劣幣」乃是必然的趨勢,畢竟民主之下的天下乃是天下人之天下,一心「藉權換錢」的政客之為時代所淘汰,乃是遲早之事。

a.c.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的模式:弱整合、強整合與完全整合

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的模式可分為歐盟之聯盟模式與美國之聯邦模式,其區別是弱整合與強整合之分。

a.c.a. 聯盟模式之弱整合:歐盟

歐盟(歐洲聯盟)是根據1993年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而建立的政治經濟聯盟,其歷史可以追溯至1952年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逐步擴大整合的國家與深化整合程度,目前有28個成員國,進一步的經濟整合則是「歐元區」的成立,採用歐元這樣的共同的貨幣,但僅19個歐盟成員國加入,可見其整合的步調相當慢。

歐盟的整合不僅相當慢,而且在政治上也是鬆散的整合,做為歐盟的行政機構的歐盟執委會,不僅有民選的歐洲議會(歐盟眾議院)與歐盟理事會(歐盟上議院,由成員國的部長所組成)作為相對應的立法機構,更有歐盟高峰會(歐盟成員國元首所組成)作為最高決策機構,可以說是相當弱勢的中央政府。因此,只要歐盟執委會還沒有擁有最高的行政權,歐盟執委會的主席還不是最高的執政者,歐盟的政治整合都還是屬於弱整合。

a.c.b. 聯邦模式之強整合:美國聯邦

相對於聯盟模式之弱整合,採取聯邦模式的美國則是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的強整合,不僅擁有美元這樣的共同貨幣,美國的總統更由民選選出(變相的直選模式),係最高的執政者,擁有最高的行政權,與其相對應的立法機構參議院與眾議院則僅擁有最高的立法權。

美國總統所擁有的執政權,只要在聯邦層次的範圍內就可以徹底貫徹,即使在州之層次的範圍,隨著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之密集與移動之頻繁,其貫徹程度也越來越深。因此,美國聯邦之整合也越來越往「完全整合」的方向走。

不過,美國聯邦(Federation)之模式採取制衡的總統制,在兩百多年前的立國之初,交通不便,資訊封閉,可說是相當合理的選擇,但現在則是拖累美國民主再深化的不利因素,不如內閣制之行政與立法權合一,最高執政者可以完全負責,施政如有不力,就可以隨時下台,背後幾乎難有「影武者」容身之餘地。

與美國聯邦模式相當的是印度。印度面積328萬平方公里,人口13.4億人,僅次於中國的13.8億人。印度採取的是內閣制,行政與立法權合一,理應比較有發展的空間。不過,雖然印度聯邦憲法的設計偏向單一制,所謂的「各邦的聯合政府」,而非「各邦的聯邦政府」,有權廢止各邦的自治或解散邦政府,但受限於基礎建設差,至今連高鐵都還沒建設,人民教育水準不高(有中學文憑40%,大學文憑僅7%),主要種族印度斯坦族約佔一半的人口,多種族、多宗教(印度教佔79%,伊斯蘭教也佔14%),29個邦的自主性相當高,中央與地方的融合還不算高。

a.c.c. 中國模式之完全整合

美國之聯邦模式係屬於政治自由之區域化的強整合,也就是聯邦層次或說跨區域的徹底整合,更進一步則是聯邦層次與州層次之徹底融合的「完全整合」,這樣的中央與地方協同一致的「完全整合」,就出現在以前的中華帝制王朝以及現在的中共一黨專政的中國。未來中國民主化之後,也可望持續這樣的完全整合模式,而成為理想之政治自由區域化的新典範。

a.c.c.a. 帝制王朝模式之完全整合

中國帝制王朝自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採取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度,就形成由中央完全控制地方的模式,地方幾乎不再有自主權,實踐公羊春秋所說的「大一統」。這是進入現代民主體制之前罕見的超大跨區域之「完全整合」。

中國帝制王朝這樣的完全整合,其特色首先是,地方官員都是由中央所派遣與考核,也就是所謂的「流官」,因而可以貫徹中央政府的意志。其次,地方稅賦上繳,且中央在財政所佔的比例原則上遠遠大於地方,即使地方的財政自給的程度相當低也不管。第三,中央完全控制軍隊,軍隊的首長的任免與軍隊的調用都由中央來決定,這可以說是「大一統」的保證。

a.c.c.b. 共黨專政模式之完全整合

當代中共一黨專政也是中央與地方協同一致的「完全整合」,其差別是以一黨之專政取代帝制王朝的帝王與士大夫共治。由於帝制王朝係處於農耕時代,地方的治理任務簡單,主要是徵稅與保證稅基所在的農耕之年年順利完成,這就包含防洪治水與開渠灌溉。但進入工業化時代,地方(省市)就必須擔負起積極的治理責任,包括交通建設等硬體建設與就業機會的創造等等。因此,固然還是維持中央集權的型態,地方首長仍然由中央派任,但中央與地方則是共同協作的關係,由中央(國務院)制定經濟發展戰略,由地方執行戰略的落實,由此發揮整體統合的力量。這樣的中央與地方協同一致的「完全整合」,也就是中共自從1979年實施經濟改革以來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的模式。

不過,中國所實踐的中央與地方協同一致的「完全整合」,卻係基於中共一黨專政之下所取得的成就。中共自1921年創黨以來,就是革命的政黨,不僅對外革命鬥爭,對內也整風鬥爭,再歷經國共戰爭而建政,始終是組織嚴密而上下一體的政黨。鄧小平繼毛澤東主政之後,以經濟發展為硬道理,1979年實施經濟改革以來,樹立「唯GDP」的升遷考核標準,幹部無論是紅二代或團派,如果想往上爬升,所主政的地方經濟發展必須排名前段班。在這樣的「唯GDP」的升遷考核標準,使得中央與地方可以協同一致採取經濟發展策略,形成全球罕見之「完全整合」。

然而,中共一黨專政模式之完全整合不僅其他國家無法複製,而且這樣的「完全整合」也非可以維持長久的模式,因為一黨專政係根本不符合人性的政治形態,本質上仍然是黨大於人民,亦即官大於民的型態,貪腐乃是無法根除的執政之癌,土崩瓦解因而是歷史的必然命運。因此,中共領導人如果真的想完成「中國夢」,就必須將現有的一黨專政模式下的完全整合,再往上提升,轉型走向「民主中國」模式之下的完全整合。

a.c.c.c. 民主中國模式之完全整合

中共一黨專政模式之完全整合就是中央與地方共同協作的「完全整合」,但其本質仍然是單向性,而非雙向性,只有執政團隊之中央與地方的整合,而缺乏人民這一端的參與與回饋,因此,還不是完滿的「完全整合」,還必須再往上提升至民主中國模式之完全整合。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太誓》),在民主中國模式之下,天視即是民視,天聽即是民聽,不必訴之執政者的揣摩擬度,民主投票之模式就可以保證執政者必須傾聽民意,採納民意。而在人民真正是國家的主體,執政的政府團體僅是客體,乃是為人民之主體而存在,乃是工具性之存在,在民大官小的體制之下,也就可以保證逐步做到完全的清廉執政,徹底根除貪腐的執政之癌。

(2018.10.23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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